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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际保理通则》(以下简称《通则》)中的规定,在无追索权的国际保理业务中,当“争议”出现时保理商仍然会将应收账款回转给出口方,而此时出口方必须接受该转让。依据《通则》对于“争议”的定义,其是指进口方的拒绝收货并付款是由于提出抵消、抗辩以及反索[1]。但是债权转让的一般理论中并无“反索”或“反索权”之概念。因此,笔者将在本文中就何为“反索”以及与之相关的几个问题展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