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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人贷是2012年由母公司宜信集团推出的以“线上 线下”为营运模式的P2P网贷平台,在不断加强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等金融信息技术的基础上,凭借着宜信集团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雄厚的资本实力,仅经三年便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成为中国互联网金融海外上市第一股。2018年许多P2P平台受困于资金链断裂等各类财务问题或因触犯法律监管条例,在整个行业引发了一股不小的“倒闭潮”,同年8月《P2P合规检查问题清单》政策文件出台,自此P2P行业全面进入整改阶段。宜人贷作为P2P行业的领军企业,其面临的各种财务风险和外部法律风险更具典型性,因此针对宜人贷相关情况的分析和研究,对我国P2P平台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宜人贷财务风险分析
由于《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评价体系(暂行)》针对商业银行流动性情况、资产状况等指标给出了较为成熟的评价标准,同为金融行业的P2P平台风险评价指标与商业银行即使不尽相同也有类似之处,在商业银行风险评价体系基础上结合P2P平台的独有特点也可将平台的财务风险作类似的划分,分别为流动性风险、资本风险和资产质量风险。
1.流动性风险。①借款人和投资人的分散度。在排行榜前面的借款人和出借人所占比例越低,当出现不可抗风险时,引起挤兑的可能性则越小,对平台的冲击则越弱。截止至今年6月宜人贷前十大借款人待还金额比例皆为0%,最大十户出借金额不到平台的1%,表明大客户对宜人贷稳定运营影响极其有限,纵使排名靠前的客户发生集体挤兑或部分违约,对平台正常运营产生的影响微乎其微,因此可以推断宜人贷借款人,投资人分散度较好,该项风险较小。②资金规模错配。依据网贷天眼公布的关于宜人贷去年12月至6月交易数据,将资金流入减去资金流出所得的结果即为该阶段资金规模错配状况。根据相关数据显示,从2019年1月起资金净流入从33243.67万元转为-38887.14万元,且近6个月来一直没有改变资金流入量为负的状态,若平台遇到借款人较大规模逾期还款或投资人集体挤兑,在资金净流入长期为负的情况下平台极有可能无法满足如此大的资金需求,因此存在着较大的流动性风险隐患。
2.资本风险分析。平台是否有足够的资金以保障投资者本息是评估平台资本风险大小的标准,一般来说平台实缴资本越多偿债能力越强,对资本风险的抵御能力则越强,因此杠杆率是衡量公司资本风险的重要指标,可侧面反映出公司的还款能力。杠杆率的倒数为杠杆倍数,截止至今年7月底宜人贷实缴资本增至53000万元,贷款余额达31296126.98万元,因此宜人贷杠杆倍数为590.49,该数值远远大于行业公认标准10倍,尽管今年7月成功增资5亿元,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资本风险,然而杠杆倍数仍远高于行业标准,因而存在较大的资本风险。
3.资产质量风险。类似于传统商业银行有不良贷款率等评估资产质量相关指标,P2P平台则可从逾期率和抵押模式来对资产质量风险进行评估。①逾期率。自2017年监管要求平台要严格控制逾期率,全面披露相关细节数据的政策文件出台后,根据宜人贷官网运营报告显示,2017年第四年度宜人贷各阶段逾期率为0.8%左右,截止至2019年上半年宜人贷各阶段金额和项目逾期率已趋近0%,相较于传统银行网贷行业资产质量普遍不是很高,远低于同期银行逾期率或是逾期率为0,表明不存在风险或风险极低,这明显有悖于事实。这极有可能是平台通过第三方对逾期款项进行代偿或回购,而根据宜人贷官网与中保国信擔保公司合同来看,平台逾期率有被人为压低的可能,因此其资产质量风险是存在的。②抵押模式。目前市场上大多用于抵押的物品主要是房子和车子,房子作为不动产具有保值功能,且不易受损;车子变现能力较强,但易折旧。目前宜人贷采取不收取其使用权的抵押模式,同时针对抵押物贷前审核、贷中控制过程采取大数据风控识别技术,较为严格的价值评估方式和信用审核方式,针对车子等动产则会安装公司自行开发的GPS定位系统, 这些措施的采取在最大程度降低公司遭受欺诈损失的可能性,有效降低了平台资产质量风险。
