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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网络舆情与检察工作关系密切,二者既有和谐又有冲突,协调好二者的平衡,关系到检察工作是否能在民意监督下更好的开展,关系到民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也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笔者希望通过研究网络舆情与检察工作之间的关系,探索出检察机关应对网络舆情的良好机制,重新搭建二者的和谐架构。
关键词:网络舆情;检察机关;机制研究
一、网络舆情与检察工作之间的冲突
网络舆情与检察工作存在着价值追求的统一性和自身功能上的互补性,但是二者之间仍然存在着较大的冲突。表现在:
1.网络舆情的高度自由性与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之间存在冲突。
我国《宪法》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检察机关的权力属于国家公权力,需要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实施,因而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独立性。而网络舆情作为“司法的广场化”的一种表现形式,在通过网络曝光、转载、跟帖、评论等方式表达民意,进行法律监督的同时,某些对案件或当事人具有一定倾向性的报道、观点,会造成相应的舆论压力,从而对检察工作产生不利的影响,也与“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相冲突。因此,二者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对立性。
2.网络舆情与检察工作在运行机制上也存在着不一致性。
二者在运行机制上的差异实质上是民意对“公平”、“正义”的理解和追求与法治专业化运行之间的冲突。首先,在认定事实方面存在差异。民众对案件事实的了解大多通过网络或媒体的报道来获知,但是网络存在着其自身的局限性,上面在网络舆情的特点一节中已经提到,由于各方主体的不同目的和预期心理,网络舆情可能与事实之间存在差异,甚至出现很大的出入或者根本是谣言,而民众由于获取信息的局限性,只能受现有信息的引导而产生相应的舆论观点。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司法机关之一,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往往可以掌握案件第一手的资料和信息,这样的信息大多比网络上经过汇编的文字和报道更全面、更真实、更客观,因而也更有利于发现案件的真相,寻求真正地公正。其次,在证明标准上存在差异。网络舆情的主体不可能向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一样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客观的评判标准,他们更多地是将传统习俗、社会习惯、生活经验、道德情感作为判断标准,倾向于以直观、感性的方式去评判,因而,这种判断很可能在受到社会舆论或个人情感影响下,只追求民众所认为的形式上的“正义”。
二、检察机关应对网络舆情体制机制方面的难点
最高人民检察院一直以来非常重视网络舆情的监督,自2008年以来相继出版了每工作日《涉检网络舆情》、每周《政法网络舆情》和《反腐倡廉网络舆情》等内部资料性电子刊物。201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更是通过设立明确的标准以保障相关犯罪认定的明确性和具体性,避免在惩治犯罪的同时误伤合法言论。但是,这些的侧重点都是在检察机关对于网络舆情的收集工作上和具体法律问题的适用上,而对于如何处置和应对网络舆情方面的对策所做的指导较少,法律规定不完善,尤其是基层检察机关在面临物质基础和人才素养相对短缺的形势下,对网络舆情可能产生的影响重视程度不够,没有建立相应的网络舆情的机构组织机制、应急预警机制、收集和分析研判机制、控制引导机制、奖惩和培训机制等等。最终,规定的空白和机制的不健全将导致检察机关发现网络舆情时间晚、应对处理难度大、警示教育效果弱的结果,一旦发生网络舆情危机,检察机关措手不及,最终影响到正常的执法办案,危机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对公平正义的追求。
三、检察机关完善网络舆情应对的体制机制
目前,检察机关普遍没有建立完善的网络舆情应对机制,这将导致一旦发生舆情危机,没有专门的组织领导,没有专业的人才队伍,没有可行的应对方案,没有可学习借鉴的经验报告,犹如一盘散沙,无法面对舆情的质疑,无法维护检察机关的公信力。笔者认为,完善的舆情应对体制机制包括以下六种:
1.网络舆情应对工作的领导机制
组织领导机构的建立是应对网络舆情的基本组织保障,各级检察机关要建立网络舆情应对专门领导小组,由检察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专业的网络舆情工作人员(包括专业的网络评论人员、专业的网络技术人员以及网络舆情应对人员)为组员,主要负责网络舆情应对事宜,具体包括网络舆情的收集、监测、调查、预警以及提出应对方案、总结评估等工作。
2.网络舆情收集、研判机制
