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近年来随着可持续发展观念的深入发展,共享经济逐渐收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共享经济也搭上了互联网行业的妨碍速发展进程,出现了多种基于互联网的共享“专车”企业机构。当加以规范化管理,维护该行业间的良性竞争,填补我国小型客运市场的缺口。因为共享专车的出现,出租车司机表示强烈的反对,市场中融入的这一势力令出租车受到了一定的挤压,并且随着共享专车的发展,出现了一些问题。总的来讲应趋利避害的发展共享专车,强化共享专车的规制,实现共享专车的良性发展,提高社会资源的配给效率。
关键词:共享专车;共享经济;乘客;司机
一、共享专车的规制基础
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令互联网行业迎来了春天,而共享单车基于目前广泛的网际网络为广大受众带来了新的出行模式。目前共享专车的众多打车平台虽然宣扬的是仅提供网络信息服务,但是随着目前共享专车的发展,已经超脱了信息中介的相应服务内容,目前的共享专车已经兼具了信息整合、资源调度以及交易服务等多方面,构成了一个在大数据技术与互联网技术之上的自主交易平台。在这一交易平台上,利用用户的注册与使用,令越来越多的社会潜在乘客与车辆提高了运作效率。目前的平台已经实现了区域性的车辆运输承载力,可以为怀着乘车需求的乘客进行可提供服务的车辆筛选,然后进行乘客与服务车辆的匹配,这就大大提高了车辆的利用效率。共享专车的服务平台还兼任车辆服务费用的制定、结算职能,是这一交易流程中的收益分割方案制定者,利用互联网支付功能实现了完整O2O闭环的构建。这一种交易流程中,司机相应的服务行为与共享专车平台同样都需要加以规制,以此来规范化这一服务行业。
为了强化共享专车的行业规制,首先需要进行司机车主的实名制认证,将利用车辆服务的全程记录下来并传达至平台上,在展开服务交易的流程中将司机及车辆信息传达至有乘车需求的乘客手中,乘客的相应信息也可以传达至司机手中,这就令实际参与交易的双方了解到对方的信用状态,也能够基于评价系统约束对方的行为。这种规制能够确保意外状况发生时,权益收到侵害的一方,能够利用投诉维权。其次则是通过共享专车可以让消费者持有更多的主动权,能够在这种交易之下挑选评价最高的服务司机,利用服务平级的末位淘汰制,有效的屏蔽了服务质量低下的司机,规制了行業标准,维护了行业的良性竞争环境。再次,基于共享专车平台,减少了协商议价的繁琐流程,也抑制了司机漫天要价的不合理行为,维护了乘客作为被服务方的权益。最后,共享专车平台融入市场后,虽然一定程度的挤压了合法出租车的市场份额,但是却能够打击黑车,弥补了监管部门对此方面的监控管理。
二、共享专车的规制限度
共享经济的出现平衡分配了社会中富余的闲散汽车资源,利用共享搭乘服务,强化市场资源的配给,对于具有差异乘车需求的乘客也给予了更多选项。这种共享专车平台充分的提高了当前人么你的出行效率,也为运输服务业加入了动力,促进了该行业市场竞争的发展。
但是随着共享专车的应用,逐渐展现出了相应的问题。其一,因为推行共享专车,则需要借助多种手段措施来吸引服务者、服务需求者的加入,这就耗费了大量的专业人力资源,需要建立起承载商品、服务提供者的“仓库”,然后利用这一容灾大量服务商品的仓库吸引消费者,这一过程中最常用的便是降低准入门槛,所以容易造成监管模糊以及规则的缺漏;其二,虽然利用当前飞速发展的互联网络技术,能够实现较强的时效性以及区域调配,不仅减少了供需双方的交易成本,但是共享平台目前的服务双方调配是以系统的平级自动分配的,就忽略了消费者的自我诉求,没有保障消费者在这一交易契约中的理性自主选择权,没有全面的保护到消费者的契约权;其三,在这一交易过程之中,参与的双方虽然利用互联网支付系统实现了双方信任的基本环境,但是其相应的个人信息也曝露于网络之上,容易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以上各点说明,目前的共享经济仍旧需要理性看待,不仅要鼓励新兴经济形态的发展,不能够放任其自由发展,加以适当的规制可以促进该行业的有序发展。
