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美国生活快30年,但直到2013年3月,笔者才第一次收到法庭的传票,通知担任陪审员。两天的经历,一方面上庭履行了公民职责,另一方面也以陪审员的身份观察和体会了美国法制如何运行。
二次筛选,力求公正
4月25日一早,笔者早早来到指定法庭,递上陪审员卡以后,便在陪审员大厅找了个地方坐下。这里看起来更像是上世纪60年代中国的某个小礼堂,大约能坐200号人,环境简陋,家具陈旧,不知是经费不足还是管理不善,如同美国大部分政府机构一样,让人有沉闷和昏昏欲睡的感觉,而看不到美国公司的有条不紊和整洁。
在工作人员简单地介绍了法庭的情况和一天的流程后,一名法官带领众人宣誓,表示将忠实地履行陪审员的职责—这样的宣誓在我们真正成为陪审团一员前,一共进行了三次。紧接着,放映了一部关于刑事诉讼程序和陪审员在整个程序中扮演的角色和作用的短片,对美国的司法制度进行了一遍快速的梳理。
随后,笔者和其他23位陪审员一起被分配到3号法庭,分三排每排8人坐下。法庭内,除了陪审团外还有7个人。没等琢磨完每个人的角色,法官席上的一位女性法官开腔了,带领众人进行第二次宣誓。
这是一起德州政府起诉当事人安娜的DWI刑事诉讼案件。所谓DWI(driving while intoxicated),又称DUI (driving under the influence),既包括国内的酒后驾驶,还包括在使用某些药品后失去自控能力时驾驶机动车辆。虽然中国现在对酒后驾驶也下狠手整治,但只要不出重大交通事故,不闹出人命,一般都是以罚款和吊销驾照为处罚手段。在美国则全然不同,酒后驾驶被认为是一种可能对公共财产和人身安全造成危害的犯罪行为,属于刑事犯罪,不需要有受害者就可以立案起诉。
介绍完案情,检查官和律师代表公诉人和被告分别逐个盘问陪审员,进入了二道筛选的过程。在此之前,应检查官的要求,潜在陪审团成员举起右手第三次宣誓。根据事先提交的调查问卷,坐在前排的8个人被选中的概率较高。
第二轮筛选的目的是让双方把不利于自己一方的潜在陪审员剔除出去,因此包含的问题有“你的家人有因为酒后驾驶被起诉或判刑的吗?”、“你本人曾经因为酒后驾驶被起诉或判刑吗?”、“你或家人曾经是酒后驾驶的受害者吗?”、“你认识本案件中的被起诉人和公诉人吗?”以及“听说过这一案件吗?”等。令人吃惊的是,24个人当中竟然有6人有家人因为酒后驾驶被起诉;2人因酒后驾驶被起诉;3人有家人是酒后驾驶的受害者,由此可见酒后驾驶对美国社会造成的影响。其实这并不奇怪,美国每年因酒后驾驶丧命的人都在万人以上。
经过这两道筛选,笔者最终成为6名陪审员之一(通常是12人,在德州,县级法庭的陪审团为6人)。稍事休息后,6名陪审员被重新从后门引入专门的席位就坐。
无罪推定和有罪推定的冲突
虽然庭审尚未真正开始,但听完案情介绍,笔者已经先入为主地判定当事人安娜有罪,这显然不符合美国司法制度的核心精神—无罪推定(The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无罪推定最早是启蒙运动中的一个重要思想原则。18世纪著名的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严厉抨击了当时颇为流行的用残刑逼供和有罪推定,大胆地提出了无罪推定的理论构想—即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也就是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公共保护的社会契约,社会就不能假设他有罪因而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几百年之后的今天,世界许多国家都在宪法或宪法性文件及刑事诉讼法典中采纳了无罪推定原则。1948年无罪推定原则在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中首次得以确认。
