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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电梯的上行超速保护装置是电梯十分重要的安全保护部件。通过安装在曳引驱动装置处,当电梯发生传动失效、制动失效等故障,导致上行超速到规定程度时,上行超速保护装置配置动作,通过切断行驶电源、降低电梯行驶速度最终达到电梯制动,保护轿厢内乘客和财产的安全。
【关键词】监控装置;制动减速装置;定期监督检查
引言
现今,电梯作为高层建筑必不可少的交通工具,在日常生活中广泛使用。作为特种设备的一种,其安全性一直是被关注的焦点,尤其是安全部件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在GB7588-2003中给予了非常重要且明确的规定,笔者将对GB7588-2003中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的要求进行条款分析,并结合试验检验工作,浅谈曳引电梯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的监督检验方法。
1.速度监控装置和制动减速装置的配套方案
有机房电梯和无机房电梯的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均由控制柜、速度监控装置(限速器)和动作执行单元(双重制动器)组成。限速器监控轿厢的上行速度,若此速度达到设定的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动作速度时,限速器超速开关动作,控制柜切断制动器的供电电路,衬里在摩擦力的作用下停止旋转。轴套内侧与曳引机主轴固定,随主轴旋转;外侧与衬里啮合。衬里停止旋转直接致使轴套和曳引机主轴制动,曳引轮停转,从而完成上行超速保护动作。
2.GB7588-2003对轿厢上行超速保护的要求&对要求条款的分析
2.1曳引驱动电梯上应装设符合下列要求的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
a)当速度监控元件发出触发信号时,执行机构应立即无延迟的制停电梯或者至少使其减速至对重缓冲器设计的范围内。在整个减速过程中,测得的最大减速度不应大于1g;
b)如果上行超速保护装置需要外部的能量来驱动,当能量没有时,该装置应能使电梯制动并使其保持停止状态。带导向的压缩弹簧除外;
c)该装置动作时,应使一个电气安全装置动作。该装置动作后应由称职人员使其释放,释放时不需接近轿箱或对重。释放后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d)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是安全部件,应根据要求进行试验。
2.2对a)、b)的分析: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包含的速度监控元件和执行机构,属于该装置的外部能量,它可以为机械能、液压能、曳引能、电能、风能等多种形式存在,这样一种能量是速度监控元件和执行机构正常工作状态下所不可缺少的能量。当这样的外部能量逐渐失去的时候,即使在一些可靠的设计中,上行超速保护装置也因为失去能量支撑而停止发挥作用。如若此时电梯超速的危机状况发生,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就不可能提供最安全、最有效、最合适的保护。为此,必须有相关的规定,确保当这种重要的外部能量失去的时候,上行超速保护装置也能通过其它途径立即产生动作帮助电梯制动停止和强力的保持在停止的状态上。作为世界上较早应用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的先进国家,美国电梯标准A17.1对此也有明确的类似规定。
对c)、d)的分析:作为上行超速保护装置速度方面的监控部件,像限速器钢丝绳、限速器等原件,在早期电梯行业中就得到了极其广泛而重要的应用,因其结构简单、造价低、运行的安全可靠而存在着。因此常常被用来作为速度监控系统的一部分。执行机构来说,也是整个电梯上行超速不可缺少的部分,因为电梯超速时,轿厢会激发速度监控元件的超速信息,此时执行机构可以通过电气切断整体回路或者是机械限速、抱闸及最终的安全钳强制制停等一系列动作,完成对轿厢的紧急制动,最少也要满足在对重缓冲器设计的制停适用范围内达到电梯的停止。
3.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的控制型式分析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的结构型式多种多样,可以是机械式、电气式、气动式、液压式等多种型式。其中电气控制方式运用较多。
电气控制方式可分为:“失电动作”型控制、“得电动作”型控制。
“失电动作”型控制:也就是在电梯能保证正常运行的状态下,电梯上行超速保护装置中的一种机械装置发生作用,产生机械力。而电气侧因电路线圈自身通过电流而不断产生电磁力,机械力和电磁力相互平衡,制约机械力或电磁力单独对电梯造成干扰。当附加在外部的电能突然消失时,电路中的线圈因失电而失去电磁力,因此平衡被破坏,致使机械力发挥功用,使得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动作。
“得电动作”型控制:在电梯保证能运行合理正常的情况下,电路的本身是没有电流经过的,当电梯因为超速致使电梯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发生动作时,因通电作用,电路才会有电。按照本文上部根据GB要求中b)的规定,当外部电能突然消失的时候,因能量不足,无法动作,在这种情况下“得电动作”的电路就无法使得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工作,无法启动。因而b)的规定就不能得到合理的满足。这是一种电梯安全性的风险对应,这种得电动作型式存在缺陷。
4.安装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
