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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司是最重要的市场活动主体,是一国税收收入最重要的提供者。适度、合理的税收负担既可以保障财政收入使国家职能得以实现,同时又为公司健康运行创造一个较好的税法环境,促进一国经济持续的繁荣。我国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在公司税负方面出现了诸多问题,本文试从公司税收负担这一角度来阐述我国税法规范及其实施之一隅,并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公司税收负担 量能课税原则 宏观税负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1-089-01
在近代市场条件下,公司是最重要的市场活动主体。以美国为例,据美国国税局统计,美国公司制企业约为4935904家,占企业总数的20%,而其产值约为117420亿美元,占各种企业总产值的81%。一国公司制企业的繁荣状况基本上决定了一国经济运行状况。影响公司运行的因素是复杂多样的,但税收负担毫无疑问是关键的要素之一。对公司课以重税可以提高财政收入,进而提高公共产品的服务质量,但无度的税收负担会削弱公司的生命力,最终将导致整个社会经济萎缩。那么何种程度的税负才是适当的?探讨这一问题首先要明确税收负担的概念。
一、 税收负担及其分类
税收负担是指纳税人因履行纳税义务所承担的经济负担或经济利益的牺牲。税收负担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经济范畴,由于所处的背景,以及观察和分析角度的不同而不同。从基本内容上来看,大致可分两类,一类是单纯地以税收的比例和绝对量来定义税负。如:税负为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所应缴纳的税款。以纳税人实际承担的实际纳税量为依据又可以将税负划分为名义税负和实际税负。从税负是否转移为标准,可以将其划分为直接税负和间接税负。另一种分类是将其分为宏观税负和个体税负。
二、 我国公司税负衡量指标与其他国家比较
税负通常用负担率来表达和衡量。用宏观负担率来衡量一国税负的总体水平(宏观税收负担=税收总额/同期GDP€?00%)。世界银行的一份调查资料显示一国宏观税负水平与该国的人均GDP值是成正相关,并认为人均GDP是750美元时最佳宏观税负为20%左右。现将世界各区域的税负比较如下:经济发达国家宏观税负水平总体相差不大且偏高。世界银行统计显示英美法等10个发达国家国家,非加权平均值达38.4%,而我国同期为14.1%。发展中国家的宏观税负率与发达国家相比处于较低水平。亚非拉抽样调查表明其15国(含社会保障税)为17.6%的宏观税负负担率,一般在15%—22%之间。
三、我国公司税负现状及分析
(一)我国公司税率偏高
从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看,工商企业应缴纳税种主要有: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等几类主体税。其中流转税为主要部分。流转税中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占工商税收的比重超过70%。其中增值税一项比重超过40%。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法定税率是17%换成国外可比较的消费税型增值税口径实际将达到23%。远高于发达国家的20%的水平。另外我国企业的经济效益不如西方发达国家,附加值比发达国家低得多。
(二)公司负担总体偏重
在目前各地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大潮流下,一系列的优惠措施,看上去公司的税负负担不是很重。应该说,企业感到负担沉重的原因是多面的,其中大量的不合理的收费、罚款、摊派、请托以及政府转换职能转嫁到企业的隐形负担等较为突出。形式减了税,而这些优惠却是以更大的代价换来的,并且这些优惠惠及面也大多是我国港澳台地区及外国投资者。
(三)各类企业税负不公
国有企业税负重于非国有企业,内资企业重于外资企业,内地企业重于沿海企业,中小企业企业重于大型企业。
四、减轻公司税负的法律措施
(一)遵循量能课税原则的立法价值取向
量能课税原则在税收立法实践上已被许多国家所采纳。它要求税收负担应按纳税人可以给付税负的能力加以衡量。许多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经济活力而力求把课税的量做到最优化。日本要求“按承担税的能力课税”,美国税法要求税收的课征应依纳税人的支付能力来判定应付金额。量能课税原则是一项保护性原则,保护公民免于超给付能力的负担。既防止“杀鸡取卵”的极端做法也可防止片面减免税负而削弱国家应有的调控能力。
(二)改革、完善现行税收实体法
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增值税法,尽快实现增值税转型,针对我国财政承受能力及税收环境的复杂性分步骤分阶段扩大新型增值税实施范围。先在税负较重及重复征税领域实施转型,先从现行增值税运行中矛盾最突出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始然后推广至其他行业,建立一个公平、合理、高效的所得税制。所得税是直接税,它与公司等企业的的最终收益密切相关。所得税制是否公平、合理影响着企业的投资积极性和投资决策。当然,对所有的企业实行彻底的一体化将使财政付出高昂的代价且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但20个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的经验表明,部分一体化或股息减免是一个可行的办法。我国在所得税法中应充分考虑这一问题。
(三)逐步调整现行税制结构
减轻企业负担必须调整目前这种流转税、所得税并重而实际上是以流转税为主的税制结构。流转税对社会产品的调节力度很大,而所得税则偏重于社会需求和收入分配的调节。我国目前流转税比重过大,直接税比重小,这就加重企业负担影响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因此,应降低流转率在税收中比重,提高所得税的比重。
参考文献:
[1]经济大辞典(财政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7年版.
