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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城市历史遗产承载着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蕴含着丰富的文化,是不同地域、不同国家、不同民族的历史和文化载体。20世纪,以西方国家为主导,世界范围内制定了一系列保护城市历史遗产的相关文献。
关键词:城市历史遗产;保护;历程;文献。
中图分类号:I026文献标识码: A
在城市历史遗产保护的发展历程中,西方国家具有相当的代表性,集中体现了城市遗产保护的行动轨迹,他们的实践探索和理论观点构成了现代保护运动的基础。
西方真正意义上的探索活动大约始于19世纪中期,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发展,内容不断丰富,认识逐渐深化,概念逐渐拓展,方法与手段逐步改进和完善,同时积累了很多有益的经验和教训。到20世纪70年代,在理论、方法和实践上都已经趋于成熟。在这个过程中,相关保护性的文献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西方城市遗产保护的发展历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1)第一阶段:早期探索阶段(19世纪40年代——20世纪30年代)
(2)第二阶段:现代理论的形成阶段(20世纪30年代)
(3)第三阶段:现代理论的发展与成熟阶段(20世纪40年代至今)
1 早期探索阶段(19世纪40年代——20世纪30年代)
1.1法国(19世纪40年代)
文艺复兴时期,通过对古代文献的重新发掘、整理和理解,人们意识到人应该是一切事物的中心。因为这样的一种思潮,众多古希腊和古罗马的建筑、城市遗迹重新受到人们的重视。至工业革命时期,历史建筑的文化意义开始凸显,“文物建筑”的概念被提出。1792年,法国大革命期间,法国人明确提出了“文物建筑是过去某个时代的活的见证”的观点,要求以艺术和历史的名义保护历代的城市遗产。
19世纪40年代,勒·杜克担任法国文物建筑总监的首席建筑顾问,提出了一整套的“风格修复”理论,认为每一座文物建筑或其局部,都应当在外观和结构上修复到它原有的风格,强调“只允许用更好的材料、更牢靠或更完善的方法取代被破坏的部分”。
“风格修复”理论很快传遍了欧洲,成为当时欧洲各国修复文物建筑的主导理论思想。但是该理论过于追求风格上的统一和完整,忽略了对文物建筑“原真性”的尊重。
1.2英国(19世纪中后期)
英国以艺术评论家J·拉斯金為首发起了反修复运动。拉斯金认为文物建筑结构的逐渐老化并最后坍塌是事物发展的自然规律,因此只需要进行必要的维护和保养,而不应该去修复。强调维护措施的可识别性和真实性,不应伪装,或者篡改古建筑的本体和装饰。
和“风格修复”理论相比,拉斯金等人主张不要以过多的人为手段改变文物建筑自身的发展和衰亡,对文物建筑“原真性”的理解和重视达到了很高的层次。同时又过于绝对得否定修复,使其理论和做法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实际。
1.3 意大利(19世纪80年代)
1880年,意大利的两位文物建筑保护专家L·贝尔特拉米和C·博伊托提出了关于保护的新观念。
主要观点包括:①文物建筑具有多方面的价值,所以保护工作不能只着眼于构图的完整或风格的统一,而是要保存它所携带的全部历史信息;②历史上添加、改动的部分是文物建筑的原真性的重要部分,是其生命中的积极因素,同样应该得到保护;③必需补足的部分应当与原来所用的材料不同,特点不同,容易识别且容易去除;④反对片面追求恢复文物建筑的初始风格。修缮者要客观地、无个性地研究文物建筑;⑤保持文物建筑的原有环境。
2现代保护理论的形成阶段(20世纪30年代)
标志:《雅典宪章》(1933,国际现代建筑协会)
1933年8月,国际现代建筑协会(CIAM)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城市规划理论和方法的纲领性文件,即《雅典宪章》。提出了城市功能分区和以人为本的思想。其中一节专门论述“有历史价值的建筑和地区”,指出了保护的意义和基本原则。
《雅典宪章》指出,有历史价值的古建筑均应妥为保存,不可加以破坏。能够代表某一时期的建筑物,可引起普遍兴趣,可以教育人民。应当保留其不妨害居民安全者,在可能条件下,避免将干路穿过古建筑区,并使交通不增加拥挤,亦不使妨碍城市有转机的新发展。
3 现代保护理论的发展与成熟阶段(20世纪40年代至今)
3.1 《威尼斯宪章》(1964年,国际古迹理事会)
1964年5月,国际古迹理事会(ICOM)在威尼斯召开第二次会议,更名为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并通过了《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即。该宪章是关于保护历史建筑的第一个国际宪章,确定了历史建筑的定义,以及保护、修复与发掘的宗旨和原则,其指导意义延续至今。
