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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是一个有几千年历史文明的古老大国,从古至今,我国的各个方面都经历的巨大的变化。从公元前21世纪夏朝的建立起算,中国法制历史也传承了四千多年。本文旨在简单阐述一下笔者对中国"传统德治"及其影响的一些看法。
关键字:德治 儒家思想 重民
不同于西方国家一早开始主张的法治社会,我国古代较多的是德治传统。在中国上下五千年的历史中,伦理道德和德治传统在很长时间中都处于中心地位。
中国古代的德治最早提出于西周时期,后随着儒家思想的发展而发展完善起来。西周是中国早期法制的一个鼎盛时期。西周的政权从公元前1046年到公元前771年共存续了近三百年的时间,在这一段时期内,中国传统的统治方式等政治制度初步形成,与此同时,作为传统文化基础的伦理道德观念等思想文化因素也于此时发端。从法律的发展角度看,西周时期形成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周公"以德配天"思想的提出在历史上意义重大。所谓以德配天也可谓天佑有德者,即通过"敬德"、"明德",以争取长久"配天"的资格。"以德配天"的提出使我国古代法律政治发生了由"重神"到"重人"的重大转折;从宏观的、根本的制度来看,它论证了革命的合理性,同时也公开承认了周朝政权不是永恒的,这种自己否认自己政权永恒性的做法正是大无畏的革命精神的体现。最重要的是,"以德配天"的思想开启了中国古代德治思想的理论和实践。
正如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之"明德慎罚",它要求统治者首先要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也就是通过道德教化的手段使天下人民臣服,在制定法律、实施刑罚时应当宽缓、谨慎,反对一味用严刑峻法来迫使臣民服从。"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其中"实施德教"是大前提。德教的具体要求被周初统治者逐渐扩展为"礼治",即要求大众都按照有礼的秩序生活以求达到一种和谐安定的环境。也正是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形成了西周时期礼刑结合的法制特色。"亲亲""尊尊"以及"出礼入刑""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便是这种特色的体现。这都为后来儒家思想的发展及德治的进一步发展完善奠定了基础。
在西周"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基础上,孔子提出了"仁者爱人"的学说,后孟子又将其发展为"仁政"。所谓"仁",即"父慈子孝、夫义妻顺、兄友弟恭"及"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仁政"即爱人之政,指出政府要爱民。主张要采取"以德服人"而非"以力服人"的统治方式。荀子也秉持对孔子思想的继承,提出应当追寻"有道"政治。"天下有道,盗其先变乎!"便体现了荀子追寻"有道政治"的态度。
另外,说到"德治"的发展,显然离不开儒家思想的发展历程。中国古代德治思想的主要内容,大多包括在中国传统儒家的伦理思想体系之中。从上面的论述中,我们可以了解中国传统德治起源于西周时期,并在此基础上由孔子、孟子、荀子等儒家思想的领袖对其进行了进一步的阐释,为后面德治的发展奠定了思想基础,并形成了一个大概的理论框架。
在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基础上,形成和完善了秦汉及其以后的儒家德治思想。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我国古代历朝的统治开始在指导思想上接受儒家的理论,使儒学成为了官方的、正统的政治理论。从这之后,我国古代的法律制度在理论上、制度上开始"儒家化"。在此之后,中国法律儒家化又经历魏晋南北朝的发展,进入到中国古代社会之鼎盛的隋唐时期,该时期是中国各个方面达到鼎盛的时期,政治法律也在此时期有了突破性的发展。《唐律疏议》的问世更是标志着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过程结出了丰硕的果实。众所周知,德治是儒家思想的核心内容,因此,儒家德治思想便成为各朝各代立法指导思想之根源。从西汉的"德主刑辅"到唐朝的"德本刑用"都是德治思想的体现。
中国古代的"传统德治"并不是简单的等于以道德治国,而是强调治理国家首先应当依靠良好的政治而不是暴政,即"传统德治"是对良好政治的一种追求。具体来说,"传统德治"主要体现在:首先,要实行宽政。此处的"宽"尤其应表现在立法之中,即立法要"宽",要适中,应坚决反对酷刑;其次,德治在司法中应表现为要"慎刑",在西周提起的"明德慎罚"这一主张中,"慎罚"便应是"明德"的一个体现。第三,在经济上,德治要求要轻徭薄赋。即主张减轻压迫和剥削,减轻刑法和赋税,反对苛政、保证和严刑峻法。孔子曰:"施取其厚,事举其中,敛从其薄。"这一说法便是对历代统治者的一个提醒,对待人民要宽惠。最后,德治还表现在重视道德教化。西周和儒家思想都主要要"先教后刑",不教而刑者是暴政。因此,德政中应当包含道德教化。
综上所述,德治的本质应是"重民"而非其他。西周人的"天服从民""民之所欲、天必从之"便是"重民"思想的体现。主张"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孟子是我国古代民本思想的杰出代表。中国古代的重民、民本思想为当今社会所提倡的民主打下了基础。