[2]陈少英.税法学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3]威廉·尼科尔斯.现代企业管理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
[4]刘剑文,熊伟.财政税收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关键词公司税收负担 量能课税原则 宏观税负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1-089-01
在近代市场条件下,公司是最重要的市场活动主体。以美国为例,据美国国税局统计,美国公司制企业约为4935904家,占企业总数的20%,而其产值约为117420亿美元,占各种企业总产值的81%。一国公司制企业的繁荣状况基本上决定了一国经济运行状况。影响公司运行的因素是复杂多样的,但税收负担毫无疑问是关键的要素之一。对公司课以重税可以提高财政收入,进而提高公共产品的服务质量,但无度的税收负担会削弱公司的生命力,最终将导致整个社会经济萎缩。那么何种程度的税负才是适当的?探讨这一问题首先要明确税收负担的概念。
一、 税收负担及其分类
税收负担是指纳税人因履行纳税义务所承担的经济负担或经济利益的牺牲。税收负担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经济范畴,由于所处的背景,以及观察和分析角度的不同而不同。从基本内容上来看,大致可分两类,一类是单纯地以税收的比例和绝对量来定义税负。如:税负为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所应缴纳的税款。以纳税人实际承担的实际纳税量为依据又可以将税负划分为名义税负和实际税负。从税负是否转移为标准,可以将其划分为直接税负和间接税负。另一种分类是将其分为宏观税负和个体税负。
二、 我国公司税负衡量指标与其他国家比较
税负通常用负担率来表达和衡量。用宏观负担率来衡量一国税负的总体水平(宏观税收负担=税收总额/同期GDP€?00%)。世界银行的一份调查资料显示一国宏观税负水平与该国的人均GDP值是成正相关,并认为人均GDP是750美元时最佳宏观税负为20%左右。现将世界各区域的税负比较如下:经济发达国家宏观税负水平总体相差不大且偏高。世界银行统计显示英美法等10个发达国家国家,非加权平均值达38.4%,而我国同期为14.1%。发展中国家的宏观税负率与发达国家相比处于较低水平。亚非拉抽样调查表明其15国(含社会保障税)为17.6%的宏观税负负担率,一般在15%—22%之间。
三、我国公司税负现状及分析
(一)我国公司税率偏高
从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看,工商企业应缴纳税种主要有: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等几类主体税。其中流转税为主要部分。流转税中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占工商税收的比重超过70%。其中增值税一项比重超过40%。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法定税率是17%换成国外可比较的消费税型增值税口径实际将达到23%。远高于发达国家的20%的水平。另外我国企业的经济效益不如西方发达国家,附加值比发达国家低得多。
(二)公司负担总体偏重
在目前各地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大潮流下,一系列的优惠措施,看上去公司的税负负担不是很重。应该说,企业感到负担沉重的原因是多面的,其中大量的不合理的收费、罚款、摊派、请托以及政府转换职能转嫁到企业的隐形负担等较为突出。形式减了税,而这些优惠却是以更大的代价换来的,并且这些优惠惠及面也大多是我国港澳台地区及外国投资者。
(三)各类企业税负不公
国有企业税负重于非国有企业,内资企业重于外资企业,内地企业重于沿海企业,中小企业企业重于大型企业。
四、减轻公司税负的法律措施
(一)遵循量能课税原则的立法价值取向
量能课税原则在税收立法实践上已被许多国家所采纳。它要求税收负担应按纳税人可以给付税负的能力加以衡量。许多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经济活力而力求把课税的量做到最优化。日本要求“按承担税的能力课税”,美国税法要求税收的课征应依纳税人的支付能力来判定应付金额。量能课税原则是一项保护性原则,保护公民免于超给付能力的负担。既防止“杀鸡取卵”的极端做法也可防止片面减免税负而削弱国家应有的调控能力。
(二)改革、完善现行税收实体法
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增值税法,尽快实现增值税转型,针对我国财政承受能力及税收环境的复杂性分步骤分阶段扩大新型增值税实施范围。先在税负较重及重复征税领域实施转型,先从现行增值税运行中矛盾最突出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始然后推广至其他行业,建立一个公平、合理、高效的所得税制。所得税是直接税,它与公司等企业的的最终收益密切相关。所得税制是否公平、合理影响着企业的投资积极性和投资决策。当然,对所有的企业实行彻底的一体化将使财政付出高昂的代价且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但20个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的经验表明,部分一体化或股息减免是一个可行的办法。我国在所得税法中应充分考虑这一问题。
(三)逐步调整现行税制结构
减轻企业负担必须调整目前这种流转税、所得税并重而实际上是以流转税为主的税制结构。流转税对社会产品的调节力度很大,而所得税则偏重于社会需求和收入分配的调节。我国目前流转税比重过大,直接税比重小,这就加重企业负担影响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因此,应降低流转率在税收中比重,提高所得税的比重。
参考文献:
[1]经济大辞典(财政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7年版.
[2]陈少英.税法学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3]威廉·尼科尔斯.现代企业管理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
[4]刘剑文,熊伟.财政税收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