《威尼斯宪章》明确提出了保护历史环境的重要性,必须把历史建筑所在的地段当作专门注意的对象,保护其完整性,并首次提出历史街区的概念。
宪章分定义、保护、修复、历史地段、发掘和出版,共6部分,16项。明确了历史文物建筑的概念,同时要求利用一切科学技术手段保护与修复文物建筑。强调修复是一种高度专业化的技术,必须尊重原始资料和确凿的文献。其目的是完全保护和再现历史文物建筑的审美和价值,还强调对历史文物建筑的一切保护、修复和发掘工作都要有准确的记录、插图和照片。
《威尼斯宪章》的诞生是城市遗产保护发展历程中的一个里程碑,它确定了城市遗产保护的观念和行为的科学规范,标志着遗产保护步入成熟并受到国际范围内的普遍重视。《威尼斯宪章》逐渐成为世界范围内城市遗产保护的“宪法”性文件。
3.2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1972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在巴黎召开第十七届大会。大会为了促进各国政府在世界范围内采取联合的保护行动,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指出遗产保护不是一个国家、一个地区、一个民族的事情,而应是全人类共同的责任和义务。并将世界遗产划分为文化遗产、自然遗产和文化自然双重遗产三个基本类型。
会后,成立了“世界遗产委员会”,依据各缔约国提交的文化、自然遗产的清单,遴选形成《世界遗产名录》,并设立“世界遗产基金”。《世界遗产公约》确立了遗产保护的国际性合作的新概念和新方式。
3.3 《内罗毕建议》(197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1976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第十九届大会在肯尼亚首都内罗毕召开。大会通过了《关于历史地段的保护和它们在现代生活中地位的建议》,即《内罗毕建议》。
《内罗毕建议》的核心思想是“整体保护”,后成为国际历史地段保护的纲领性文件。
3.4 《马丘比丘宪章》(1977年)
1977年2月,一些城市规划师在利马制定了继《雅典宪章》之后第二个关于城市规划理论与方法的国际性文件《马丘比丘宪章》。
该宪章提出,“城市的个性和特性取决于城市的体型结构和社会特征。因此,不仅要保存和维护好城市的历史遗址和古迹,而且还要继承一般的文化传统。一切有价值的说明社会和民族特性的文物都必须得到保护。保护、恢复和重新利用现有历史遗址和古建筑必须同城市建设结合起来,以保证这些文物具有经济意义并继续具有生命力。在考虑再生和更新历史地区的过程中,应该把设计质量优秀的当代建筑包括在内”。
关键词:城市历史遗产;保护;历程;文献。
中图分类号:I026文献标识码: A
在城市历史遗产保护的发展历程中,西方国家具有相当的代表性,集中体现了城市遗产保护的行动轨迹,他们的实践探索和理论观点构成了现代保护运动的基础。
西方真正意义上的探索活动大约始于19世纪中期,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发展,内容不断丰富,认识逐渐深化,概念逐渐拓展,方法与手段逐步改进和完善,同时积累了很多有益的经验和教训。到20世纪70年代,在理论、方法和实践上都已经趋于成熟。在这个过程中,相关保护性的文献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西方城市遗产保护的发展历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1)第一阶段:早期探索阶段(19世纪40年代——20世纪30年代)
(2)第二阶段:现代理论的形成阶段(20世纪30年代)
(3)第三阶段:现代理论的发展与成熟阶段(20世纪40年代至今)
1 早期探索阶段(19世纪40年代——20世纪30年代)
1.1法国(19世纪40年代)
文艺复兴时期,通过对古代文献的重新发掘、整理和理解,人们意识到人应该是一切事物的中心。因为这样的一种思潮,众多古希腊和古罗马的建筑、城市遗迹重新受到人们的重视。至工业革命时期,历史建筑的文化意义开始凸显,“文物建筑”的概念被提出。1792年,法国大革命期间,法国人明确提出了“文物建筑是过去某个时代的活的见证”的观点,要求以艺术和历史的名义保护历代的城市遗产。
19世纪40年代,勒·杜克担任法国文物建筑总监的首席建筑顾问,提出了一整套的“风格修复”理论,认为每一座文物建筑或其局部,都应当在外观和结构上修复到它原有的风格,强调“只允许用更好的材料、更牢靠或更完善的方法取代被破坏的部分”。
“风格修复”理论很快传遍了欧洲,成为当时欧洲各国修复文物建筑的主导理论思想。但是该理论过于追求风格上的统一和完整,忽略了对文物建筑“原真性”的尊重。
1.2英国(19世纪中后期)
英国以艺术评论家J·拉斯金為首发起了反修复运动。拉斯金认为文物建筑结构的逐渐老化并最后坍塌是事物发展的自然规律,因此只需要进行必要的维护和保养,而不应该去修复。强调维护措施的可识别性和真实性,不应伪装,或者篡改古建筑的本体和装饰。
