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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0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决定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户籍制度改革与政策措施,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随着城镇化的进一步发展,城市人口日渐增多,但许多长期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还没有落户,使得这一群体在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无法享受城镇居民的基本公共服务。这些问题的存在,也推动了户籍制度的改革。
根据《意见》内容,户籍改革要坚持四点基本原则:要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在坚持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既要鼓励各地大胆实践、积极探索,又要指导地方尊重客观规律,尊重群众意愿,不搞指标分配,不搞层层加码。要优先解决好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使他们及其家庭在城镇扎根落户,有序引导人口流向。要积极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由主要对本地户籍人口提供向对常住人口提供转变,逐步解决在城镇就业居住但未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享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问题。
《意见》指出,此次户籍改革的发展目标是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户籍改革是一项关乎亿人权益的改革,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既要坚持统筹谋划、协同推进相关领域配套政策制度改革,也要完善农村产权制度,维护好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既要区别情况、分类指导,由各地根据中央的总体要求和政策安排,因地制宜地实行差别化落户政策,又要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合理布局、功能互补,增强中小城市和小城镇经济集聚能力,为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创造有利条件。
户籍制度改革,在此前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就曾讨论过,这两次会议为户籍制度的改革指明了方向、明确了路径,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是一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基础性改革,事关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亿万人民福祉。《意见》的出台进一步细化了具体政策措施,各地也将据此制定差别化的落户政策和实施方案,并向全社会公布。据相关负责人介绍,下一步,既要鼓励各地大胆实践、积极探索,又要指导地方把握城镇化进程的客观规律,由各地根据不同地区资源环境综合承载能力和发展潜力,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办法,使户籍制度改革惠及亿万百姓。
与以往相比,《意见》有三个明显特点:一是这次改革是对户籍政策的一次总体调整,是在中央对新型城镇化建设作出全面规划后,觉得在全国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这对合理布局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合理引导人口分布将产生十分重要的作用。二是这次改革是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进行的综合配套改革,与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土地等方面的改革统筹配套、协同推进。三是这次改革是对新型户籍制度的一次整体建构,还包括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建立居住证制度、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等多个方面。可以说,这次户籍制度改革决心之大、力度之大、范围之广、措施之实是前所未有的。
《意见》确立了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的政策:一、全面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二、有序放开中等城市(指城区人口在50万至100万之间)落户限制。申请落户者需在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与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并且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达到这三个条件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即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三、大城市(城区人口在100万至300万之间)的落户政策与落户条件需要合理确定,需要改善现行落户政策,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四、严格控制特大城市(城区人口500万以上)人口规模。特大城市落户政策也需改进现行落户政策,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以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以及连续居住年限为主要指标。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户籍制度改革与政策措施,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随着城镇化的进一步发展,城市人口日渐增多,但许多长期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还没有落户,使得这一群体在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无法享受城镇居民的基本公共服务。这些问题的存在,也推动了户籍制度的改革。
根据《意见》内容,户籍改革要坚持四点基本原则:要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在坚持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既要鼓励各地大胆实践、积极探索,又要指导地方尊重客观规律,尊重群众意愿,不搞指标分配,不搞层层加码。要优先解决好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使他们及其家庭在城镇扎根落户,有序引导人口流向。要积极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由主要对本地户籍人口提供向对常住人口提供转变,逐步解决在城镇就业居住但未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享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问题。
《意见》指出,此次户籍改革的发展目标是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户籍改革是一项关乎亿人权益的改革,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既要坚持统筹谋划、协同推进相关领域配套政策制度改革,也要完善农村产权制度,维护好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既要区别情况、分类指导,由各地根据中央的总体要求和政策安排,因地制宜地实行差别化落户政策,又要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合理布局、功能互补,增强中小城市和小城镇经济集聚能力,为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创造有利条件。
户籍制度改革,在此前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就曾讨论过,这两次会议为户籍制度的改革指明了方向、明确了路径,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是一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基础性改革,事关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亿万人民福祉。《意见》的出台进一步细化了具体政策措施,各地也将据此制定差别化的落户政策和实施方案,并向全社会公布。据相关负责人介绍,下一步,既要鼓励各地大胆实践、积极探索,又要指导地方把握城镇化进程的客观规律,由各地根据不同地区资源环境综合承载能力和发展潜力,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办法,使户籍制度改革惠及亿万百姓。
与以往相比,《意见》有三个明显特点:一是这次改革是对户籍政策的一次总体调整,是在中央对新型城镇化建设作出全面规划后,觉得在全国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这对合理布局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合理引导人口分布将产生十分重要的作用。二是这次改革是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进行的综合配套改革,与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土地等方面的改革统筹配套、协同推进。三是这次改革是对新型户籍制度的一次整体建构,还包括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建立居住证制度、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等多个方面。可以说,这次户籍制度改革决心之大、力度之大、范围之广、措施之实是前所未有的。
《意见》确立了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的政策:一、全面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二、有序放开中等城市(指城区人口在50万至100万之间)落户限制。申请落户者需在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与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并且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达到这三个条件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即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三、大城市(城区人口在100万至300万之间)的落户政策与落户条件需要合理确定,需要改善现行落户政策,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四、严格控制特大城市(城区人口500万以上)人口规模。特大城市落户政策也需改进现行落户政策,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以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以及连续居住年限为主要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