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的作用发挥并不是总能实现,因为超速的状态总是少数,上行超速保护装置作为一种安全风险控制行为,需要定期监督检验和定期检查,检查的内容主要是整个超速保护系统合理的配置、可靠的联动、准确的安装性及摩擦板毁损等状态。检查的前提是当超速保护装置应该在电梯发生危险第一时间启动时,并不应该受其它电梯正常运行时控制速度、减速或停车的部件参与的影响。一定要保证一旦对重蹲底后,对重的缓冲器能在设计范围内帮助轿厢制停或减速。而除了有的同步电动机的抱闸制动器作为超速保护装置启动时动作的一部分外,不应该在上行保护装置试验时制动器发生抱闸动作,参与上行的制动,也就是说,制动器应始终处于开启的状态。
a.检查合理的配置:需检查与判断电梯整体配置要求与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的相关技术参数是否完全一致。尤其对其型式试验合格证中额定速度、额定载重量、系统质量进行核实,确认与实物一致。如果出现电梯安装时技术参数与型式试验参数不符,则说明该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属于超范围使用,不符合配置合理的要求。
b.检查速度监控元件和执行机构可靠的联动,作为上行超速保护装的执行机构同步电动机来说,已经通过安全回路的试验检验了联动的可靠性。对于非同步电动机执行的超速保护装置的试验方法顺序为:轿厢停在最低楼层,且空载-关闭厅、轿门(必须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轿厢)-切断主机电源回路,并打开制动器-拨动电气开关-确认执行机构能否触发动作。-恢复电气开关,恢复触发。-拨动上行机械制动装置。-确认执行机构能否触发动作。若发现触发不了执行机构,则说明速度监控元件和执行机构存在不可靠的联动行为。
c.检查执行机构准确的安装性,当曳引机制动器不作为上行超速装置执行部件时,应按下述方式试验操作:轿厢停在最高层站,且空载。-关闭厅、轿门(必须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轿厢)-打开制动器,拨动机械、电气开关确认执行机构被触发。-主机电源断开-手动打开制动器-确认钢丝绳是否滑移。如果钢丝绳的滑移程度较大,则说明电梯的不平衡力并不能被上行超速保护装置执行机构产生的制停力所消除,也可以说在对重缓冲器设计的范围内制停力不足以使轿厢制停或减速至合理的范围内。
d.在完成b和c的试验后,应检查摩擦板的磨损情况,及时更换摩擦板。
小结
电梯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在现如今,已大量投入市场开放使用,虽然GB7588-2003国家技术标准已经有所规定,但内容并不容易理解,本文对规定内容进行的条款释义,强化现场检证及操作人员对其理解的确认。并对安装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进行描述。上行超速保护装置作为电梯重要的安全保护部件,涉及到轿厢内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应为其单独制定相应的国家标准和检验规范,更为重要的是对相关安装及试验督检人员资质进行核实,方法进行审核,确保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发挥应有的作用,为电梯安全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朱德文,刘剑.电梯安全技术[M].中国电力出版社,2006.
[2]徐文刚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2003.
【关键词】监控装置;制动减速装置;定期监督检查
引言
现今,电梯作为高层建筑必不可少的交通工具,在日常生活中广泛使用。作为特种设备的一种,其安全性一直是被关注的焦点,尤其是安全部件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在GB7588-2003中给予了非常重要且明确的规定,笔者将对GB7588-2003中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的要求进行条款分析,并结合试验检验工作,浅谈曳引电梯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的监督检验方法。
1.速度监控装置和制动减速装置的配套方案
有机房电梯和无机房电梯的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均由控制柜、速度监控装置(限速器)和动作执行单元(双重制动器)组成。限速器监控轿厢的上行速度,若此速度达到设定的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动作速度时,限速器超速开关动作,控制柜切断制动器的供电电路,衬里在摩擦力的作用下停止旋转。轴套内侧与曳引机主轴固定,随主轴旋转;外侧与衬里啮合。衬里停止旋转直接致使轴套和曳引机主轴制动,曳引轮停转,从而完成上行超速保护动作。
2.GB7588-2003对轿厢上行超速保护的要求&对要求条款的分析
2.1曳引驱动电梯上应装设符合下列要求的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
a)当速度监控元件发出触发信号时,执行机构应立即无延迟的制停电梯或者至少使其减速至对重缓冲器设计的范围内。在整个减速过程中,测得的最大减速度不应大于1g;
b)如果上行超速保护装置需要外部的能量来驱动,当能量没有时,该装置应能使电梯制动并使其保持停止状态。带导向的压缩弹簧除外;
c)该装置动作时,应使一个电气安全装置动作。该装置动作后应由称职人员使其释放,释放时不需接近轿箱或对重。释放后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d)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是安全部件,应根据要求进行试验。
2.2对a)、b)的分析: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包含的速度监控元件和执行机构,属于该装置的外部能量,它可以为机械能、液压能、曳引能、电能、风能等多种形式存在,这样一种能量是速度监控元件和执行机构正常工作状态下所不可缺少的能量。当这样的外部能量逐渐失去的时候,即使在一些可靠的设计中,上行超速保护装置也因为失去能量支撑而停止发挥作用。如若此时电梯超速的危机状况发生,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就不可能提供最安全、最有效、最合适的保护。为此,必须有相关的规定,确保当这种重要的外部能量失去的时候,上行超速保护装置也能通过其它途径立即产生动作帮助电梯制动停止和强力的保持在停止的状态上。作为世界上较早应用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的先进国家,美国电梯标准A17.1对此也有明确的类似规定。
