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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人权同贸易发生关系的历史几乎同人类历史一样久远。最初,贸易凌驾于人权之上,并由此导致了两者之间的冲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扩张,贸易与人权发生了全面的制度性联系,开创了人权与贸易关系的新纪元。世界贸易体制起着人权保护的功能,从创立到运行,从宗旨、原则到具体协定,都体现出了对人权问题的关注。体现在WTO规则中的原理构成了人权的基石,组织和规则的某些方面允许人权考虑渗透进贸易决策的整个过程。
[关键词]:WTO 人权保障 争端解决机制
同所有社会一样,国际社会也需要法律规范来为其成员间的关系带来一定程度的秩序可预见性和稳定性。国际法规范可使社会成员能够避免冲突和伤害,促进相互受益的互惠与合作关系的建立,能够促进正义与道德价值的实现。国际法最先是作为零星法律规范在国际社会中不断成长起来的,后来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国际法规范急剧地增多并逐渐类化,最终生成了国际法律制度。国际社会的每一次发展变化几乎都会最终反映到国际法上去,而国际法每前进一步都会对国际社会的发展产生深刻的影响。
一、贸易与人权制度的分立与链接
1、贸易与人权的冲突
人及其权利同贸易及其前身(交换)发生关系的历史几乎同人类历史一样久远。尽管交换贸易的产生与发展推动了人类社会的进步,从而间接地促进了人的权利的增长,但它也直接冲击甚至淹没了人的权利。古罗马奴隶贩卖市场的兴旺景象就是贸易对人的权利产生侵犯的有力证明。罪恶的奴隶贸易在一手把西方国家从落后扶持到发达的同时,也把亚非拉从文化上的灿烂转变为文化上的黯淡,并在此过程中给亚非拉国家的人民的人权带来了极大的侵犯。历史证明,只要社会(不管是国内性的还是国际性的)发达程度不高,同时,社会关系的伦理化和道德化的水平又比较低的话,贸易往往会凌驾于人权之上,并由此导致了两者之间的冲突。这就是贸易与人权关系最原始的内容。
2、贸易与人权制度的分立
随着国际社会的不断发展,贸易与人权都有了自己的法律。但贸易法只是为自由贸易制定的,同样人权法只是为人权保护制定的。所以从一开始它们就沿着平行独立和有时甚至相互矛盾的轨迹发展。从多边贸易体制的基本目标及其设定的基本原则看来,它关注的是自由贸易及效率价值,人权价值在多边贸易体制中顶多处于一种例外的地位。而人权体制同样没有给予自由贸易以任何制度上的关怀,它既没有把构成贸易之基础和前提的财产权写进国际人权公约中去,也没有考虑是否应当把贸易自由上升为一种人权。虽然简单地提到了知识产权,但它决不是为自由贸易而保护知识产权的,因为它在赋予知识产权以保护的过程中,更多的是看重其属人性而不是其财产性。贸易与人权关系由此进入了制度性分立与共存时期。
3、贸易与人权制度的链接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扩张,国际法实现了空前的发展,并在此过程中呈现出法律制度单元化的态势,即在整个国际法体系中调整某类国际关系的所有原则规范和条约等逐渐围绕特定的价值和目标而形成规范的聚合,如WTO体制、国际人权体制、国际环境体制等。经济全球化还使国际法律制度间呈现一种相互依存的发展态势。由于社会联系大量生存并纵横交错,先前存在的制度单元之间空白地带被取消了,从而也实现了国际法律制度初步的体系化。国际法从先前的制度单元共存法发展为制度体系合作法是国际法结构的变革,而它从先前的权力定向发展为价值定向则是当今国际法发展的新特点。经济全球化企图打破民族国家间的藩篱,实现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国内社会与国际社会间的彻底统一。与此同时,世界政治体系包括国家体系正被一种孕育和培养市场经济逻辑导向的规则所支配。正是在这种背景之下,一些发达国家纷纷主张在世界贸易体制中融入社会条款、甚至人权条款来应对自由贸易给国际人权保护带来的挑战,并强化劳工权和人权的保护。
多边贸易体制和联合国人权公约可以说有几个方面的共同特征,两者都可以被看作是二战后维持国际和平安全和繁荣运动的组成部分。冷战结束以后,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扩张国际社会出现了两股浪潮:一是人权浪潮在国际社会中空前高涨,人权在空间价值上的普遍性不断得到实现和增长强化,国际人权保护的呼声日益深入人心;二是在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下,世界贸易及其制度建设取得了空前发展,世界似乎进入了一个自由贸易倍受推崇的时代,而且这两股浪潮还被经济全球化汇合在一起了,从而开创了人权与贸易关系的新纪元。而贸易与人权发生全面的制度性联系是经济全球化下国际法律制度发展上出现的一种崭新的现象。