笔者认为,该机制包括三项工作:一是网络舆情的日常监测、收集。由网络舆情领导小组成员中的专业网络技术人员具体负责,包括定期浏览重点网站、论坛、社区,第一时间获取最新网络舆情,对针对本院或有可能针对本院的网络舆情进行登记、分类、汇总,分析舆情的进一步走向,及时上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二是针对收集到的网络舆情进行调查。由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网络舆情的真实性调查,在调查的过程中,要注重时效性和真实性,将调查结果书面上报组长和专业网络人员。三是进行舆情研判。有领导小组、网评人员进行,对于重要的舆情或可能引发舆情危机的,可以邀请资深专家、学者,专业媒体人参加,对舆情进行共同商讨,集体分析研判,讨论出应对方案。
3.网络舆情预警机制
首先,在综合考虑国际惯例、我国相关机构管理规定及网络舆情发展趋势的前提下,将网络舆情的预警等级划分为:轻警情(Ⅳ级,非常态)、中度警情(Ⅲ级,警示级)、重警情(Ⅱ级,危险级)和特重警情(Ⅰ级,极度危险级)四个等级,并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来表示。其次,对日常监测到的舆情或日常工作中受理的上访、举报的事件可能引发舆情危机的时间做好登记、填写报表,标出等级,定期做好汇总工作。对于属于危险级和极度危险级的舆情要及时上报领导小组,及时进行调查、分析、研判,制定出应急预案。
4.网络舆情处置机制
检察机关处理网络舆情的态度要低调、诚恳,对待网民要真诚、有理,对待案件要法理情相结合。经过调查表明舆情反映的情况属实的涉检负面舆情,检察机关要及时表明态度,立即纠正错误,并发表公开声明;针对失实的网络舆情,检察机关要第一时间公布权威信息,同时,寻求上级检查机关和相关媒体的支持和帮助,共同辟清谣言,维护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对于民众和舆情重点关注的案件信息等热点问题,检查机关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的公开,并通过开新闻发布会、检察官和专家论坛等方式,为公众答疑解惑。总之,检察机关要选择合理、合情的方式来处置网络舆情。
5.奖惩考核机制
检察机关要将网络舆情应对能力作为公务员绩效考核的评价标准之一,纳入干警综合评价体系,建立全面的网络舆情应对的奖惩机制,从侧面推动全员干警对网络舆情认识的重要性和应对的积极性,保障舆情应对工作的顺利开展。
6.总结评估机制
检察机关处理完网络舆情之后,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应对网络舆情总结会议,针对前段时间收集到的网络舆情和处理完的网络舆情进行分析总结,提取经验教训,对网络舆情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做好评估,各小组成员分组进行讨论,提出应对预案,并发表感想,做好会议记录,为以后应对网络舆情提供可借鉴性的经验。
(作者通讯地址: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人民检察院,四川 资阳 642350)
关键词:网络舆情;检察机关;机制研究
一、网络舆情与检察工作之间的冲突
网络舆情与检察工作存在着价值追求的统一性和自身功能上的互补性,但是二者之间仍然存在着较大的冲突。表现在:
1.网络舆情的高度自由性与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之间存在冲突。
我国《宪法》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检察机关的权力属于国家公权力,需要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实施,因而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独立性。而网络舆情作为“司法的广场化”的一种表现形式,在通过网络曝光、转载、跟帖、评论等方式表达民意,进行法律监督的同时,某些对案件或当事人具有一定倾向性的报道、观点,会造成相应的舆论压力,从而对检察工作产生不利的影响,也与“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相冲突。因此,二者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对立性。
2.网络舆情与检察工作在运行机制上也存在着不一致性。
二者在运行机制上的差异实质上是民意对“公平”、“正义”的理解和追求与法治专业化运行之间的冲突。首先,在认定事实方面存在差异。民众对案件事实的了解大多通过网络或媒体的报道来获知,但是网络存在着其自身的局限性,上面在网络舆情的特点一节中已经提到,由于各方主体的不同目的和预期心理,网络舆情可能与事实之间存在差异,甚至出现很大的出入或者根本是谣言,而民众由于获取信息的局限性,只能受现有信息的引导而产生相应的舆论观点。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司法机关之一,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往往可以掌握案件第一手的资料和信息,这样的信息大多比网络上经过汇编的文字和报道更全面、更真实、更客观,因而也更有利于发现案件的真相,寻求真正地公正。其次,在证明标准上存在差异。网络舆情的主体不可能向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一样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客观的评判标准,他们更多地是将传统习俗、社会习惯、生活经验、道德情感作为判断标准,倾向于以直观、感性的方式去评判,因而,这种判断很可能在受到社会舆论或个人情感影响下,只追求民众所认为的形式上的“正义”。