笔者为什么会在审判尚未开始之际就已经假定安娜有罪呢?自我分析的原因有二。首先,在商业活动中往往需要做出迅速的判断,而面对错综复杂的商业世界,无论你有如何详细的资讯,假设仍是决策中一个不可缺少的因素,可以这么说,没有假设就没有决策,没有假设就没有商业成功。换句话说,笔者的思维训练在很大程度上要求自己做假设—大脑在得到最初信息之始,假设的行为其实已经开始。
那么,眼前的安娜是怎样一个女人呢?她形容枯槁、面容憔悴,虽略施粉黛却掩盖不了苍白;曾经染过的头发蓬杂凌乱,后来长出来的半截咖啡色新头发和已经不再鲜艳的半截金黄色染发暗示着,主人甚至在出庭这样的重要场合也无心打理自己;她的眼神里没有希望,有的只是漠然、蔑视和憎恨。简而言之,任何一个演员如果要在某部电影里扮演一个酗酒者或是卖淫者,这就是一个很好的模特版本。这就好比商界常用的“鸭子测试推理”:如果它看起来像只鸭子,游起来像只鸭子,嘎嘎叫起来像只鸭子,八九不离十,它就是只鸭子。
第二个原因则和笔者当年成长的背景和环境有关。自古,中国历史上从来就是抓住了嫌疑犯先问你招还是不招,若是不招,那县官一定是大喝一声:“来人啊,给我拉下去打八十大板!” 若是遇到了真罪犯,那他立马就供出了犯罪目的和已经藏匿起来的证据,于是罪犯得到应有的惩罚,正义得到伸张。可当遇到了冤枉的,人都是血肉之躯,哪里经得起板子的抽打,于是就屈打成招,所以中国历史上冤案多多。中国直至1996年才在法律中明确了无罪推定原则。有罪推定已在笔者的思想深处留下了烙印,不管承认与否,都影响着自己的思维和判断。
唇枪舌剑辨真伪
在美国刑事诉讼案中,警察、法官、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各自扮演不同的角色。法官必须完全对控辩双方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警察虽然是最初的调查一方,职能包括侦查和逮捕,可是此时却摇身一变成了证人。因为起诉方其实是代表人民的政府,由检察官担任(也是律师)。
接下来,就是常常能在电影和电视剧里看到的没完没了地传唤证人。其实这个案件很简单:2010年12月某日的凌晨1点,当班巡警汤姆发现前方有辆汽车没打左拐灯就转弯产生怀疑,便追上前用警灯示意车主停车。发现车主安娜神情恍惚后,对她进行了常规的走步和转弯(The Walk and Turn)测试。被测试人被要求沿着一条直线走九步然后转弯,每一步都必须让后脚的脚尖紧贴前脚的脚跟(即两步之间零距离)。笔者先入为主的有罪推定在此时受到了第一次挑战,因为做体能恢复时做过这一动作,知道即使没有喝酒,在未经准备和训练的情况下也难免晃晃悠悠,而警察往往就是根据这些“不正常”举动判断你是否是酒后驾车。 从控方提供的录像看,安娜和汤姆的对话有问必答,无懈可击。但是汤姆从安娜在测试中的动作“失误”判断安娜是酒后驾驶,于是决定把她带回警察局进行酒精含量测试。这里还有个小插曲,汤姆在作证时说他注意到安娜汽车的前保险杠一端已经脱落拖挂在地,这显然不像是一个神志清醒的人会做的事。笔者的有罪推定在此时受到了第二次挑战,看来在判断中用“鸭子测试推理”的还不只是做生意的人,警察也不例外。
更为重要的是,控方提供的酒精含量报告对安娜极为不利,她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4%,而根据法律,含量只要超过0.08% 就被认定是酒后驾驶。安娜的律师巧妙地把矛头指向了测试仪器的保养、使用和其准确度及可靠性,并举出温度计、血压计到手机和电脑都可能出现故障和误差等种种例子。他还以其之矛攻其之盾:根据安娜的体重,她要一气喝7-8罐啤酒才能达到2.4%的血液酒精含量。而辩护律师本人即使人高马大,一气喝下那么多啤酒也根本不可能像当事人在录像中表现得那样理智和有问有答,而且条理清晰。他最后的一条问话掷地有声:“诸位,难道我们要因为一部机器的故障而将这位无辜的女人送进监狱吗?”
