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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迹鉴定,是司法鉴定中非常重要和常用的一种鉴定方法,不仅运用于刑事案件侦查,也广泛地运用与民事诉讼活动中。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面对证据科学对笔迹鉴定意见和结论的挑战,要保证笔迹鉴定结论的科学可靠性,就必须从理论上完善笔迹鉴定的方法,从实际中提高笔迹鉴定的科学可靠性。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浅议如何让笔迹鉴定更具科学可靠性。
笔迹鉴定;鉴定方法;如何提高;科学可靠性
[中图分类号]D918.9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646(2011)03-0076-02
引言:时至今日,司法鉴定作为一种特殊的科学技术活动在诉讼中的作用日益显著,尤其是笔迹鉴定,广泛运用于刑事案件和民事诉讼,其使用价值也越来越高。也是因为笔迹鉴定的广泛运用和其对专业技术知识的要求非常之高,目前因笔迹鉴定结论所造成的工作失误也较其他鉴定更为突出,笔迹鉴定结论的科学可靠性正在受到事实裁判者的质疑。针对这一现状,本文将从笔迹鉴定现有的一些问题和如何改进两个方面做出一定的阐述。
笔迹鉴定是根据人的书写技能习惯特征、在书写的字迹与绘画中的反映,来鉴别书写人的一种专门技术。它的主要任务是通过笔迹的同一认定检验,证明文件物证上的笔迹是否是同一人的,证明文件物证上的笔迹是否为某嫌疑人的。笔迹鉴定作为司法技术鉴定的一种,其结论在诉讼活动中具有证据价值是无可争议的。但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有人对笔迹鉴定结论的证据价值提出了质疑,认为笔迹鉴定结论主要是鉴定人的主观性的结论,在法庭上不应该作为证据使用。
如果用“科学上有效”的标准来检视笔迹鉴定的理论和方法,不难发现笔迹鉴定确实存在不足。目前,笔迹鉴定的不足大概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鉴定的主体不合法;存在一些职业道德修养不高的鉴定人;对书写人书写习惯特性的自身唯一性缺乏有足够说服力的统计分析依据;鉴定方法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和标准;对鉴定过程和结论缺少专业的监督机制等。
针对这些问题,面对事实裁判者提出的“科学上有效”的标准,为了保证笔迹鉴定结论的科学可靠性,使其更好地运用到司法鉴定中,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确需要反思和批判笔迹鉴定中的不足,通过对技术方法和操作程序的精细研究来实现自身专业知识具有科学可靠性,从而满足科学证据的要求。
首先,从鉴定程序上来说,笔迹鉴定的程序包括鉴定的受理、鉴定的实施和鉴定的复核三个部分。其中受理是笔迹鉴定的前提,鉴定机关和鉴定人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接受委托进行鉴定。对于非司法机关送检的案件可以视案件的具体情况协助查清事实,但不轻易出具正式的笔迹鉴定书。鉴定的具体实施是笔迹鉴定的中心环节,在这一环节中应该注意避免鉴定人先入为主,过分的主观认定。鉴定的复核是笔迹鉴定结论具有科学可靠性的重要保障。由上级鉴定机关或笔迹鉴定权威专家对鉴定结论进行复核,可以完善弥补笔迹鉴定工作的不足,即使发现并解决问题,从而提高笔迹鉴定的质量。
除了鉴定程序上的问题以外,要提高笔迹鉴定结论的科学可靠性,还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重点强化:
一、鉴定人应该了解案情
这是法律为了保障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排除鉴定中的障碍,促使鉴定人做出正确鉴定结论所赋予鉴定人的权利。鉴定人必须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案件材料,这样鉴定人才能从特定的具体案件环境中把握材料,找到材料与嫌疑书写人的联系,为笔迹鉴定的实施铺路。
二、利用原件进行鉴定
