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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社区矫正活动动员了全社会的力量和资源,标本兼治,宽严相济,旨在使在犯罪几率低到趋于零。如今越来越多的社会公众已经开始接受对部分轻罪犯实行“社区矫正”。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也在借鉴外国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国情逐渐建立起来并在慢慢完善中。
关键词:社区矫正 价值 完善
1 中国试行社区矫正制度改革的理论背景
1.1 社区矫正制度的理念基础
社区矫正,英文Community correction,指将符合特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而非监狱环境中,在确定的期限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主导,辅以社会社团以及志愿者的力量,帮助罪犯矫治病态心理和异常行为,引导参加公益活动,学习劳动就业技能,促使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实现社会安定和谐。
国外社区矫正制度的主导理论基础,即所谓的个别预防论中的矫正论。而矫正论的基本观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犯罪不是人的自由意志决定的,而是个人原因与社会原因交互作用的结果,即主张决定论;②刑罚的主要目的是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而最终目的是为了保卫社会不受犯罪的侵害,即社会防卫论;③对与具有社会危险性的人,不管其有无道义上的责任,基于社会防卫的需要,必须令其承担社会责任,即社会责任论;④为了防卫社会,对于没有责任能力、没有执行刑罚或者刑罚执行完毕而仍有社会危险性的人也应当采取保安设施,即安保处分论;⑤犯罪即是疾病,而犯罪人是病人,病人的犯罪原因不同,治疗措施不同,应该实行个别化原则;⑥消除人身危险性靠矫治,而消除社会危险靠的是社会政策。我国官方主导社区矫正制度的理念基础正是“矫正论”。
1.2 社区矫正制度的价值
①社区矫正制度与公正。公正是社区矫正的首要价值,没有公正,社区矫正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刑罚对犯罪的报应体现了其公正性,但如果没有功利的制约,这种报应就会走向极端;同样,刑罚是为了预防犯罪也体现了其公正,但如果脱离了报应的基础,也会走向极端主义。②社区矫正制度与效率。社区矫正制度对效率的促进,首先体现在公认的矫正费用大大降低;其次是罪犯矫正时间缩短;然后有矫正场所要求降低(以现成的社区替代监狱等场所)和其他部分矫正条件的降低(人力看守需要的下降,监狱防护设的备需要下降等)。另外,从“产出”的角度讲,由于社区矫正是以人道主义的精神采取了对犯罪分子负责的态度,故大多数人相信社区矫正如果使用的得当便能够有效的降低再犯罪率,加快犯罪人的再社会化进程。③社区矫正与秩序。社区矫正最大的特点就是以社会内处遇替代社会外处遇,即把罪犯放在特定的社區中进行矫正。目前对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和对象的活动有一定的限制,执行机关也会通过软硬件的约束,对他们的行为实施监控。在威慑力方面,如果罪犯不服改造,仍会重新收监执行。因此可以看出社区矫正制度在稳定社会秩序上肯定是利大于弊的。④社区矫正与自由。社区矫正较监狱矫正赋予了矫正对象较大的自由,这就对矫正对象自由限度的立法产生很大挑战,应当把握好相对自由的度,做到既有利于平缓改造,又能保证矫正对象的服从改造而不会利用矫正逃避监狱管制。
2 社区矫正制度的运用现状
如今,社区矫正在欧美韩日等国被广泛使用。
在我国, 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不仅对社区矫正的概念做了详细界定,另外还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管制、缓刑、监外执行、假释以及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罪犯。自《通知》发布以来,京、沪、津、浙、鲁等省市已开始了社区矫正的试点。全面试行实施社区矫正,是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要求,逐步的社区矫正被作为我国司法体制与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纳入到司法体制与工作机制改革的整体规划之中。
3 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
目前,我国实施社区矫正制度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主要有观念层面“重刑主义”思想的作祟、社会基础层面社区发育的不成熟、法律规范层面社区矫正相关法律待完善。我国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解决实施社区矫正中存在的问题,完善社区矫正制度:
