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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党的十七大提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是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是提高综合国力的关键。现阶段,广东正处于经济结构转型和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时期。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2011年,广东在全国率先探索出台了《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该条例出台实施后对于广东未来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作用和长远的战略意义。
关键词:自主创新;立法;先行先试
《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1年11月30日经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条例》的重大意义
近两年来,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年均增长15%,2010年突破3万亿元;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累计增长17.9%。全省技术自给率从2005年的45.5%上升到2010年的65%,对外技术依存度下降到35%,自主创新突破了大批关键核心技术。为进一步提高广东省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广东,广东省率先出台了《条例》,其意义重大。
一是落实广东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近年来,广东省委省政府在出台《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的决定》、《广东省自主创新规划纲要》、《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意见》等多个重要政策文件中均明确要求尽快出台《条例》。因此,《条例》的出台,既是落实广东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又规范和促进广东省自主创新事业科学发展,必将有利于提升广东省自主创新能力。
二是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创新型广东。当前,广东省经济社会发展正处于转型升级关键期,面对诸多的矛盾和问题,如增长方式比较粗放,产业结构不够合理,科技支撑力量较为薄弱,资源环境压力日益增大。形势要求要着力促进自主创新,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因此,广东省出台《条例》,对于促进广东省自主创新能力提升是十分必要的。
三是有利于促进广东先行先试。目前,国家暂未出台"自主创新"方面的立法。近年来,广东省出台了一系列促进自主创新的重要政策,对提升广东省自主创新能力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逐渐摸索出一套适合广东省实际,有益于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例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产学研合作、品牌创新、以及创新型人才引进与服务等。广东省通过制定《条例》,将上述做法以地方立法的方式予以确定,保障广东经济社会全面稳定发展。
二、《条例》的特色
《条例》是一部具有鲜明广东特色的地方性法规,充分发扬了广东人先行先试,敢为人先的改革开放精神,体现了以下几方面的特色:
第一,《条例》是一部领航示范的地方性法规。广东省作为改革开放的先行者,素来有"先行先试、敢想敢闯"的优良传统。1996年9月,广东省开创全国专利地方立法先河,颁布了《广东省专利保护条例》。时隔15年,《条例》的颁布再一次开创全国自主创新地方立法之先河,成为我国首部自主创新地方性法规。《条例》的颁布,以实际行动支持创新型国家、创新型广东建设,必将在全国起到领航和示范的现实作用和战略意义。
第二,《条例》是一部自主创新的地方性法规。《条例》作为全国第一部规范促进自主创新活动的地方性法规,缺乏国家直接上位法的指引支撑,是广东省先行先试的立法探索,是广东省自主创新的立法成果。《条例》首创以覆盖创新全过程为链条,遵循创新活动为前提、创新成果转化为目的、创新人才为根本、激励保障为支撑的逻辑主线,首次界定"自主创新"的定义,创设一些突破性的政策和制度等内容。《条例》必将对广东省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幸福广东起到里程牌的意义。
第三,《条例》是一部群策群力的地方性法规。《条例》自2008年酝酿提出,并被列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一类项目,至2011年出台,历时4年,期间经过了无数次的封闭式修改、反复的调研论证、广泛的征求意见等繁杂的立法程序。《条例》是在系统总结广东省近年来自主创新工作中的成功经验与做法,深刻分析当前自主创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之后,坚持"针对问题,解决问题"与"先行先试、超前立法"相结合的匠心之作。
第四,《条例》是一部肩负使命的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正处于经济结构转型和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时期,自主创新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核心推动力。《条例》从法制层面确立了自主创新的地位,为自主创新促进活动提供了良好的法治环境,必将有力地推动广东省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经济发展方式的加快转变,促进产业的转型升级。
三、《条例》的创新内容
《条例》共7章72条,分别规定总则、研究开发与创造成果、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创新型人才建设与服务、激励与保障、法律责任等内容。《条例》中的创新内容非常丰富,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在地方立法中首次明确"自主创新"定义。《条例》所称的自主创新,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主要依靠自身的努力,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独特核心技术而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运用机制创新、管理创新、金融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品牌创新等手段,向市场推出新产品、新工艺、新服务的活动。