在这一买卖环节中,应当重视消费者、劳动者双方的权益保护。共享专车目前的交易合同属于“四方合同”,是由租赁公司担负租车、出车服务,劳务派遣公司出派劳动者,然后以共享专车平台负责相应服务信息的交流,加以消费者构成了合同的四方。这种合同中,消费者是承租人,但是在合同体系下并没有意识到该合同流程,因为相关的内容均被平台所公布的信息屏蔽,相应的服务价格制定程序也没有公示。在这一服务流程中,服务方应当听取并满足更多消费者的诉求。司机在这一关系下也处于较劣势的一方,因为其关系挂靠在劳务派遣公司名下,也有部分是人车形成整体投入换车市场中,仅与平台构成了联系,若是发生了意外,也仅能够获取平台的保险赔偿,劳动者在这一交易过程中自身承担了过多的风险。
三、展望共享专车的规制发展
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促进了整个社会的创新,并且加快的市场变革发展的效率。共享专车的出现促进了社会资源的配给,也缓解了城市运载力的压力,还满足了更多消费者的差异需求,是一种良性的运营模式。但是这一运营模式仍旧需要加以科学的轨制管理,维持良性市场竞争环境。在这一模式下,政府展开了就该行业的引导,利用这一模式排挤黑车,提高运输服务的整体安全性、规范性,政府在将来仍会加强对这一行业的管理。共享专车对于出租车行业而言,也能够起到刺激作用,是推动行业发展、改革的强心剂。只有不断的改革创新,才能够适应市场发展,形成良性的竞争环境,满足当前的网络信息时代需求。
作为网络管理平台,共享专车平台也要正确的看待市场,积极履行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度,提高网约车的车辆、司机管理制度,规范化司机的准入标准,以此来减少网约车事故发生的频率。还要提供相应的司机培训,提高司机的法律意识、职业道德,做到规范化服务、安全营运。
参考文献:
[1]谢新水,刘晓天.共享经济的迷雾:丛生、真假及规制分歧[J].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19(04):1-8.
[2]蒋大兴,王首杰.法律规制共享经济的事实前提[J].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21(03):42-54.
[3]魏晶晶.论共享经济模式的规制路径——以Airbnb平台为例[J].法制与社会,2016,(30):101-102.
关键词:共享专车;共享经济;乘客;司机
一、共享专车的规制基础
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令互联网行业迎来了春天,而共享单车基于目前广泛的网际网络为广大受众带来了新的出行模式。目前共享专车的众多打车平台虽然宣扬的是仅提供网络信息服务,但是随着目前共享专车的发展,已经超脱了信息中介的相应服务内容,目前的共享专车已经兼具了信息整合、资源调度以及交易服务等多方面,构成了一个在大数据技术与互联网技术之上的自主交易平台。在这一交易平台上,利用用户的注册与使用,令越来越多的社会潜在乘客与车辆提高了运作效率。目前的平台已经实现了区域性的车辆运输承载力,可以为怀着乘车需求的乘客进行可提供服务的车辆筛选,然后进行乘客与服务车辆的匹配,这就大大提高了车辆的利用效率。共享专车的服务平台还兼任车辆服务费用的制定、结算职能,是这一交易流程中的收益分割方案制定者,利用互联网支付功能实现了完整O2O闭环的构建。这一种交易流程中,司机相应的服务行为与共享专车平台同样都需要加以规制,以此来规范化这一服务行业。
为了强化共享专车的行业规制,首先需要进行司机车主的实名制认证,将利用车辆服务的全程记录下来并传达至平台上,在展开服务交易的流程中将司机及车辆信息传达至有乘车需求的乘客手中,乘客的相应信息也可以传达至司机手中,这就令实际参与交易的双方了解到对方的信用状态,也能够基于评价系统约束对方的行为。这种规制能够确保意外状况发生时,权益收到侵害的一方,能够利用投诉维权。其次则是通过共享专车可以让消费者持有更多的主动权,能够在这种交易之下挑选评价最高的服务司机,利用服务平级的末位淘汰制,有效的屏蔽了服务质量低下的司机,规制了行業标准,维护了行业的良性竞争环境。再次,基于共享专车平台,减少了协商议价的繁琐流程,也抑制了司机漫天要价的不合理行为,维护了乘客作为被服务方的权益。最后,共享专车平台融入市场后,虽然一定程度的挤压了合法出租车的市场份额,但是却能够打击黑车,弥补了监管部门对此方面的监控管理。