第一,在社会观念层面,营造转变“重刑主义”思想的社会氛围。实践中,犯罪并没有因为严刑峻法而得以遏制,社会的秩序并没有因为众多犯罪行为的严惩而得以维护,公民也并没有因为众多的犯罪人被投进监狱而感到安全。也正是这一社会背景下,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应运而生。社区矫正在我国仍处于本土化的探索阶段,是一个新生事物,推行这种行刑社会化的刑罚执行方式,不仅要有完善的制度做保障,更重要的是社会成员思想观念上的接受和认可。为此,我国应在社会文化层面,营造转变“重刑主义”思想的社会氛围。
第二,进一步塑造社区矫正所需要的社会基础。社区矫正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成熟的社区治理环境为其保障。目前及今后一个比较长的阶段,中国社区矫正中的社区,实际上是以政府组织为基础和核心,基本等同于行政区划的概念。从我国的现实国情看,实施社区矫正制过程中,政府的扶持和主导是不可缺少的。但是,从社区矫正的发展趋势看,社区矫正应是在政府组织、协调、指导下,非政府组织、团体、社工和志愿者等等共同参与下实施。如果社区矫正被政府化、行政化,推行社区矫正意味着政府职能和机构的扩张,那么某种程度上,社区矫正便只是将犯罪人从政府一个部门或形式,转向另一个部门或形式的管理,甚至可能是监狱的“异形”扩大。它不仅失去了本来的性质和意义,甚至会背离其原本的轨道。这需要我国政府转变管理方式,为独立于政府之外的非政府社会组织和社区的发育,提供必要的环境。现代政府的发展方向是由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充分发挥民间组织的社会自治功能。社区矫正所需要的社会基础,将随着我国政府管理方式的转变而逐步完善。
第三,完善社区矫正的立法。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实施,目前还缺乏基本的法律依据和制度支撑。按照《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社区矫正的职责由司法行政机构承担,但是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在假释、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考察;《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判处管制、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若罪犯在假释中违反规定,由“公安机关提请法院审核裁定”。上述规定之间存在明显的冲突,即通常所说的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与工作主体相分离,这不可避免地带来了责权不一、衔接脱节和行政资源重复消耗等问题。
任何一项制度的都是由于社会的需要而产生并发展起来的,社区矫正制度同样是这样。社区矫正制度符合刑罚人道化发展趋势,有利于社会的文明进步。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不仅有利于落实党的改造罪犯政策,提高教育改造工作质量,节省执行成本,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更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维护社会长治久安。
参考文献:
[1]范燕宁.《社区矫正的基本理念和适用意义》,载《中国青年研究》2004年11期.
[2]吴珊.《社区矫正的中国实验》,《新闻周刊》2003年第25期.
[3]何显兵等.《社区矫正的困惑与反思》,载《西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一期.
[4]邱兴隆.《刑罚理性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8页.
作者简介:马志昊(1985-),女,河北省石家庄市,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09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刑法。
关键词:社区矫正 价值 完善
1 中国试行社区矫正制度改革的理论背景
1.1 社区矫正制度的理念基础
社区矫正,英文Community correction,指将符合特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而非监狱环境中,在确定的期限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主导,辅以社会社团以及志愿者的力量,帮助罪犯矫治病态心理和异常行为,引导参加公益活动,学习劳动就业技能,促使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实现社会安定和谐。
