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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17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饶高赔偿原告涂海款99472.9元;被告江西某建筑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2年11月16日,江西某建筑公司与被告饶高签订《内部劳务承包合同》1份,约定建筑公司将某工程水电、弱电消防水、洞、箱预埋等安装工程承包给饶高施工,双方并对具体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此后,饶高进场施工,并于2013年3月19日聘请原告涂海到工地从事电工安装工作。2013年4月13日上午,当饶高在工地做水电时,不慎从楼梯上摔下受伤,在医院住院25天,花去医疗费25149元(由建筑公司支付)。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定:“涂海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后续治疗费为5000元;自受伤之日起休息期为180日,营养期和护理期均为16周”。
法庭上,原告涂海诉称,被告饶高系江西某建筑公司某工程水电/弱电预埋安装工程的包工头。约2013年3月,因饶高工地需用人,于是就邀请我从事电工安装工作,并约定每天工资140元。2013年4月13日上午10时左右,当原告在工地做水電时,不慎从楼梯上摔下受伤,后被工友送至医院抢救,经诊断为左跟骨粉碎性骨折。因原、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诸法院,要求依法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158186.6元。
被告建筑公司辩称,原告对损害后果也有一定过错,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受雇于被告饶高,双方雇佣关系成立。原告在雇佣活动中人身安全受到损害,作为雇主的被告饶高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建筑公司作为工程的总承包人在明知被告饶高没有分包水电工程业务的资质,仍然将该工程发包给被告饶高,故被告建筑公司应对原告的伤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建筑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在事故中有过错,故被告建筑公司辩称原告应承担一定责任的意见,法院不予采信。通过对原、被告举证的分析、认定,本院对原告下列赔偿款项予以认定:后续治疗费5000元、误工费25200元、护理费13200元、营养费3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50元、交通费300元、伤残赔偿金3972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8222.9元、精神损害赔偿3000元,合计99472.9元。据此,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徐硕友律师、邓乐律师认为: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原告与饶高双方关系符合雇佣关系的法律特征,双方形成雇佣法律关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饶高作为原告的雇主,应承担法律责任,被告建筑公司在明知被告饶高没有分包水电工程业务的资质,仍然将该工程发包给被告饶高,应对原告的伤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具体赔偿数额标准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支付。
通联地址:南昌市嫁妆街33号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研究室
联 系 电话:0791-86768487
邮编:330009
2012年11月16日,江西某建筑公司与被告饶高签订《内部劳务承包合同》1份,约定建筑公司将某工程水电、弱电消防水、洞、箱预埋等安装工程承包给饶高施工,双方并对具体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此后,饶高进场施工,并于2013年3月19日聘请原告涂海到工地从事电工安装工作。2013年4月13日上午,当饶高在工地做水电时,不慎从楼梯上摔下受伤,在医院住院25天,花去医疗费25149元(由建筑公司支付)。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定:“涂海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后续治疗费为5000元;自受伤之日起休息期为180日,营养期和护理期均为16周”。
法庭上,原告涂海诉称,被告饶高系江西某建筑公司某工程水电/弱电预埋安装工程的包工头。约2013年3月,因饶高工地需用人,于是就邀请我从事电工安装工作,并约定每天工资140元。2013年4月13日上午10时左右,当原告在工地做水電时,不慎从楼梯上摔下受伤,后被工友送至医院抢救,经诊断为左跟骨粉碎性骨折。因原、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诸法院,要求依法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158186.6元。
被告建筑公司辩称,原告对损害后果也有一定过错,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受雇于被告饶高,双方雇佣关系成立。原告在雇佣活动中人身安全受到损害,作为雇主的被告饶高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建筑公司作为工程的总承包人在明知被告饶高没有分包水电工程业务的资质,仍然将该工程发包给被告饶高,故被告建筑公司应对原告的伤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建筑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在事故中有过错,故被告建筑公司辩称原告应承担一定责任的意见,法院不予采信。通过对原、被告举证的分析、认定,本院对原告下列赔偿款项予以认定:后续治疗费5000元、误工费25200元、护理费13200元、营养费3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50元、交通费300元、伤残赔偿金3972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8222.9元、精神损害赔偿3000元,合计99472.9元。据此,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徐硕友律师、邓乐律师认为: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原告与饶高双方关系符合雇佣关系的法律特征,双方形成雇佣法律关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饶高作为原告的雇主,应承担法律责任,被告建筑公司在明知被告饶高没有分包水电工程业务的资质,仍然将该工程发包给被告饶高,应对原告的伤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具体赔偿数额标准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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