二、检察机关应对网络舆情体制机制方面的难点
最高人民检察院一直以来非常重视网络舆情的监督,自2008年以来相继出版了每工作日《涉检网络舆情》、每周《政法网络舆情》和《反腐倡廉网络舆情》等内部资料性电子刊物。201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更是通过设立明确的标准以保障相关犯罪认定的明确性和具体性,避免在惩治犯罪的同时误伤合法言论。但是,这些的侧重点都是在检察机关对于网络舆情的收集工作上和具体法律问题的适用上,而对于如何处置和应对网络舆情方面的对策所做的指导较少,法律规定不完善,尤其是基层检察机关在面临物质基础和人才素养相对短缺的形势下,对网络舆情可能产生的影响重视程度不够,没有建立相应的网络舆情的机构组织机制、应急预警机制、收集和分析研判机制、控制引导机制、奖惩和培训机制等等。最终,规定的空白和机制的不健全将导致检察机关发现网络舆情时间晚、应对处理难度大、警示教育效果弱的结果,一旦发生网络舆情危机,检察机关措手不及,最终影响到正常的执法办案,危机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对公平正义的追求。
三、检察机关完善网络舆情应对的体制机制
目前,检察机关普遍没有建立完善的网络舆情应对机制,这将导致一旦发生舆情危机,没有专门的组织领导,没有专业的人才队伍,没有可行的应对方案,没有可学习借鉴的经验报告,犹如一盘散沙,无法面对舆情的质疑,无法维护检察机关的公信力。笔者认为,完善的舆情应对体制机制包括以下六种:
1.网络舆情应对工作的领导机制
组织领导机构的建立是应对网络舆情的基本组织保障,各级检察机关要建立网络舆情应对专门领导小组,由检察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专业的网络舆情工作人员(包括专业的网络评论人员、专业的网络技术人员以及网络舆情应对人员)为组员,主要负责网络舆情应对事宜,具体包括网络舆情的收集、监测、调查、预警以及提出应对方案、总结评估等工作。
2.网络舆情收集、研判机制
笔者认为,该机制包括三项工作:一是网络舆情的日常监测、收集。由网络舆情领导小组成员中的专业网络技术人员具体负责,包括定期浏览重点网站、论坛、社区,第一时间获取最新网络舆情,对针对本院或有可能针对本院的网络舆情进行登记、分类、汇总,分析舆情的进一步走向,及时上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二是针对收集到的网络舆情进行调查。由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网络舆情的真实性调查,在调查的过程中,要注重时效性和真实性,将调查结果书面上报组长和专业网络人员。三是进行舆情研判。有领导小组、网评人员进行,对于重要的舆情或可能引发舆情危机的,可以邀请资深专家、学者,专业媒体人参加,对舆情进行共同商讨,集体分析研判,讨论出应对方案。
3.网络舆情预警机制
首先,在综合考虑国际惯例、我国相关机构管理规定及网络舆情发展趋势的前提下,将网络舆情的预警等级划分为:轻警情(Ⅳ级,非常态)、中度警情(Ⅲ级,警示级)、重警情(Ⅱ级,危险级)和特重警情(Ⅰ级,极度危险级)四个等级,并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来表示。其次,对日常监测到的舆情或日常工作中受理的上访、举报的事件可能引发舆情危机的时间做好登记、填写报表,标出等级,定期做好汇总工作。对于属于危险级和极度危险级的舆情要及时上报领导小组,及时进行调查、分析、研判,制定出应急预案。
4.网络舆情处置机制
检察机关处理网络舆情的态度要低调、诚恳,对待网民要真诚、有理,对待案件要法理情相结合。经过调查表明舆情反映的情况属实的涉检负面舆情,检察机关要及时表明态度,立即纠正错误,并发表公开声明;针对失实的网络舆情,检察机关要第一时间公布权威信息,同时,寻求上级检查机关和相关媒体的支持和帮助,共同辟清谣言,维护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对于民众和舆情重点关注的案件信息等热点问题,检查机关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的公开,并通过开新闻发布会、检察官和专家论坛等方式,为公众答疑解惑。总之,检察机关要选择合理、合情的方式来处置网络舆情。
5.奖惩考核机制
检察机关要将网络舆情应对能力作为公务员绩效考核的评价标准之一,纳入干警综合评价体系,建立全面的网络舆情应对的奖惩机制,从侧面推动全员干警对网络舆情认识的重要性和应对的积极性,保障舆情应对工作的顺利开展。
6.总结评估机制
检察机关处理完网络舆情之后,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应对网络舆情总结会议,针对前段时间收集到的网络舆情和处理完的网络舆情进行分析总结,提取经验教训,对网络舆情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做好评估,各小组成员分组进行讨论,提出应对预案,并发表感想,做好会议记录,为以后应对网络舆情提供可借鉴性的经验。
(作者通讯地址: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人民检察院,四川 资阳 642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