第二,提出具有广东特色的指导原则。《条例》中明确,促进自主创新应当以政府为引导,以企业为主体,企业与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相结合,社会参与,坚持市场导向、创新驱动、先行先试、引领发展的原则。该原则对广东省自主创新活动起到了宏观引领和微观指导的作用。
第三,建立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制度。针对广东省"重引进、轻消化吸收"的问题突出,《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编制鼓励引进先进技术和装备的指南,引导企业、事业单位引进先进技术、装备,并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应当编制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同时,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完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制度。结合广东省的实际情况,广东省在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方面不仅有现实的紧迫性,同样也有着良好的立法基础。《条例》明确规定公共财政资金购置的科学仪器设施必须实施共享,社会资金购置的科学仪器设施鼓励实施共享,同时,明晰实施共享的具体管理操作。这一规定,不但具有指导性,更加具有操作性。
第五,加大成果转化奖励力度。《条例》规定高校、科研机构将其职务创新成果转让给他人或者以技术作价入股的,应当从转让所得的净收入或者作价所得股份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的比例或份额,奖励该项创新成果完成人或转化人。最低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突破了上位法最低百分之二十的比例规定,最大限度激发科技人员进行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的积极性。
第六,提高人力资源成本费比例。《条例》规定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自主创新项目,其人力资源成本费最高可达到项目经费的百分之三十;其中,软科学研究项目和软件开发类项目,人力资源成本费可达百分之五十。这一政策实现了分类指导的原则,突破了现有科研经费使用中的瓶颈问题,也确保科研经费真正用在"刀刃"上。
四、《条例》的贯彻落实
为贯彻落实《条例》,建议广东省从以下三方面开展工作:
第一,完善配套措施,落实条例所提出的各项要求。《条例》作为一个地方自主创新工作的基本制度规范,有的内容还显得较为抽象和原则,例如,关于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制度、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机制、职务创新成果转化奖励的贯彻实施等,均需要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台更为详细规范加以落实。
第二,加强部门合作,协力推动条例的落实。《条例》的实施涉及到科技、经贸、知识产权、税务、国有资产管理等诸多的政府管理部门。因此,加强不同部门间的合作,共同推动《条例》的实施就显得尤为必要。
第三,强化监督机制,保证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条例》虽然规定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自主创新成果的促进、运用、保护和管理方面承担的义务,但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需要综合发挥现行的各类监督机制,促使各级各类主管部门积极落实。
作者简介:李金惠(1986-)女,辽宁丹东人,广东省技术经济研究发展中心,研究生,从事法律法规、科技政策战略等方面的研究。
关键词:自主创新;立法;先行先试
《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1年11月30日经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条例》的重大意义
近两年来,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年均增长15%,2010年突破3万亿元;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累计增长17.9%。全省技术自给率从2005年的45.5%上升到2010年的65%,对外技术依存度下降到35%,自主创新突破了大批关键核心技术。为进一步提高广东省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广东,广东省率先出台了《条例》,其意义重大。
一是落实广东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近年来,广东省委省政府在出台《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的决定》、《广东省自主创新规划纲要》、《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意见》等多个重要政策文件中均明确要求尽快出台《条例》。因此,《条例》的出台,既是落实广东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又规范和促进广东省自主创新事业科学发展,必将有利于提升广东省自主创新能力。
二是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创新型广东。当前,广东省经济社会发展正处于转型升级关键期,面对诸多的矛盾和问题,如增长方式比较粗放,产业结构不够合理,科技支撑力量较为薄弱,资源环境压力日益增大。形势要求要着力促进自主创新,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因此,广东省出台《条例》,对于促进广东省自主创新能力提升是十分必要的。
三是有利于促进广东先行先试。目前,国家暂未出台"自主创新"方面的立法。近年来,广东省出台了一系列促进自主创新的重要政策,对提升广东省自主创新能力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逐渐摸索出一套适合广东省实际,有益于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例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产学研合作、品牌创新、以及创新型人才引进与服务等。广东省通过制定《条例》,将上述做法以地方立法的方式予以确定,保障广东经济社会全面稳定发展。
二、《条例》的特色
《条例》是一部具有鲜明广东特色的地方性法规,充分发扬了广东人先行先试,敢为人先的改革开放精神,体现了以下几方面的特色:
第一,《条例》是一部领航示范的地方性法规。广东省作为改革开放的先行者,素来有"先行先试、敢想敢闯"的优良传统。1996年9月,广东省开创全国专利地方立法先河,颁布了《广东省专利保护条例》。时隔15年,《条例》的颁布再一次开创全国自主创新地方立法之先河,成为我国首部自主创新地方性法规。《条例》的颁布,以实际行动支持创新型国家、创新型广东建设,必将在全国起到领航和示范的现实作用和战略意义。
第二,《条例》是一部自主创新的地方性法规。《条例》作为全国第一部规范促进自主创新活动的地方性法规,缺乏国家直接上位法的指引支撑,是广东省先行先试的立法探索,是广东省自主创新的立法成果。《条例》首创以覆盖创新全过程为链条,遵循创新活动为前提、创新成果转化为目的、创新人才为根本、激励保障为支撑的逻辑主线,首次界定"自主创新"的定义,创设一些突破性的政策和制度等内容。《条例》必将对广东省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幸福广东起到里程牌的意义。
第三,《条例》是一部群策群力的地方性法规。《条例》自2008年酝酿提出,并被列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一类项目,至2011年出台,历时4年,期间经过了无数次的封闭式修改、反复的调研论证、广泛的征求意见等繁杂的立法程序。《条例》是在系统总结广东省近年来自主创新工作中的成功经验与做法,深刻分析当前自主创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之后,坚持"针对问题,解决问题"与"先行先试、超前立法"相结合的匠心之作。
第四,《条例》是一部肩负使命的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正处于经济结构转型和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时期,自主创新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核心推动力。《条例》从法制层面确立了自主创新的地位,为自主创新促进活动提供了良好的法治环境,必将有力地推动广东省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经济发展方式的加快转变,促进产业的转型升级。
三、《条例》的创新内容
《条例》共7章72条,分别规定总则、研究开发与创造成果、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创新型人才建设与服务、激励与保障、法律责任等内容。《条例》中的创新内容非常丰富,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在地方立法中首次明确"自主创新"定义。《条例》所称的自主创新,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主要依靠自身的努力,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独特核心技术而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运用机制创新、管理创新、金融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品牌创新等手段,向市场推出新产品、新工艺、新服务的活动。
第二,提出具有广东特色的指导原则。《条例》中明确,促进自主创新应当以政府为引导,以企业为主体,企业与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相结合,社会参与,坚持市场导向、创新驱动、先行先试、引领发展的原则。该原则对广东省自主创新活动起到了宏观引领和微观指导的作用。
第三,建立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制度。针对广东省"重引进、轻消化吸收"的问题突出,《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编制鼓励引进先进技术和装备的指南,引导企业、事业单位引进先进技术、装备,并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应当编制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同时,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完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制度。结合广东省的实际情况,广东省在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方面不仅有现实的紧迫性,同样也有着良好的立法基础。《条例》明确规定公共财政资金购置的科学仪器设施必须实施共享,社会资金购置的科学仪器设施鼓励实施共享,同时,明晰实施共享的具体管理操作。这一规定,不但具有指导性,更加具有操作性。
第五,加大成果转化奖励力度。《条例》规定高校、科研机构将其职务创新成果转让给他人或者以技术作价入股的,应当从转让所得的净收入或者作价所得股份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的比例或份额,奖励该项创新成果完成人或转化人。最低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突破了上位法最低百分之二十的比例规定,最大限度激发科技人员进行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的积极性。
第六,提高人力资源成本费比例。《条例》规定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自主创新项目,其人力资源成本费最高可达到项目经费的百分之三十;其中,软科学研究项目和软件开发类项目,人力资源成本费可达百分之五十。这一政策实现了分类指导的原则,突破了现有科研经费使用中的瓶颈问题,也确保科研经费真正用在"刀刃"上。
四、《条例》的贯彻落实
为贯彻落实《条例》,建议广东省从以下三方面开展工作:
第一,完善配套措施,落实条例所提出的各项要求。《条例》作为一个地方自主创新工作的基本制度规范,有的内容还显得较为抽象和原则,例如,关于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制度、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机制、职务创新成果转化奖励的贯彻实施等,均需要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台更为详细规范加以落实。
第二,加强部门合作,协力推动条例的落实。《条例》的实施涉及到科技、经贸、知识产权、税务、国有资产管理等诸多的政府管理部门。因此,加强不同部门间的合作,共同推动《条例》的实施就显得尤为必要。
第三,强化监督机制,保证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条例》虽然规定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自主创新成果的促进、运用、保护和管理方面承担的义务,但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需要综合发挥现行的各类监督机制,促使各级各类主管部门积极落实。
作者简介:李金惠(1986-)女,辽宁丹东人,广东省技术经济研究发展中心,研究生,从事法律法规、科技政策战略等方面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