此时,控方反倒好像成了辩方,他们甚至找来了酒精含量测试仪的专家,证明该机器接受了定期维护和测试,出差错的概率很低。至此,笔者开始对控方的证据产生了怀疑,相信其他陪审员亦有同感。
美国刑事诉讼的
核心价值“排除合理怀疑”
说到怀疑,不能不提到美国刑事诉讼中的一个核心价值或是原则,那就是“排除合理怀疑”(beyond reasonable doubt)。其实从英文原文来看,“排除合理怀疑”容易让人产生错觉,关键在于“beyond”这个词,即“超越”。通俗地说,陪审团仅仅是合情合理地怀疑被控方有罪还不够,“超越”后的要求是“毫无怀疑”(no doubt)被控方的有罪,由此可见刑事诉讼案件中定罪的标杆之高。所以,不能定罪并不等于被告没有犯罪事实。
将酒后驾驶归为刑事诉讼,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其实对肇事者有利,因为定罪的标杆高了,定罪也就难了。比如,此案的当事人安娜既没有撞死人,也没有造成任何财产损伤,本来是微不足道的小案。要在中国,很容易解决问题。可是在美国却非要“排除合理怀疑”才能予以处罚。本来欲严惩不贷、惩前毖后的法律却适得其反地变得无效和无力。
其实,作为普通的美国公民,每位陪审员都有着不同的教育背景和生活阅历,不但是案件的局外人,更不是法律工作者,怎能担负起给别人定罪的重责?任何犯罪都是过去时,陪审员所能做的只是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做判断,而在很多情况下这样的判断充其量也只能是“合理怀疑”。可是仅凭“合理怀疑”就能给人定罪,让他们失去人身自由或是生命吗?在美国受教育和生活工作近30年,笔者对美国的法制社会颇有了解,但几个小时的陪审员的经历却起到了画龙点睛的作用,它引爆了原先摇摇欲坠却又根深蒂固的有罪推定观念,把“排除合理怀疑”和无罪推定深深地移植到DNA中。
“死结”的代价
根据美国的法律,陪审员的裁定必须一致。换句话说,只要有一个陪审员的意见与其他五个人的不符就不能为其定罪或免罪。可想而知,要定一个人有罪是多么不容易。
同席的陪审员中,除了笔者一名亚裔男性外,其他还有两位黑人女性,两位白人男性以及一位拉丁美洲裔的女性。这显然并不代表美国国家人种构成的比例,对被控的白人女性来说或许并不是最理想的。然而,在这六人中,偏偏是安娜的一位男性同胞坚持认定她是有罪的。
为了达成一致,陪审团一次又一次进行激辩,此公无动于衷,不改初衷。每一次向法官传递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都被驳回继续辩论。辩论渐渐变成了无言的寂静,大家百无聊赖地看起手机来。这世界上竟然有这样浪费人时间的制度。好不容易法官也熬不住了,方才宣布休庭,不过明天还得继续。结果第二天,法官又把同一群“人质”关押了半天,那个另类依然坚持安娜有罪。法官无可奈何只得宣布,此案中陪审员僵持不下,为无法裁定的陪审团(A deadlocked jury or a hung jury) ,打发大家打道回府。
按照美国的法律,遇到类似“死结”导致无疾而终的案子,控方可重新提出起诉,当然到时候也有可能决定不再起诉。离开法庭的时候,笔者在心里暗暗为安娜祈祷:上帝保佑,千万再别起诉这个可怜的女人了。不管她上次是否酒后驾驶,这两年的折磨恐怕已经让她在精神和经济上受到了很大的打击和损失,更不用说对她生活造成的干扰。美国的法律,坚持公正之余难道就没有一丁点情理吗?