贸易体制确实触及了人权。但是WTO在培育和保护权利方面是相当有选择性的,即应当获得保护的权利必须是与贸易有关的,并且对它们的保护能够推进贸易进一步自由化。这些权利包括从事国际经济交易的权利,如进出口权、在国内和国际贸易政策的实施上要求民主程序和透明度的权利、贸易商和投资者的平等待遇权、要求保护财产权的权利、不管是智慧性的还是其他的在公平的竞争条件下开业的权利、有关补贴与劳工标准和消费者的权利等。
二、贸易人权保障功能的机理分析
古典政治经济学和功利主义哲学认为,自由贸易能够充分发挥国家的比较优势,并给最大多数的个人带来最大的利益,从而会导致国家及整个世界福利的显著增加,这就为国内国际社会的全面进步(包括人权事业)奠定了最坚实的基础。不仅如此,自由贸易所导致的福利最大化还为人权的实现创造了条件,甚至直接推进了人权事业的进展。基于获得经充分证明的比较优势和从贸易与规模经济中受益的经济理论,自由贸易和其他经济交易自由会最有效地促进整个世界福利的增长。GATT/WTO体制的目标就是使贸易跨越国界实现自由化,追求比较优势经济理论所描绘的利益,通过约束贸易限制的使用,贸易体制可以减少无效率和让市场在没有国家干预下运转,因而增进全球财富。贸易自由化在增进福利这本身可以被看作是对于创建一种有利于人权实现的国际环境的积极贡献。进一步说,对经济自由的促进,选择自由、对产权和基于个人偏好的市场交易的保护,在很多方面是为人权所促进的自由的必要补充。
通过国家间的多边框架性规则,WTO可以说促进和保护了这些自由。没有WTO协议所支持的非歧视原则和国际法治原则,所有WTO成员国的公民,特别是那些小国的公民,在面临单边贸易措施滥用的威胁上将更少地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样的是,如果没有WTO对市场准入提供国际保障,所有国家在经济增长和生活水平上很可能比现在的要低得多。通过有助于消减保护主义和解决贸易争端的多边论坛可以促进国家间的和平与友好关系。同样重要的是,WTO提供给国家以和平地解决其贸易争端的手段,没有这样一种手段,构成最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根源的武装冲突发生的风险就会加大而不是减轻。
WTO协议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通过国内和国际裁判来跨越国界
[关键词]:WTO 人权保障 争端解决机制
同所有社会一样,国际社会也需要法律规范来为其成员间的关系带来一定程度的秩序可预见性和稳定性。国际法规范可使社会成员能够避免冲突和伤害,促进相互受益的互惠与合作关系的建立,能够促进正义与道德价值的实现。国际法最先是作为零星法律规范在国际社会中不断成长起来的,后来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国际法规范急剧地增多并逐渐类化,最终生成了国际法律制度。国际社会的每一次发展变化几乎都会最终反映到国际法上去,而国际法每前进一步都会对国际社会的发展产生深刻的影响。
一、贸易与人权制度的分立与链接
1、贸易与人权的冲突
人及其权利同贸易及其前身(交换)发生关系的历史几乎同人类历史一样久远。尽管交换贸易的产生与发展推动了人类社会的进步,从而间接地促进了人的权利的增长,但它也直接冲击甚至淹没了人的权利。古罗马奴隶贩卖市场的兴旺景象就是贸易对人的权利产生侵犯的有力证明。罪恶的奴隶贸易在一手把西方国家从落后扶持到发达的同时,也把亚非拉从文化上的灿烂转变为文化上的黯淡,并在此过程中给亚非拉国家的人民的人权带来了极大的侵犯。历史证明,只要社会(不管是国内性的还是国际性的)发达程度不高,同时,社会关系的伦理化和道德化的水平又比较低的话,贸易往往会凌驾于人权之上,并由此导致了两者之间的冲突。这就是贸易与人权关系最原始的内容。
2、贸易与人权制度的分立
随着国际社会的不断发展,贸易与人权都有了自己的法律。但贸易法只是为自由贸易制定的,同样人权法只是为人权保护制定的。所以从一开始它们就沿着平行独立和有时甚至相互矛盾的轨迹发展。从多边贸易体制的基本目标及其设定的基本原则看来,它关注的是自由贸易及效率价值,人权价值在多边贸易体制中顶多处于一种例外的地位。而人权体制同样没有给予自由贸易以任何制度上的关怀,它既没有把构成贸易之基础和前提的财产权写进国际人权公约中去,也没有考虑是否应当把贸易自由上升为一种人权。虽然简单地提到了知识产权,但它决不是为自由贸易而保护知识产权的,因为它在赋予知识产权以保护的过程中,更多的是看重其属人性而不是其财产性。贸易与人权关系由此进入了制度性分立与共存时期。