二、宜人贷法律风险分析
法律风险是P2P行业都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由于我国法律目前对P2P并无明确的定义归类,同时平台业务模式在实际运营中往往会有自建资金池的可能性存在,由于P2P业务主体不明导致资金违法使用等现象,将从第三方资金存管、平台业务范围给予分析。
1.资金存管制度。为顺应政策要求风险准备金制度遭整改或是取消,宜人贷提供了质量保证服务专款作为给投资人的保障账户,质保专款与风险准备金性质类似,都是用于在违约情况下给投资人赔付。在《存管指引》政策出台前,宜人贷率先与广发银行合作签署了第三方资金存管协议,自此广发银行针对宜人贷平台自有资金,用户交易资金和质量保证服务专款分别设立子账户独立监管;由银行针对交易合同和相关信息进行资金的划拨,转存,同时每月都会在宜人贷官网公布《宜人贷质保服务专款报告》。这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避免了平台对交易资金的直接接触,大幅降低了平台跑路,内设资金池以及违规使用用户交易资金情况的发生,很好的杜绝了平台潜在的操作和法律风险。
2.平台业务范围。2016年广发银行针对宜人贷资金存管报告中显示账户中的质保备付金被平台使用了7.5亿元用来购买各种理财产品进行投资,严重背离风险准备金除用作投资人资金保障外不得另作他用的监管规定,于2017年3月互金领域专项整治中被监管点名整改,意见稿第十条规定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的行为。其中第七款明确禁止了P2P平台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者信托等产品。尽管宜人贷表示相关资金收益则会流入质保服务专款并承诺将会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修正,由于将质保服务专款另作用途合规与否并没有权威的法律条文,虽然“法无禁止即可为”,但这也使得平台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
三、对中国P2P网贷平台风险管控建议
1.控制杠杆。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有条件备案试点工作方案》规定:区域性经营机构平台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全国性经营机构平台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由于平台的杠杆倍数取决于平台实缴资本和贷款余额,因此一般情况下平台注册资本越多,则偿还能力越强,资本风险对平台的影响则越小。为了达到备案试点方案规定宜人贷于今年7月将注册时实缴资本3000万增资至53000万,同时为进一步降低资本风险,宜人贷计划将实缴资本再增资至10亿元。
2.资产质量防控措施。从公司风险控制组织构架来看,公司专设了风险管理部,由首席风险官领导,下设风险副总监,风控经理和风控专员等。其中风险管理部采取统计模型,数据分析等方式对借款人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和排序,根据收集的借款人各项信息,对其违约风险进行量化评价。再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借款人放贷决策,贷款额度及费率。另外,宜人贷采用了母公司——宜信公司的信用评分标准。该标准依据客户的线上消费情况和信用卡行为将借款人分为A、B、C、D四个等级。同时不同等级的客户对应了不同等级的应收账款,对于不同类别的款项企业会收取不同的服务费并有差别的提取不同的坏账率,依赖于宜信自身较为完善的客户信用数据库和风控识别技术,使得宜信集团能够较好的控制资产质量风险,而目前我国整个行业不同平台采用不同信用评定标准,且没有好的渠道用以审核客户信用信息真假,因此我国应当尽早出台相关信用文件,进一步降低平台资产质量风险。