和“风格修复”理论相比,拉斯金等人主张不要以过多的人为手段改变文物建筑自身的发展和衰亡,对文物建筑“原真性”的理解和重视达到了很高的层次。同时又过于绝对得否定修复,使其理论和做法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实际。
1.3 意大利(19世纪80年代)
1880年,意大利的两位文物建筑保护专家L·贝尔特拉米和C·博伊托提出了关于保护的新观念。
主要观点包括:①文物建筑具有多方面的价值,所以保护工作不能只着眼于构图的完整或风格的统一,而是要保存它所携带的全部历史信息;②历史上添加、改动的部分是文物建筑的原真性的重要部分,是其生命中的积极因素,同样应该得到保护;③必需补足的部分应当与原来所用的材料不同,特点不同,容易识别且容易去除;④反对片面追求恢复文物建筑的初始风格。修缮者要客观地、无个性地研究文物建筑;⑤保持文物建筑的原有环境。
2现代保护理论的形成阶段(20世纪30年代)
标志:《雅典宪章》(1933,国际现代建筑协会)
1933年8月,国际现代建筑协会(CIAM)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城市规划理论和方法的纲领性文件,即《雅典宪章》。提出了城市功能分区和以人为本的思想。其中一节专门论述“有历史价值的建筑和地区”,指出了保护的意义和基本原则。
《雅典宪章》指出,有历史价值的古建筑均应妥为保存,不可加以破坏。能够代表某一时期的建筑物,可引起普遍兴趣,可以教育人民。应当保留其不妨害居民安全者,在可能条件下,避免将干路穿过古建筑区,并使交通不增加拥挤,亦不使妨碍城市有转机的新发展。
3 现代保护理论的发展与成熟阶段(20世纪40年代至今)
3.1 《威尼斯宪章》(1964年,国际古迹理事会)
1964年5月,国际古迹理事会(ICOM)在威尼斯召开第二次会议,更名为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并通过了《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即。该宪章是关于保护历史建筑的第一个国际宪章,确定了历史建筑的定义,以及保护、修复与发掘的宗旨和原则,其指导意义延续至今。
《威尼斯宪章》明确提出了保护历史环境的重要性,必须把历史建筑所在的地段当作专门注意的对象,保护其完整性,并首次提出历史街区的概念。
宪章分定义、保护、修复、历史地段、发掘和出版,共6部分,16项。明确了历史文物建筑的概念,同时要求利用一切科学技术手段保护与修复文物建筑。强调修复是一种高度专业化的技术,必须尊重原始资料和确凿的文献。其目的是完全保护和再现历史文物建筑的审美和价值,还强调对历史文物建筑的一切保护、修复和发掘工作都要有准确的记录、插图和照片。
《威尼斯宪章》的诞生是城市遗产保护发展历程中的一个里程碑,它确定了城市遗产保护的观念和行为的科学规范,标志着遗产保护步入成熟并受到国际范围内的普遍重视。《威尼斯宪章》逐渐成为世界范围内城市遗产保护的“宪法”性文件。
3.2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1972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在巴黎召开第十七届大会。大会为了促进各国政府在世界范围内采取联合的保护行动,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指出遗产保护不是一个国家、一个地区、一个民族的事情,而应是全人类共同的责任和义务。并将世界遗产划分为文化遗产、自然遗产和文化自然双重遗产三个基本类型。
会后,成立了“世界遗产委员会”,依据各缔约国提交的文化、自然遗产的清单,遴选形成《世界遗产名录》,并设立“世界遗产基金”。《世界遗产公约》确立了遗产保护的国际性合作的新概念和新方式。
3.3 《内罗毕建议》(197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1976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第十九届大会在肯尼亚首都内罗毕召开。大会通过了《关于历史地段的保护和它们在现代生活中地位的建议》,即《内罗毕建议》。
《内罗毕建议》的核心思想是“整体保护”,后成为国际历史地段保护的纲领性文件。
3.4 《马丘比丘宪章》(1977年)
1977年2月,一些城市规划师在利马制定了继《雅典宪章》之后第二个关于城市规划理论与方法的国际性文件《马丘比丘宪章》。
该宪章提出,“城市的个性和特性取决于城市的体型结构和社会特征。因此,不仅要保存和维护好城市的历史遗址和古迹,而且还要继承一般的文化传统。一切有价值的说明社会和民族特性的文物都必须得到保护。保护、恢复和重新利用现有历史遗址和古建筑必须同城市建设结合起来,以保证这些文物具有经济意义并继续具有生命力。在考虑再生和更新历史地区的过程中,应该把设计质量优秀的当代建筑包括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