避免使用复印件或者照片,因为复印件或照片本身有可能就是伪造的,也可能会造成检材中的笔迹的笔力、收笔特征等因素发生变化,会给鉴定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影响最终结论的准确性。但不排除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不得不用复印件或照片进行鉴定的时候,鉴定者应注意该笔迹的鉴定与其他方面的检验或证据相互结合,进行综合判断。
三、运用多学科知识判断笔迹中的异常
笔迹中常出现摹仿、伪造的情况,这些笔迹所表现的特征与书写人自身由于生理心理变化而引起的笔迹上的适度变异往往难以分辨,这时就需要鉴定人运用扎实的相关学科知识来判断变化或变异的原因,从而有效的进行鉴定。
四、加强鉴定的复核制度
鉴定复核制度是整个司法鉴定都应严格遵守的一项制度,在笔迹鉴定中尤为重要。结合笔迹鉴定综合评断的特点,强化鉴定复核制度,可避免鉴定经常出现不真实、不合法的现象。
五、加强笔迹鉴定的监督机制
笔迹鉴定属于法律活动,其监督应该是一个多层次、多侧面、多角度的监督体系。建立专门的完善的监督机制,加强检察机关对鉴定监督的意识,实施对笔迹鉴定的监督,不仅要从程序上、形式上实施监督,还应深入到笔迹鉴定的各个环节,从而提高笔迹鉴定的科学可靠性,使笔迹鉴定结论更有证据价值。
在科学技术发展进步的今天,司法鉴定广泛的被采纳应用现代领域里,笔迹鉴定作为司法鉴定中很重要的部分,其科学可靠性正面临着所有人的审核。理所应当不断的改革创新,发展成为一门经得住科学考验的技术,从而让笔迹鉴定结论更好的运用在各类案件中。只有不断发现现有的问题,找到科学的解决办法,不断地付诸实践,才能达到这一理想目标。本文只浅议了笔迹鉴定的现状和一些解决方法,要想让笔迹鉴定更科学可靠,其鉴定结论为更多人所信服,所有的鉴定人和鉴定机关都还需要做出很大的努力。
[1]赵进发.浅谈签名笔迹的鉴定[J].刑事技术,1997(5).
[2]刘红.签名笔迹的鉴定[J].云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2).
[3]朱富美.科学鉴定与刑事侦查[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360-366.
[4]邹明理.笔迹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
作者简介:
陈林(1989.08—)女,四川绵阳人,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本科在读。
笔迹鉴定;鉴定方法;如何提高;科学可靠性
[中图分类号]D918.9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646(2011)03-0076-02
引言:时至今日,司法鉴定作为一种特殊的科学技术活动在诉讼中的作用日益显著,尤其是笔迹鉴定,广泛运用于刑事案件和民事诉讼,其使用价值也越来越高。也是因为笔迹鉴定的广泛运用和其对专业技术知识的要求非常之高,目前因笔迹鉴定结论所造成的工作失误也较其他鉴定更为突出,笔迹鉴定结论的科学可靠性正在受到事实裁判者的质疑。针对这一现状,本文将从笔迹鉴定现有的一些问题和如何改进两个方面做出一定的阐述。
笔迹鉴定是根据人的书写技能习惯特征、在书写的字迹与绘画中的反映,来鉴别书写人的一种专门技术。它的主要任务是通过笔迹的同一认定检验,证明文件物证上的笔迹是否是同一人的,证明文件物证上的笔迹是否为某嫌疑人的。笔迹鉴定作为司法技术鉴定的一种,其结论在诉讼活动中具有证据价值是无可争议的。但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有人对笔迹鉴定结论的证据价值提出了质疑,认为笔迹鉴定结论主要是鉴定人的主观性的结论,在法庭上不应该作为证据使用。
如果用“科学上有效”的标准来检视笔迹鉴定的理论和方法,不难发现笔迹鉴定确实存在不足。目前,笔迹鉴定的不足大概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鉴定的主体不合法;存在一些职业道德修养不高的鉴定人;对书写人书写习惯特性的自身唯一性缺乏有足够说服力的统计分析依据;鉴定方法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和标准;对鉴定过程和结论缺少专业的监督机制等。