二、共享专车的规制限度
共享经济的出现平衡分配了社会中富余的闲散汽车资源,利用共享搭乘服务,强化市场资源的配给,对于具有差异乘车需求的乘客也给予了更多选项。这种共享专车平台充分的提高了当前人么你的出行效率,也为运输服务业加入了动力,促进了该行业市场竞争的发展。
但是随着共享专车的应用,逐渐展现出了相应的问题。其一,因为推行共享专车,则需要借助多种手段措施来吸引服务者、服务需求者的加入,这就耗费了大量的专业人力资源,需要建立起承载商品、服务提供者的“仓库”,然后利用这一容灾大量服务商品的仓库吸引消费者,这一过程中最常用的便是降低准入门槛,所以容易造成监管模糊以及规则的缺漏;其二,虽然利用当前飞速发展的互联网络技术,能够实现较强的时效性以及区域调配,不仅减少了供需双方的交易成本,但是共享平台目前的服务双方调配是以系统的平级自动分配的,就忽略了消费者的自我诉求,没有保障消费者在这一交易契约中的理性自主选择权,没有全面的保护到消费者的契约权;其三,在这一交易过程之中,参与的双方虽然利用互联网支付系统实现了双方信任的基本环境,但是其相应的个人信息也曝露于网络之上,容易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以上各点说明,目前的共享经济仍旧需要理性看待,不仅要鼓励新兴经济形态的发展,不能够放任其自由发展,加以适当的规制可以促进该行业的有序发展。
在这一买卖环节中,应当重视消费者、劳动者双方的权益保护。共享专车目前的交易合同属于“四方合同”,是由租赁公司担负租车、出车服务,劳务派遣公司出派劳动者,然后以共享专车平台负责相应服务信息的交流,加以消费者构成了合同的四方。这种合同中,消费者是承租人,但是在合同体系下并没有意识到该合同流程,因为相关的内容均被平台所公布的信息屏蔽,相应的服务价格制定程序也没有公示。在这一服务流程中,服务方应当听取并满足更多消费者的诉求。司机在这一关系下也处于较劣势的一方,因为其关系挂靠在劳务派遣公司名下,也有部分是人车形成整体投入换车市场中,仅与平台构成了联系,若是发生了意外,也仅能够获取平台的保险赔偿,劳动者在这一交易过程中自身承担了过多的风险。
三、展望共享专车的规制发展
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促进了整个社会的创新,并且加快的市场变革发展的效率。共享专车的出现促进了社会资源的配给,也缓解了城市运载力的压力,还满足了更多消费者的差异需求,是一种良性的运营模式。但是这一运营模式仍旧需要加以科学的轨制管理,维持良性市场竞争环境。在这一模式下,政府展开了就该行业的引导,利用这一模式排挤黑车,提高运输服务的整体安全性、规范性,政府在将来仍会加强对这一行业的管理。共享专车对于出租车行业而言,也能够起到刺激作用,是推动行业发展、改革的强心剂。只有不断的改革创新,才能够适应市场发展,形成良性的竞争环境,满足当前的网络信息时代需求。
作为网络管理平台,共享专车平台也要正确的看待市场,积极履行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度,提高网约车的车辆、司机管理制度,规范化司机的准入标准,以此来减少网约车事故发生的频率。还要提供相应的司机培训,提高司机的法律意识、职业道德,做到规范化服务、安全营运。
参考文献:
[1]谢新水,刘晓天.共享经济的迷雾:丛生、真假及规制分歧[J].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19(04):1-8.
[2]蒋大兴,王首杰.法律规制共享经济的事实前提[J].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21(03):42-54.
[3]魏晶晶.论共享经济模式的规制路径——以Airbnb平台为例[J].法制与社会,2016,(30):10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