体会和感受
难熬的一天半终于结束,回头看还是收获大于痛苦。总结几条感受:
一是无罪推定的价值观彻底颠覆了曾经根深蒂固的有罪推定。归根到底,这是一个价值观的转变,也是一种文化的转变。以笔者一个在美国生活近30年的人尚且需要这样一个非常事件来扭转自己陈腐的观念,中国这样一个长期持不同观念的国家,要所有人做到对这一普世价值的真正认同并非一蹴而就之易事。
二是感受到了“排除合理怀疑”的人文价值力量。“与其让一个无罪的人受到惩罚,不如让十个有罪的人逃避惩罚”的核心,其实是对人权最大程度的保护。有道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但其实无论是无罪推定还是“排除合理怀疑”都是以人权为纲,纲举目张,疏漏有所失,疏漏有所得,得大于失。
三则是再次感受到了美国法律制度作茧自缚的浪费和无效,甚至是荒唐的地方。
就在笔者完稿之时,收到了当日庭审法官寄来的一封亲笔签名的感谢信和法院寄来的一张77美元的支票作为酬劳,意思大概像国内的说法“一点车马费,不成敬意”吧。
对于本文内容您有任何评论或补充,
请发邮件至xincaifu@xcf.cn。
二次筛选,力求公正
4月25日一早,笔者早早来到指定法庭,递上陪审员卡以后,便在陪审员大厅找了个地方坐下。这里看起来更像是上世纪60年代中国的某个小礼堂,大约能坐200号人,环境简陋,家具陈旧,不知是经费不足还是管理不善,如同美国大部分政府机构一样,让人有沉闷和昏昏欲睡的感觉,而看不到美国公司的有条不紊和整洁。
在工作人员简单地介绍了法庭的情况和一天的流程后,一名法官带领众人宣誓,表示将忠实地履行陪审员的职责—这样的宣誓在我们真正成为陪审团一员前,一共进行了三次。紧接着,放映了一部关于刑事诉讼程序和陪审员在整个程序中扮演的角色和作用的短片,对美国的司法制度进行了一遍快速的梳理。
随后,笔者和其他23位陪审员一起被分配到3号法庭,分三排每排8人坐下。法庭内,除了陪审团外还有7个人。没等琢磨完每个人的角色,法官席上的一位女性法官开腔了,带领众人进行第二次宣誓。
这是一起德州政府起诉当事人安娜的DWI刑事诉讼案件。所谓DWI(driving while intoxicated),又称DUI (driving under the influence),既包括国内的酒后驾驶,还包括在使用某些药品后失去自控能力时驾驶机动车辆。虽然中国现在对酒后驾驶也下狠手整治,但只要不出重大交通事故,不闹出人命,一般都是以罚款和吊销驾照为处罚手段。在美国则全然不同,酒后驾驶被认为是一种可能对公共财产和人身安全造成危害的犯罪行为,属于刑事犯罪,不需要有受害者就可以立案起诉。
介绍完案情,检查官和律师代表公诉人和被告分别逐个盘问陪审员,进入了二道筛选的过程。在此之前,应检查官的要求,潜在陪审团成员举起右手第三次宣誓。根据事先提交的调查问卷,坐在前排的8个人被选中的概率较高。
第二轮筛选的目的是让双方把不利于自己一方的潜在陪审员剔除出去,因此包含的问题有“你的家人有因为酒后驾驶被起诉或判刑的吗?”、“你本人曾经因为酒后驾驶被起诉或判刑吗?”、“你或家人曾经是酒后驾驶的受害者吗?”、“你认识本案件中的被起诉人和公诉人吗?”以及“听说过这一案件吗?”等。令人吃惊的是,24个人当中竟然有6人有家人因为酒后驾驶被起诉;2人因酒后驾驶被起诉;3人有家人是酒后驾驶的受害者,由此可见酒后驾驶对美国社会造成的影响。其实这并不奇怪,美国每年因酒后驾驶丧命的人都在万人以上。
经过这两道筛选,笔者最终成为6名陪审员之一(通常是12人,在德州,县级法庭的陪审团为6人)。稍事休息后,6名陪审员被重新从后门引入专门的席位就坐。
无罪推定和有罪推定的冲突
虽然庭审尚未真正开始,但听完案情介绍,笔者已经先入为主地判定当事人安娜有罪,这显然不符合美国司法制度的核心精神—无罪推定(The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无罪推定最早是启蒙运动中的一个重要思想原则。18世纪著名的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严厉抨击了当时颇为流行的用残刑逼供和有罪推定,大胆地提出了无罪推定的理论构想—即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也就是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公共保护的社会契约,社会就不能假设他有罪因而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几百年之后的今天,世界许多国家都在宪法或宪法性文件及刑事诉讼法典中采纳了无罪推定原则。1948年无罪推定原则在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中首次得以确认。