针对这些问题,面对事实裁判者提出的“科学上有效”的标准,为了保证笔迹鉴定结论的科学可靠性,使其更好地运用到司法鉴定中,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确需要反思和批判笔迹鉴定中的不足,通过对技术方法和操作程序的精细研究来实现自身专业知识具有科学可靠性,从而满足科学证据的要求。
首先,从鉴定程序上来说,笔迹鉴定的程序包括鉴定的受理、鉴定的实施和鉴定的复核三个部分。其中受理是笔迹鉴定的前提,鉴定机关和鉴定人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接受委托进行鉴定。对于非司法机关送检的案件可以视案件的具体情况协助查清事实,但不轻易出具正式的笔迹鉴定书。鉴定的具体实施是笔迹鉴定的中心环节,在这一环节中应该注意避免鉴定人先入为主,过分的主观认定。鉴定的复核是笔迹鉴定结论具有科学可靠性的重要保障。由上级鉴定机关或笔迹鉴定权威专家对鉴定结论进行复核,可以完善弥补笔迹鉴定工作的不足,即使发现并解决问题,从而提高笔迹鉴定的质量。
除了鉴定程序上的问题以外,要提高笔迹鉴定结论的科学可靠性,还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重点强化:
一、鉴定人应该了解案情
这是法律为了保障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排除鉴定中的障碍,促使鉴定人做出正确鉴定结论所赋予鉴定人的权利。鉴定人必须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案件材料,这样鉴定人才能从特定的具体案件环境中把握材料,找到材料与嫌疑书写人的联系,为笔迹鉴定的实施铺路。
二、利用原件进行鉴定
避免使用复印件或者照片,因为复印件或照片本身有可能就是伪造的,也可能会造成检材中的笔迹的笔力、收笔特征等因素发生变化,会给鉴定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影响最终结论的准确性。但不排除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不得不用复印件或照片进行鉴定的时候,鉴定者应注意该笔迹的鉴定与其他方面的检验或证据相互结合,进行综合判断。
三、运用多学科知识判断笔迹中的异常
笔迹中常出现摹仿、伪造的情况,这些笔迹所表现的特征与书写人自身由于生理心理变化而引起的笔迹上的适度变异往往难以分辨,这时就需要鉴定人运用扎实的相关学科知识来判断变化或变异的原因,从而有效的进行鉴定。
四、加强鉴定的复核制度
鉴定复核制度是整个司法鉴定都应严格遵守的一项制度,在笔迹鉴定中尤为重要。结合笔迹鉴定综合评断的特点,强化鉴定复核制度,可避免鉴定经常出现不真实、不合法的现象。
五、加强笔迹鉴定的监督机制
笔迹鉴定属于法律活动,其监督应该是一个多层次、多侧面、多角度的监督体系。建立专门的完善的监督机制,加强检察机关对鉴定监督的意识,实施对笔迹鉴定的监督,不仅要从程序上、形式上实施监督,还应深入到笔迹鉴定的各个环节,从而提高笔迹鉴定的科学可靠性,使笔迹鉴定结论更有证据价值。
在科学技术发展进步的今天,司法鉴定广泛的被采纳应用现代领域里,笔迹鉴定作为司法鉴定中很重要的部分,其科学可靠性正面临着所有人的审核。理所应当不断的改革创新,发展成为一门经得住科学考验的技术,从而让笔迹鉴定结论更好的运用在各类案件中。只有不断发现现有的问题,找到科学的解决办法,不断地付诸实践,才能达到这一理想目标。本文只浅议了笔迹鉴定的现状和一些解决方法,要想让笔迹鉴定更科学可靠,其鉴定结论为更多人所信服,所有的鉴定人和鉴定机关都还需要做出很大的努力。
[1]赵进发.浅谈签名笔迹的鉴定[J].刑事技术,1997(5).
[2]刘红.签名笔迹的鉴定[J].云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2).
[3]朱富美.科学鉴定与刑事侦查[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360-366.
[4]邹明理.笔迹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
作者简介:
陈林(1989.08—)女,四川绵阳人,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本科在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