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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业进入中国虽然才只有短短十几年,由于顺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在近几年里发展很快。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国内股权投资基金数量超过1万家,资金规模2万多亿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过非公开募集资金,主要投资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为被投企业提供增值服务,并通过股权转让获得增值收益,是推动科技创新创业、加快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本力量。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甚至出现了个别非法集资现象,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因此,许多业界人士希望政府加强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的监管。但如何监管一直争论不休。6月26-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正式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基金法》),草案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股票、债券一样都作为证券对待,纳入证券投资基金监管范围。业界人士对此感到非常震惊,将非法集资与PE募资等同看待,显然是不准确的。非法集资与PE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其他金融领域也同样存在非法集资现象。一旦《基金法》修法通过,对我国刚刚起步的私募股权投资业将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
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在本质上是不同的,其监管方式也应区别对待。证券投资基金除监管其是否按基金契约进行投资运作和按期足额分配收益等事宜,以保护基金投资者权益外,还必须随时监管其是否有操纵市场等行为,以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市场上的其他投资者的权益;而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则主要只是防止其出现非法募资集资现象等,无需采取类似于对待涉及保护公众利益的金融产品那样的严厉监管。毕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私募方式募集资金时,投资者都是具有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的机构和富有个人,并不涉及保护公众权益的问题。当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时,本质就是一种特殊意义上的从事投资活动的企业。因此,可以依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到工商部门自主登记设立,在完成工商登记后,再到管理部门履行备案义务,接受管理部门的事后备案监管。
从国外情况看,在2008年爆发国际金融危机前,绝大多数国家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都豁免监管。国际金融危机后,美国和欧盟开始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施监管,也只是实施比较宽松的事后备案式监管。我国规范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才刚刚起步,更没有必要采取“严格审批、从严监管”的办法。至于对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的行为,则应按现行相关法律,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在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管理机构的诚信最为重要,而仅靠政府监管则无法完全解决诚信问题,因此,要想有效防范“PE非法集资”,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健康规范发展,还得“重在自律”,即通过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健全私募股权投资行业自律机制。
希望全国人大立法时,真正从呵护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出发,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证券投资基金区别对待,按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特点制定“适度监管”的办法,推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为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甚至出现了个别非法集资现象,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因此,许多业界人士希望政府加强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的监管。但如何监管一直争论不休。6月26-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正式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基金法》),草案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股票、债券一样都作为证券对待,纳入证券投资基金监管范围。业界人士对此感到非常震惊,将非法集资与PE募资等同看待,显然是不准确的。非法集资与PE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其他金融领域也同样存在非法集资现象。一旦《基金法》修法通过,对我国刚刚起步的私募股权投资业将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
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在本质上是不同的,其监管方式也应区别对待。证券投资基金除监管其是否按基金契约进行投资运作和按期足额分配收益等事宜,以保护基金投资者权益外,还必须随时监管其是否有操纵市场等行为,以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市场上的其他投资者的权益;而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则主要只是防止其出现非法募资集资现象等,无需采取类似于对待涉及保护公众利益的金融产品那样的严厉监管。毕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私募方式募集资金时,投资者都是具有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的机构和富有个人,并不涉及保护公众权益的问题。当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时,本质就是一种特殊意义上的从事投资活动的企业。因此,可以依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到工商部门自主登记设立,在完成工商登记后,再到管理部门履行备案义务,接受管理部门的事后备案监管。
从国外情况看,在2008年爆发国际金融危机前,绝大多数国家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都豁免监管。国际金融危机后,美国和欧盟开始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施监管,也只是实施比较宽松的事后备案式监管。我国规范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才刚刚起步,更没有必要采取“严格审批、从严监管”的办法。至于对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的行为,则应按现行相关法律,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在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管理机构的诚信最为重要,而仅靠政府监管则无法完全解决诚信问题,因此,要想有效防范“PE非法集资”,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健康规范发展,还得“重在自律”,即通过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健全私募股权投资行业自律机制。
希望全国人大立法时,真正从呵护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出发,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证券投资基金区别对待,按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特点制定“适度监管”的办法,推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为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