3.规范业务经营范围和模式。《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第十条规定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的行为。其中第七款明确禁止了P2P平台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者信托等产品。但是目前具有母子关系的公司在P2P行业已经不足为奇,其他平台如民生银行和民生e贷,平安和陆金所等。因此,也就有部分平台会协助其合作机构进行营销。这样的混业使得监管主体变得愈来愈不明确,严重影响到P2P行业秩序。因此P2P平台应当将自己定位为纯信息中介,而不参与其他金融产品的直接销售或代销。[课题资助:本论文获得江西财经大学科研课题(编号:xskt19117)的资助]
(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
一、宜人贷财务风险分析
由于《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评价体系(暂行)》针对商业银行流动性情况、资产状况等指标给出了较为成熟的评价标准,同为金融行业的P2P平台风险评价指标与商业银行即使不尽相同也有类似之处,在商业银行风险评价体系基础上结合P2P平台的独有特点也可将平台的财务风险作类似的划分,分别为流动性风险、资本风险和资产质量风险。
1.流动性风险。①借款人和投资人的分散度。在排行榜前面的借款人和出借人所占比例越低,当出现不可抗风险时,引起挤兑的可能性则越小,对平台的冲击则越弱。截止至今年6月宜人贷前十大借款人待还金额比例皆为0%,最大十户出借金额不到平台的1%,表明大客户对宜人贷稳定运营影响极其有限,纵使排名靠前的客户发生集体挤兑或部分违约,对平台正常运营产生的影响微乎其微,因此可以推断宜人贷借款人,投资人分散度较好,该项风险较小。②资金规模错配。依据网贷天眼公布的关于宜人贷去年12月至6月交易数据,将资金流入减去资金流出所得的结果即为该阶段资金规模错配状况。根据相关数据显示,从2019年1月起资金净流入从33243.67万元转为-38887.14万元,且近6个月来一直没有改变资金流入量为负的状态,若平台遇到借款人较大规模逾期还款或投资人集体挤兑,在资金净流入长期为负的情况下平台极有可能无法满足如此大的资金需求,因此存在着较大的流动性风险隐患。
2.资本风险分析。平台是否有足够的资金以保障投资者本息是评估平台资本风险大小的标准,一般来说平台实缴资本越多偿债能力越强,对资本风险的抵御能力则越强,因此杠杆率是衡量公司资本风险的重要指标,可侧面反映出公司的还款能力。杠杆率的倒数为杠杆倍数,截止至今年7月底宜人贷实缴资本增至53000万元,贷款余额达31296126.98万元,因此宜人贷杠杆倍数为590.49,该数值远远大于行业公认标准10倍,尽管今年7月成功增资5亿元,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资本风险,然而杠杆倍数仍远高于行业标准,因而存在较大的资本风险。
3.资产质量风险。类似于传统商业银行有不良贷款率等评估资产质量相关指标,P2P平台则可从逾期率和抵押模式来对资产质量风险进行评估。①逾期率。自2017年监管要求平台要严格控制逾期率,全面披露相关细节数据的政策文件出台后,根据宜人贷官网运营报告显示,2017年第四年度宜人贷各阶段逾期率为0.8%左右,截止至2019年上半年宜人贷各阶段金额和项目逾期率已趋近0%,相较于传统银行网贷行业资产质量普遍不是很高,远低于同期银行逾期率或是逾期率为0,表明不存在风险或风险极低,这明显有悖于事实。这极有可能是平台通过第三方对逾期款项进行代偿或回购,而根据宜人贷官网与中保国信擔保公司合同来看,平台逾期率有被人为压低的可能,因此其资产质量风险是存在的。②抵押模式。目前市场上大多用于抵押的物品主要是房子和车子,房子作为不动产具有保值功能,且不易受损;车子变现能力较强,但易折旧。目前宜人贷采取不收取其使用权的抵押模式,同时针对抵押物贷前审核、贷中控制过程采取大数据风控识别技术,较为严格的价值评估方式和信用审核方式,针对车子等动产则会安装公司自行开发的GPS定位系统, 这些措施的采取在最大程度降低公司遭受欺诈损失的可能性,有效降低了平台资产质量风险。
二、宜人贷法律风险分析
法律风险是P2P行业都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由于我国法律目前对P2P并无明确的定义归类,同时平台业务模式在实际运营中往往会有自建资金池的可能性存在,由于P2P业务主体不明导致资金违法使用等现象,将从第三方资金存管、平台业务范围给予分析。