笔者为什么会在审判尚未开始之际就已经假定安娜有罪呢?自我分析的原因有二。首先,在商业活动中往往需要做出迅速的判断,而面对错综复杂的商业世界,无论你有如何详细的资讯,假设仍是决策中一个不可缺少的因素,可以这么说,没有假设就没有决策,没有假设就没有商业成功。换句话说,笔者的思维训练在很大程度上要求自己做假设—大脑在得到最初信息之始,假设的行为其实已经开始。
那么,眼前的安娜是怎样一个女人呢?她形容枯槁、面容憔悴,虽略施粉黛却掩盖不了苍白;曾经染过的头发蓬杂凌乱,后来长出来的半截咖啡色新头发和已经不再鲜艳的半截金黄色染发暗示着,主人甚至在出庭这样的重要场合也无心打理自己;她的眼神里没有希望,有的只是漠然、蔑视和憎恨。简而言之,任何一个演员如果要在某部电影里扮演一个酗酒者或是卖淫者,这就是一个很好的模特版本。这就好比商界常用的“鸭子测试推理”:如果它看起来像只鸭子,游起来像只鸭子,嘎嘎叫起来像只鸭子,八九不离十,它就是只鸭子。
第二个原因则和笔者当年成长的背景和环境有关。自古,中国历史上从来就是抓住了嫌疑犯先问你招还是不招,若是不招,那县官一定是大喝一声:“来人啊,给我拉下去打八十大板!” 若是遇到了真罪犯,那他立马就供出了犯罪目的和已经藏匿起来的证据,于是罪犯得到应有的惩罚,正义得到伸张。可当遇到了冤枉的,人都是血肉之躯,哪里经得起板子的抽打,于是就屈打成招,所以中国历史上冤案多多。中国直至1996年才在法律中明确了无罪推定原则。有罪推定已在笔者的思想深处留下了烙印,不管承认与否,都影响着自己的思维和判断。
唇枪舌剑辨真伪
在美国刑事诉讼案中,警察、法官、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各自扮演不同的角色。法官必须完全对控辩双方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警察虽然是最初的调查一方,职能包括侦查和逮捕,可是此时却摇身一变成了证人。因为起诉方其实是代表人民的政府,由检察官担任(也是律师)。
接下来,就是常常能在电影和电视剧里看到的没完没了地传唤证人。其实这个案件很简单:2010年12月某日的凌晨1点,当班巡警汤姆发现前方有辆汽车没打左拐灯就转弯产生怀疑,便追上前用警灯示意车主停车。发现车主安娜神情恍惚后,对她进行了常规的走步和转弯(The Walk and Turn)测试。被测试人被要求沿着一条直线走九步然后转弯,每一步都必须让后脚的脚尖紧贴前脚的脚跟(即两步之间零距离)。笔者先入为主的有罪推定在此时受到了第一次挑战,因为做体能恢复时做过这一动作,知道即使没有喝酒,在未经准备和训练的情况下也难免晃晃悠悠,而警察往往就是根据这些“不正常”举动判断你是否是酒后驾车。 从控方提供的录像看,安娜和汤姆的对话有问必答,无懈可击。但是汤姆从安娜在测试中的动作“失误”判断安娜是酒后驾驶,于是决定把她带回警察局进行酒精含量测试。这里还有个小插曲,汤姆在作证时说他注意到安娜汽车的前保险杠一端已经脱落拖挂在地,这显然不像是一个神志清醒的人会做的事。笔者的有罪推定在此时受到了第二次挑战,看来在判断中用“鸭子测试推理”的还不只是做生意的人,警察也不例外。
更为重要的是,控方提供的酒精含量报告对安娜极为不利,她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4%,而根据法律,含量只要超过0.08% 就被认定是酒后驾驶。安娜的律师巧妙地把矛头指向了测试仪器的保养、使用和其准确度及可靠性,并举出温度计、血压计到手机和电脑都可能出现故障和误差等种种例子。他还以其之矛攻其之盾:根据安娜的体重,她要一气喝7-8罐啤酒才能达到2.4%的血液酒精含量。而辩护律师本人即使人高马大,一气喝下那么多啤酒也根本不可能像当事人在录像中表现得那样理智和有问有答,而且条理清晰。他最后的一条问话掷地有声:“诸位,难道我们要因为一部机器的故障而将这位无辜的女人送进监狱吗?”