3、贸易与人权制度的链接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扩张,国际法实现了空前的发展,并在此过程中呈现出法律制度单元化的态势,即在整个国际法体系中调整某类国际关系的所有原则规范和条约等逐渐围绕特定的价值和目标而形成规范的聚合,如WTO体制、国际人权体制、国际环境体制等。经济全球化还使国际法律制度间呈现一种相互依存的发展态势。由于社会联系大量生存并纵横交错,先前存在的制度单元之间空白地带被取消了,从而也实现了国际法律制度初步的体系化。国际法从先前的制度单元共存法发展为制度体系合作法是国际法结构的变革,而它从先前的权力定向发展为价值定向则是当今国际法发展的新特点。经济全球化企图打破民族国家间的藩篱,实现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国内社会与国际社会间的彻底统一。与此同时,世界政治体系包括国家体系正被一种孕育和培养市场经济逻辑导向的规则所支配。正是在这种背景之下,一些发达国家纷纷主张在世界贸易体制中融入社会条款、甚至人权条款来应对自由贸易给国际人权保护带来的挑战,并强化劳工权和人权的保护。
多边贸易体制和联合国人权公约可以说有几个方面的共同特征,两者都可以被看作是二战后维持国际和平安全和繁荣运动的组成部分。冷战结束以后,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扩张国际社会出现了两股浪潮:一是人权浪潮在国际社会中空前高涨,人权在空间价值上的普遍性不断得到实现和增长强化,国际人权保护的呼声日益深入人心;二是在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下,世界贸易及其制度建设取得了空前发展,世界似乎进入了一个自由贸易倍受推崇的时代,而且这两股浪潮还被经济全球化汇合在一起了,从而开创了人权与贸易关系的新纪元。而贸易与人权发生全面的制度性联系是经济全球化下国际法律制度发展上出现的一种崭新的现象。
贸易体制确实触及了人权。但是WTO在培育和保护权利方面是相当有选择性的,即应当获得保护的权利必须是与贸易有关的,并且对它们的保护能够推进贸易进一步自由化。这些权利包括从事国际经济交易的权利,如进出口权、在国内和国际贸易政策的实施上要求民主程序和透明度的权利、贸易商和投资者的平等待遇权、要求保护财产权的权利、不管是智慧性的还是其他的在公平的竞争条件下开业的权利、有关补贴与劳工标准和消费者的权利等。
二、贸易人权保障功能的机理分析
古典政治经济学和功利主义哲学认为,自由贸易能够充分发挥国家的比较优势,并给最大多数的个人带来最大的利益,从而会导致国家及整个世界福利的显著增加,这就为国内国际社会的全面进步(包括人权事业)奠定了最坚实的基础。不仅如此,自由贸易所导致的福利最大化还为人权的实现创造了条件,甚至直接推进了人权事业的进展。基于获得经充分证明的比较优势和从贸易与规模经济中受益的经济理论,自由贸易和其他经济交易自由会最有效地促进整个世界福利的增长。GATT/WTO体制的目标就是使贸易跨越国界实现自由化,追求比较优势经济理论所描绘的利益,通过约束贸易限制的使用,贸易体制可以减少无效率和让市场在没有国家干预下运转,因而增进全球财富。贸易自由化在增进福利这本身可以被看作是对于创建一种有利于人权实现的国际环境的积极贡献。进一步说,对经济自由的促进,选择自由、对产权和基于个人偏好的市场交易的保护,在很多方面是为人权所促进的自由的必要补充。
通过国家间的多边框架性规则,WTO可以说促进和保护了这些自由。没有WTO协议所支持的非歧视原则和国际法治原则,所有WTO成员国的公民,特别是那些小国的公民,在面临单边贸易措施滥用的威胁上将更少地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样的是,如果没有WTO对市场准入提供国际保障,所有国家在经济增长和生活水平上很可能比现在的要低得多。通过有助于消减保护主义和解决贸易争端的多边论坛可以促进国家间的和平与友好关系。同样重要的是,WTO提供给国家以和平地解决其贸易争端的手段,没有这样一种手段,构成最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根源的武装冲突发生的风险就会加大而不是减轻。
WTO协议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通过国内和国际裁判来跨越国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