1.资金存管制度。为顺应政策要求风险准备金制度遭整改或是取消,宜人贷提供了质量保证服务专款作为给投资人的保障账户,质保专款与风险准备金性质类似,都是用于在违约情况下给投资人赔付。在《存管指引》政策出台前,宜人贷率先与广发银行合作签署了第三方资金存管协议,自此广发银行针对宜人贷平台自有资金,用户交易资金和质量保证服务专款分别设立子账户独立监管;由银行针对交易合同和相关信息进行资金的划拨,转存,同时每月都会在宜人贷官网公布《宜人贷质保服务专款报告》。这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避免了平台对交易资金的直接接触,大幅降低了平台跑路,内设资金池以及违规使用用户交易资金情况的发生,很好的杜绝了平台潜在的操作和法律风险。
2.平台业务范围。2016年广发银行针对宜人贷资金存管报告中显示账户中的质保备付金被平台使用了7.5亿元用来购买各种理财产品进行投资,严重背离风险准备金除用作投资人资金保障外不得另作他用的监管规定,于2017年3月互金领域专项整治中被监管点名整改,意见稿第十条规定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的行为。其中第七款明确禁止了P2P平台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者信托等产品。尽管宜人贷表示相关资金收益则会流入质保服务专款并承诺将会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修正,由于将质保服务专款另作用途合规与否并没有权威的法律条文,虽然“法无禁止即可为”,但这也使得平台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
三、对中国P2P网贷平台风险管控建议
1.控制杠杆。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有条件备案试点工作方案》规定:区域性经营机构平台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全国性经营机构平台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由于平台的杠杆倍数取决于平台实缴资本和贷款余额,因此一般情况下平台注册资本越多,则偿还能力越强,资本风险对平台的影响则越小。为了达到备案试点方案规定宜人贷于今年7月将注册时实缴资本3000万增资至53000万,同时为进一步降低资本风险,宜人贷计划将实缴资本再增资至10亿元。
2.资产质量防控措施。从公司风险控制组织构架来看,公司专设了风险管理部,由首席风险官领导,下设风险副总监,风控经理和风控专员等。其中风险管理部采取统计模型,数据分析等方式对借款人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和排序,根据收集的借款人各项信息,对其违约风险进行量化评价。再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借款人放贷决策,贷款额度及费率。另外,宜人贷采用了母公司——宜信公司的信用评分标准。该标准依据客户的线上消费情况和信用卡行为将借款人分为A、B、C、D四个等级。同时不同等级的客户对应了不同等级的应收账款,对于不同类别的款项企业会收取不同的服务费并有差别的提取不同的坏账率,依赖于宜信自身较为完善的客户信用数据库和风控识别技术,使得宜信集团能够较好的控制资产质量风险,而目前我国整个行业不同平台采用不同信用评定标准,且没有好的渠道用以审核客户信用信息真假,因此我国应当尽早出台相关信用文件,进一步降低平台资产质量风险。
3.规范业务经营范围和模式。《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第十条规定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的行为。其中第七款明确禁止了P2P平台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者信托等产品。但是目前具有母子关系的公司在P2P行业已经不足为奇,其他平台如民生银行和民生e贷,平安和陆金所等。因此,也就有部分平台会协助其合作机构进行营销。这样的混业使得监管主体变得愈来愈不明确,严重影响到P2P行业秩序。因此P2P平台应当将自己定位为纯信息中介,而不参与其他金融产品的直接销售或代销。[课题资助:本论文获得江西财经大学科研课题(编号:xskt19117)的资助]
(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