通过上面的论述,可以简单了解到中国传统德治究竟应作何解释。所谓"以史为鉴,方可知兴替",中国传统德治思想对我们当今社会也有其独特的价值所在。
首先,通过对传统德治思想的理解,我们不难发现,作为国家的治理者,必须重视民众,要有民本的思想,以民为重,即今天我们提倡的"以人为本",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则要在维护法律威严的同时,充分尊重人民意愿,保障人民自由,应从立法开始便做到以人为本而不是期望到事情发生时再去采取补救措施。尽量避免畸轻畸重的现象产生,影响人民对法律的信任度。
其次,德治思想还要求国家的治理者要廉政勤政。儒家思想中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便应以"修身"为其起始点。正所谓 "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一个人只有先增强自身的修养和能力,才有可能经营好自己的家庭,甚至去管理好一个国家。若一个人自身便是庸俗懒惰,道德沦丧之人,那么他所治理下的国家会是一种什么样的局面,相信便不言而喻了。因此,通过对德治思想的理解,我们可以发现,在当今社会,要着重提高我国各级领导干部、公务人员自身的道德修养,只有这些人自身修养有所提升,遇到事情才能以德服人,才能给人民带来安全感,从而创设一个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第三,除了要注重提高领导干部的道德修养外,还要注重对全体人民的道德教化。要实现德治和法治的互补作用。在一个国家,只有人民自身的素质有所提高,自身的觉悟有所上升,使人民对法律有所了解,从心底里相信法律可以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提升对法律的信任感,他们才有可能自觉遵守法律,不去触碰法律的底线。而要提高人的自身素质,道德的约束是不二的选择。每个人的内心都有自己的底线和原则,都无形中受到道德的约束,如果我们注重道德教化,提高人们心里底线的高度,使人们做到自觉自律,才能最终实现法治社会的目标。
最后,从西周的"明德慎罚"到西汉的"德主刑辅"再到唐朝的"德本刑用",传统德治要求我们慎用刑罚,要以教育为主,以惩罚为辅。在当今社会,我们也应继续遵循这一原则,比如刑法中刑罚体系要做到方法人道、内容合理,能体现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要遵循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政策。
总之,中国德治思想前后传承了数千年,深深的植根于历代中国人的心中,这是我们的优良传统却也可能成为实现法治社会的障碍。当代的我们应当加深对中国传统德治的理解,并从中取其精华,弃其糟粕,使其中真正的精华部分发扬光大,更好的服务于当今社会,服务于当代社会的法治建设,是我国尽早成为一个真正的民主和谐安定的法治国家。
作者简介:王芳,苏州大学法律硕士。
关键字:德治 儒家思想 重民
不同于西方国家一早开始主张的法治社会,我国古代较多的是德治传统。在中国上下五千年的历史中,伦理道德和德治传统在很长时间中都处于中心地位。
中国古代的德治最早提出于西周时期,后随着儒家思想的发展而发展完善起来。西周是中国早期法制的一个鼎盛时期。西周的政权从公元前1046年到公元前771年共存续了近三百年的时间,在这一段时期内,中国传统的统治方式等政治制度初步形成,与此同时,作为传统文化基础的伦理道德观念等思想文化因素也于此时发端。从法律的发展角度看,西周时期形成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周公"以德配天"思想的提出在历史上意义重大。所谓以德配天也可谓天佑有德者,即通过"敬德"、"明德",以争取长久"配天"的资格。"以德配天"的提出使我国古代法律政治发生了由"重神"到"重人"的重大转折;从宏观的、根本的制度来看,它论证了革命的合理性,同时也公开承认了周朝政权不是永恒的,这种自己否认自己政权永恒性的做法正是大无畏的革命精神的体现。最重要的是,"以德配天"的思想开启了中国古代德治思想的理论和实践。
正如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之"明德慎罚",它要求统治者首先要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也就是通过道德教化的手段使天下人民臣服,在制定法律、实施刑罚时应当宽缓、谨慎,反对一味用严刑峻法来迫使臣民服从。"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其中"实施德教"是大前提。德教的具体要求被周初统治者逐渐扩展为"礼治",即要求大众都按照有礼的秩序生活以求达到一种和谐安定的环境。也正是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形成了西周时期礼刑结合的法制特色。"亲亲""尊尊"以及"出礼入刑""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便是这种特色的体现。这都为后来儒家思想的发展及德治的进一步发展完善奠定了基础。
在西周"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基础上,孔子提出了"仁者爱人"的学说,后孟子又将其发展为"仁政"。所谓"仁",即"父慈子孝、夫义妻顺、兄友弟恭"及"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仁政"即爱人之政,指出政府要爱民。主张要采取"以德服人"而非"以力服人"的统治方式。荀子也秉持对孔子思想的继承,提出应当追寻"有道"政治。"天下有道,盗其先变乎!"便体现了荀子追寻"有道政治"的态度。
