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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最近,中共中央发布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此举被视为又一个反腐浪潮的开端。专家认为这是科学发展观在反腐败斗争中的体现。
规范行政权力运作预防职务腐败
应从如下几个方面来对行政权力的运行机制加以改进和优化。
首先应理性对待行政首长负责制。明朝名相张居正云:“天下之事,虑之贵详,行之贵力;谋在于众,断在于独。”在美国建国者所撰写的《联邦党人文集》中认为:“政府的坚强有力不仅需要权力的某种持续,而且需要有一个人执行权力。”英国自由主义思想家J.S.密尔在名著《代议制政府》中写道:“当任何人都不知道谁应负责的时候责任就等于零。甚至当责任真正存在时,如加以分割也不能不被削弱。要保持高度的责任,就必须有一个人承担全部的毁誉褒贬。”行政首长负责制的特点在于权力集中,责任明确,行动迅速,效率显著。但缺点是一人决定问题的周密性有限,容易滥用权力。
我国绝大多数行政机关都是奉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它是我国1982年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但是在我国近年来发生的职务腐败事件中,往往是地方或部门领导的腐败。从沈阳的慕马大案到晚近的国家药监局前任局长郑筱萸案,多为“一把手”的腐败。这些腐败事件的发生,在于行政机关要么没有建立健全完善的内部工作程序规则和机制,要么纵然制定了完善的程序规则和机制,而“一把手”仍可凌驾于程序规则和机制之上,径自决定人事任免、工程招标等重大事项。
其次,应规范行政许可权力的运作。行政许可是一项有“含金量”的权力。近年来在药品注册、股票发行上市、煤矿安全许可、公共建设工程审批等方面出现的一系列职务腐败案件,都和行政许可权的运行有着密切的关联。《工作规划》中也指出要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行使的监督,推行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为此要规范行政许可,加强内部各机构、各环节之间的分权、制衡和监督,拓展一站式服务的空间,对所有注册和审批项目实行统一受理、制证、送达和公告,切断具体许可负责部门与申请人的直接联系,杜绝商业贿赂发生的各种可能渠道。
行政许可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需要相关行政部门、技术审评机构以及外聘专家的通力合作。同时要积极稳妥地推行审评咨询会议的改革,进一步完善咨询会议的审批决策程序,完善审评专家库制度,专家库实行总体规划、动态管理、定期调整,同时加强专家选配的针对性,让专家的知识结构构成更加合理,细化专家的分类,并注重让那些年富力强、责任心强的业务骨干充实到专家队伍之中。
同时各级行政机关应努力制定行政许可的裁量基准,为一线行政执法人员提供实实在在的导引,限制约束其裁量权,使其权力在成文化规则的引导下工作。目前我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正在建设之中,但尚未对许可裁量基准制度予以统一的考虑。在未来应让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制度趋于完备化体系化。制定行政许可裁量基准时,应充分听取行政机关、企业、协会、专家和消费者意见,行政许可裁量基准所设定的指标、体系,应立足我国实际,并借鉴发达国家行之有效的做法,使其成为相对人的申请指南,用以拘束行政官员、专家和相对人的依据。通过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自我拘束,从而减少行政机关借审批权寻租,发生职务腐败的可能性。
透明行政则使得本来遮蔽在政府内部的信息得以公开,并为公众清晰所见,透明行政有助于重塑政府和公民的关系,让公众打消政府隐瞒、操纵信息,暗箱操作乃至腐败的疑虑,让公众和传媒有效地监督政府,从而有效地遏制腐败。■
规范行政权力运作预防职务腐败
应从如下几个方面来对行政权力的运行机制加以改进和优化。
首先应理性对待行政首长负责制。明朝名相张居正云:“天下之事,虑之贵详,行之贵力;谋在于众,断在于独。”在美国建国者所撰写的《联邦党人文集》中认为:“政府的坚强有力不仅需要权力的某种持续,而且需要有一个人执行权力。”英国自由主义思想家J.S.密尔在名著《代议制政府》中写道:“当任何人都不知道谁应负责的时候责任就等于零。甚至当责任真正存在时,如加以分割也不能不被削弱。要保持高度的责任,就必须有一个人承担全部的毁誉褒贬。”行政首长负责制的特点在于权力集中,责任明确,行动迅速,效率显著。但缺点是一人决定问题的周密性有限,容易滥用权力。
我国绝大多数行政机关都是奉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它是我国1982年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但是在我国近年来发生的职务腐败事件中,往往是地方或部门领导的腐败。从沈阳的慕马大案到晚近的国家药监局前任局长郑筱萸案,多为“一把手”的腐败。这些腐败事件的发生,在于行政机关要么没有建立健全完善的内部工作程序规则和机制,要么纵然制定了完善的程序规则和机制,而“一把手”仍可凌驾于程序规则和机制之上,径自决定人事任免、工程招标等重大事项。
其次,应规范行政许可权力的运作。行政许可是一项有“含金量”的权力。近年来在药品注册、股票发行上市、煤矿安全许可、公共建设工程审批等方面出现的一系列职务腐败案件,都和行政许可权的运行有着密切的关联。《工作规划》中也指出要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行使的监督,推行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为此要规范行政许可,加强内部各机构、各环节之间的分权、制衡和监督,拓展一站式服务的空间,对所有注册和审批项目实行统一受理、制证、送达和公告,切断具体许可负责部门与申请人的直接联系,杜绝商业贿赂发生的各种可能渠道。
行政许可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需要相关行政部门、技术审评机构以及外聘专家的通力合作。同时要积极稳妥地推行审评咨询会议的改革,进一步完善咨询会议的审批决策程序,完善审评专家库制度,专家库实行总体规划、动态管理、定期调整,同时加强专家选配的针对性,让专家的知识结构构成更加合理,细化专家的分类,并注重让那些年富力强、责任心强的业务骨干充实到专家队伍之中。
同时各级行政机关应努力制定行政许可的裁量基准,为一线行政执法人员提供实实在在的导引,限制约束其裁量权,使其权力在成文化规则的引导下工作。目前我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正在建设之中,但尚未对许可裁量基准制度予以统一的考虑。在未来应让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制度趋于完备化体系化。制定行政许可裁量基准时,应充分听取行政机关、企业、协会、专家和消费者意见,行政许可裁量基准所设定的指标、体系,应立足我国实际,并借鉴发达国家行之有效的做法,使其成为相对人的申请指南,用以拘束行政官员、专家和相对人的依据。通过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自我拘束,从而减少行政机关借审批权寻租,发生职务腐败的可能性。
透明行政则使得本来遮蔽在政府内部的信息得以公开,并为公众清晰所见,透明行政有助于重塑政府和公民的关系,让公众打消政府隐瞒、操纵信息,暗箱操作乃至腐败的疑虑,让公众和传媒有效地监督政府,从而有效地遏制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