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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属于背信类犯罪,随《刑法修正案(六)》正式写入《刑法》,为了防止金融机构擅自动用与其建立信任关系的人的委托理财资金所造成的金融管理秩序的破坏。其中的“客户资金”,应解释为客户委托理财业务或具有理财业务性质的资金或财产。正确解释本罪,也有助于正确运用本罪,规制金融机构的部分违法行为,为民众日益增长的理财热情降低资金损失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