另外,说到"德治"的发展,显然离不开儒家思想的发展历程。中国古代德治思想的主要内容,大多包括在中国传统儒家的伦理思想体系之中。从上面的论述中,我们可以了解中国传统德治起源于西周时期,并在此基础上由孔子、孟子、荀子等儒家思想的领袖对其进行了进一步的阐释,为后面德治的发展奠定了思想基础,并形成了一个大概的理论框架。
在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基础上,形成和完善了秦汉及其以后的儒家德治思想。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我国古代历朝的统治开始在指导思想上接受儒家的理论,使儒学成为了官方的、正统的政治理论。从这之后,我国古代的法律制度在理论上、制度上开始"儒家化"。在此之后,中国法律儒家化又经历魏晋南北朝的发展,进入到中国古代社会之鼎盛的隋唐时期,该时期是中国各个方面达到鼎盛的时期,政治法律也在此时期有了突破性的发展。《唐律疏议》的问世更是标志着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过程结出了丰硕的果实。众所周知,德治是儒家思想的核心内容,因此,儒家德治思想便成为各朝各代立法指导思想之根源。从西汉的"德主刑辅"到唐朝的"德本刑用"都是德治思想的体现。
中国古代的"传统德治"并不是简单的等于以道德治国,而是强调治理国家首先应当依靠良好的政治而不是暴政,即"传统德治"是对良好政治的一种追求。具体来说,"传统德治"主要体现在:首先,要实行宽政。此处的"宽"尤其应表现在立法之中,即立法要"宽",要适中,应坚决反对酷刑;其次,德治在司法中应表现为要"慎刑",在西周提起的"明德慎罚"这一主张中,"慎罚"便应是"明德"的一个体现。第三,在经济上,德治要求要轻徭薄赋。即主张减轻压迫和剥削,减轻刑法和赋税,反对苛政、保证和严刑峻法。孔子曰:"施取其厚,事举其中,敛从其薄。"这一说法便是对历代统治者的一个提醒,对待人民要宽惠。最后,德治还表现在重视道德教化。西周和儒家思想都主要要"先教后刑",不教而刑者是暴政。因此,德政中应当包含道德教化。
综上所述,德治的本质应是"重民"而非其他。西周人的"天服从民""民之所欲、天必从之"便是"重民"思想的体现。主张"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孟子是我国古代民本思想的杰出代表。中国古代的重民、民本思想为当今社会所提倡的民主打下了基础。
通过上面的论述,可以简单了解到中国传统德治究竟应作何解释。所谓"以史为鉴,方可知兴替",中国传统德治思想对我们当今社会也有其独特的价值所在。
首先,通过对传统德治思想的理解,我们不难发现,作为国家的治理者,必须重视民众,要有民本的思想,以民为重,即今天我们提倡的"以人为本",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则要在维护法律威严的同时,充分尊重人民意愿,保障人民自由,应从立法开始便做到以人为本而不是期望到事情发生时再去采取补救措施。尽量避免畸轻畸重的现象产生,影响人民对法律的信任度。
其次,德治思想还要求国家的治理者要廉政勤政。儒家思想中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便应以"修身"为其起始点。正所谓 "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一个人只有先增强自身的修养和能力,才有可能经营好自己的家庭,甚至去管理好一个国家。若一个人自身便是庸俗懒惰,道德沦丧之人,那么他所治理下的国家会是一种什么样的局面,相信便不言而喻了。因此,通过对德治思想的理解,我们可以发现,在当今社会,要着重提高我国各级领导干部、公务人员自身的道德修养,只有这些人自身修养有所提升,遇到事情才能以德服人,才能给人民带来安全感,从而创设一个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第三,除了要注重提高领导干部的道德修养外,还要注重对全体人民的道德教化。要实现德治和法治的互补作用。在一个国家,只有人民自身的素质有所提高,自身的觉悟有所上升,使人民对法律有所了解,从心底里相信法律可以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提升对法律的信任感,他们才有可能自觉遵守法律,不去触碰法律的底线。而要提高人的自身素质,道德的约束是不二的选择。每个人的内心都有自己的底线和原则,都无形中受到道德的约束,如果我们注重道德教化,提高人们心里底线的高度,使人们做到自觉自律,才能最终实现法治社会的目标。
最后,从西周的"明德慎罚"到西汉的"德主刑辅"再到唐朝的"德本刑用",传统德治要求我们慎用刑罚,要以教育为主,以惩罚为辅。在当今社会,我们也应继续遵循这一原则,比如刑法中刑罚体系要做到方法人道、内容合理,能体现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要遵循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政策。
总之,中国德治思想前后传承了数千年,深深的植根于历代中国人的心中,这是我们的优良传统却也可能成为实现法治社会的障碍。当代的我们应当加深对中国传统德治的理解,并从中取其精华,弃其糟粕,使其中真正的精华部分发扬光大,更好的服务于当今社会,服务于当代社会的法治建设,是我国尽早成为一个真正的民主和谐安定的法治国家。
作者简介:王芳,苏州大学法律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