此时,控方反倒好像成了辩方,他们甚至找来了酒精含量测试仪的专家,证明该机器接受了定期维护和测试,出差错的概率很低。至此,笔者开始对控方的证据产生了怀疑,相信其他陪审员亦有同感。
美国刑事诉讼的
核心价值“排除合理怀疑”
说到怀疑,不能不提到美国刑事诉讼中的一个核心价值或是原则,那就是“排除合理怀疑”(beyond reasonable doubt)。其实从英文原文来看,“排除合理怀疑”容易让人产生错觉,关键在于“beyond”这个词,即“超越”。通俗地说,陪审团仅仅是合情合理地怀疑被控方有罪还不够,“超越”后的要求是“毫无怀疑”(no doubt)被控方的有罪,由此可见刑事诉讼案件中定罪的标杆之高。所以,不能定罪并不等于被告没有犯罪事实。
将酒后驾驶归为刑事诉讼,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其实对肇事者有利,因为定罪的标杆高了,定罪也就难了。比如,此案的当事人安娜既没有撞死人,也没有造成任何财产损伤,本来是微不足道的小案。要在中国,很容易解决问题。可是在美国却非要“排除合理怀疑”才能予以处罚。本来欲严惩不贷、惩前毖后的法律却适得其反地变得无效和无力。
其实,作为普通的美国公民,每位陪审员都有着不同的教育背景和生活阅历,不但是案件的局外人,更不是法律工作者,怎能担负起给别人定罪的重责?任何犯罪都是过去时,陪审员所能做的只是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做判断,而在很多情况下这样的判断充其量也只能是“合理怀疑”。可是仅凭“合理怀疑”就能给人定罪,让他们失去人身自由或是生命吗?在美国受教育和生活工作近30年,笔者对美国的法制社会颇有了解,但几个小时的陪审员的经历却起到了画龙点睛的作用,它引爆了原先摇摇欲坠却又根深蒂固的有罪推定观念,把“排除合理怀疑”和无罪推定深深地移植到DNA中。
“死结”的代价
根据美国的法律,陪审员的裁定必须一致。换句话说,只要有一个陪审员的意见与其他五个人的不符就不能为其定罪或免罪。可想而知,要定一个人有罪是多么不容易。
同席的陪审员中,除了笔者一名亚裔男性外,其他还有两位黑人女性,两位白人男性以及一位拉丁美洲裔的女性。这显然并不代表美国国家人种构成的比例,对被控的白人女性来说或许并不是最理想的。然而,在这六人中,偏偏是安娜的一位男性同胞坚持认定她是有罪的。
为了达成一致,陪审团一次又一次进行激辩,此公无动于衷,不改初衷。每一次向法官传递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都被驳回继续辩论。辩论渐渐变成了无言的寂静,大家百无聊赖地看起手机来。这世界上竟然有这样浪费人时间的制度。好不容易法官也熬不住了,方才宣布休庭,不过明天还得继续。结果第二天,法官又把同一群“人质”关押了半天,那个另类依然坚持安娜有罪。法官无可奈何只得宣布,此案中陪审员僵持不下,为无法裁定的陪审团(A deadlocked jury or a hung jury) ,打发大家打道回府。
按照美国的法律,遇到类似“死结”导致无疾而终的案子,控方可重新提出起诉,当然到时候也有可能决定不再起诉。离开法庭的时候,笔者在心里暗暗为安娜祈祷:上帝保佑,千万再别起诉这个可怜的女人了。不管她上次是否酒后驾驶,这两年的折磨恐怕已经让她在精神和经济上受到了很大的打击和损失,更不用说对她生活造成的干扰。美国的法律,坚持公正之余难道就没有一丁点情理吗?
体会和感受
难熬的一天半终于结束,回头看还是收获大于痛苦。总结几条感受:
一是无罪推定的价值观彻底颠覆了曾经根深蒂固的有罪推定。归根到底,这是一个价值观的转变,也是一种文化的转变。以笔者一个在美国生活近30年的人尚且需要这样一个非常事件来扭转自己陈腐的观念,中国这样一个长期持不同观念的国家,要所有人做到对这一普世价值的真正认同并非一蹴而就之易事。
二是感受到了“排除合理怀疑”的人文价值力量。“与其让一个无罪的人受到惩罚,不如让十个有罪的人逃避惩罚”的核心,其实是对人权最大程度的保护。有道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但其实无论是无罪推定还是“排除合理怀疑”都是以人权为纲,纲举目张,疏漏有所失,疏漏有所得,得大于失。
三则是再次感受到了美国法律制度作茧自缚的浪费和无效,甚至是荒唐的地方。
就在笔者完稿之时,收到了当日庭审法官寄来的一封亲笔签名的感谢信和法院寄来的一张77美元的支票作为酬劳,意思大概像国内的说法“一点车马费,不成敬意”吧。
对于本文内容您有任何评论或补充,
请发邮件至xincaifu@xcf.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