对c)、d)的分析:作为上行超速保护装置速度方面的监控部件,像限速器钢丝绳、限速器等原件,在早期电梯行业中就得到了极其广泛而重要的应用,因其结构简单、造价低、运行的安全可靠而存在着。因此常常被用来作为速度监控系统的一部分。执行机构来说,也是整个电梯上行超速不可缺少的部分,因为电梯超速时,轿厢会激发速度监控元件的超速信息,此时执行机构可以通过电气切断整体回路或者是机械限速、抱闸及最终的安全钳强制制停等一系列动作,完成对轿厢的紧急制动,最少也要满足在对重缓冲器设计的制停适用范围内达到电梯的停止。
3.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的控制型式分析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的结构型式多种多样,可以是机械式、电气式、气动式、液压式等多种型式。其中电气控制方式运用较多。
电气控制方式可分为:“失电动作”型控制、“得电动作”型控制。
“失电动作”型控制:也就是在电梯能保证正常运行的状态下,电梯上行超速保护装置中的一种机械装置发生作用,产生机械力。而电气侧因电路线圈自身通过电流而不断产生电磁力,机械力和电磁力相互平衡,制约机械力或电磁力单独对电梯造成干扰。当附加在外部的电能突然消失时,电路中的线圈因失电而失去电磁力,因此平衡被破坏,致使机械力发挥功用,使得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动作。
“得电动作”型控制:在电梯保证能运行合理正常的情况下,电路的本身是没有电流经过的,当电梯因为超速致使电梯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发生动作时,因通电作用,电路才会有电。按照本文上部根据GB要求中b)的规定,当外部电能突然消失的时候,因能量不足,无法动作,在这种情况下“得电动作”的电路就无法使得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工作,无法启动。因而b)的规定就不能得到合理的满足。这是一种电梯安全性的风险对应,这种得电动作型式存在缺陷。
4.安装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
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的作用发挥并不是总能实现,因为超速的状态总是少数,上行超速保护装置作为一种安全风险控制行为,需要定期监督检验和定期检查,检查的内容主要是整个超速保护系统合理的配置、可靠的联动、准确的安装性及摩擦板毁损等状态。检查的前提是当超速保护装置应该在电梯发生危险第一时间启动时,并不应该受其它电梯正常运行时控制速度、减速或停车的部件参与的影响。一定要保证一旦对重蹲底后,对重的缓冲器能在设计范围内帮助轿厢制停或减速。而除了有的同步电动机的抱闸制动器作为超速保护装置启动时动作的一部分外,不应该在上行保护装置试验时制动器发生抱闸动作,参与上行的制动,也就是说,制动器应始终处于开启的状态。
a.检查合理的配置:需检查与判断电梯整体配置要求与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的相关技术参数是否完全一致。尤其对其型式试验合格证中额定速度、额定载重量、系统质量进行核实,确认与实物一致。如果出现电梯安装时技术参数与型式试验参数不符,则说明该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属于超范围使用,不符合配置合理的要求。
b.检查速度监控元件和执行机构可靠的联动,作为上行超速保护装的执行机构同步电动机来说,已经通过安全回路的试验检验了联动的可靠性。对于非同步电动机执行的超速保护装置的试验方法顺序为:轿厢停在最低楼层,且空载-关闭厅、轿门(必须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轿厢)-切断主机电源回路,并打开制动器-拨动电气开关-确认执行机构能否触发动作。-恢复电气开关,恢复触发。-拨动上行机械制动装置。-确认执行机构能否触发动作。若发现触发不了执行机构,则说明速度监控元件和执行机构存在不可靠的联动行为。
c.检查执行机构准确的安装性,当曳引机制动器不作为上行超速装置执行部件时,应按下述方式试验操作:轿厢停在最高层站,且空载。-关闭厅、轿门(必须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轿厢)-打开制动器,拨动机械、电气开关确认执行机构被触发。-主机电源断开-手动打开制动器-确认钢丝绳是否滑移。如果钢丝绳的滑移程度较大,则说明电梯的不平衡力并不能被上行超速保护装置执行机构产生的制停力所消除,也可以说在对重缓冲器设计的范围内制停力不足以使轿厢制停或减速至合理的范围内。
d.在完成b和c的试验后,应检查摩擦板的磨损情况,及时更换摩擦板。
小结
电梯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在现如今,已大量投入市场开放使用,虽然GB7588-2003国家技术标准已经有所规定,但内容并不容易理解,本文对规定内容进行的条款释义,强化现场检证及操作人员对其理解的确认。并对安装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进行描述。上行超速保护装置作为电梯重要的安全保护部件,涉及到轿厢内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应为其单独制定相应的国家标准和检验规范,更为重要的是对相关安装及试验督检人员资质进行核实,方法进行审核,确保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发挥应有的作用,为电梯安全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朱德文,刘剑.电梯安全技术[M].中国电力出版社,2006.
[2]徐文刚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