国外社区矫正制度的主导理论基础,即所谓的个别预防论中的矫正论。而矫正论的基本观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犯罪不是人的自由意志决定的,而是个人原因与社会原因交互作用的结果,即主张决定论;②刑罚的主要目的是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而最终目的是为了保卫社会不受犯罪的侵害,即社会防卫论;③对与具有社会危险性的人,不管其有无道义上的责任,基于社会防卫的需要,必须令其承担社会责任,即社会责任论;④为了防卫社会,对于没有责任能力、没有执行刑罚或者刑罚执行完毕而仍有社会危险性的人也应当采取保安设施,即安保处分论;⑤犯罪即是疾病,而犯罪人是病人,病人的犯罪原因不同,治疗措施不同,应该实行个别化原则;⑥消除人身危险性靠矫治,而消除社会危险靠的是社会政策。我国官方主导社区矫正制度的理念基础正是“矫正论”。
1.2 社区矫正制度的价值
①社区矫正制度与公正。公正是社区矫正的首要价值,没有公正,社区矫正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刑罚对犯罪的报应体现了其公正性,但如果没有功利的制约,这种报应就会走向极端;同样,刑罚是为了预防犯罪也体现了其公正,但如果脱离了报应的基础,也会走向极端主义。②社区矫正制度与效率。社区矫正制度对效率的促进,首先体现在公认的矫正费用大大降低;其次是罪犯矫正时间缩短;然后有矫正场所要求降低(以现成的社区替代监狱等场所)和其他部分矫正条件的降低(人力看守需要的下降,监狱防护设的备需要下降等)。另外,从“产出”的角度讲,由于社区矫正是以人道主义的精神采取了对犯罪分子负责的态度,故大多数人相信社区矫正如果使用的得当便能够有效的降低再犯罪率,加快犯罪人的再社会化进程。③社区矫正与秩序。社区矫正最大的特点就是以社会内处遇替代社会外处遇,即把罪犯放在特定的社區中进行矫正。目前对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和对象的活动有一定的限制,执行机关也会通过软硬件的约束,对他们的行为实施监控。在威慑力方面,如果罪犯不服改造,仍会重新收监执行。因此可以看出社区矫正制度在稳定社会秩序上肯定是利大于弊的。④社区矫正与自由。社区矫正较监狱矫正赋予了矫正对象较大的自由,这就对矫正对象自由限度的立法产生很大挑战,应当把握好相对自由的度,做到既有利于平缓改造,又能保证矫正对象的服从改造而不会利用矫正逃避监狱管制。
2 社区矫正制度的运用现状
如今,社区矫正在欧美韩日等国被广泛使用。
在我国, 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不仅对社区矫正的概念做了详细界定,另外还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管制、缓刑、监外执行、假释以及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罪犯。自《通知》发布以来,京、沪、津、浙、鲁等省市已开始了社区矫正的试点。全面试行实施社区矫正,是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要求,逐步的社区矫正被作为我国司法体制与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纳入到司法体制与工作机制改革的整体规划之中。
3 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
目前,我国实施社区矫正制度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主要有观念层面“重刑主义”思想的作祟、社会基础层面社区发育的不成熟、法律规范层面社区矫正相关法律待完善。我国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解决实施社区矫正中存在的问题,完善社区矫正制度:
第一,在社会观念层面,营造转变“重刑主义”思想的社会氛围。实践中,犯罪并没有因为严刑峻法而得以遏制,社会的秩序并没有因为众多犯罪行为的严惩而得以维护,公民也并没有因为众多的犯罪人被投进监狱而感到安全。也正是这一社会背景下,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应运而生。社区矫正在我国仍处于本土化的探索阶段,是一个新生事物,推行这种行刑社会化的刑罚执行方式,不仅要有完善的制度做保障,更重要的是社会成员思想观念上的接受和认可。为此,我国应在社会文化层面,营造转变“重刑主义”思想的社会氛围。
第二,进一步塑造社区矫正所需要的社会基础。社区矫正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成熟的社区治理环境为其保障。目前及今后一个比较长的阶段,中国社区矫正中的社区,实际上是以政府组织为基础和核心,基本等同于行政区划的概念。从我国的现实国情看,实施社区矫正制过程中,政府的扶持和主导是不可缺少的。但是,从社区矫正的发展趋势看,社区矫正应是在政府组织、协调、指导下,非政府组织、团体、社工和志愿者等等共同参与下实施。如果社区矫正被政府化、行政化,推行社区矫正意味着政府职能和机构的扩张,那么某种程度上,社区矫正便只是将犯罪人从政府一个部门或形式,转向另一个部门或形式的管理,甚至可能是监狱的“异形”扩大。它不仅失去了本来的性质和意义,甚至会背离其原本的轨道。这需要我国政府转变管理方式,为独立于政府之外的非政府社会组织和社区的发育,提供必要的环境。现代政府的发展方向是由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充分发挥民间组织的社会自治功能。社区矫正所需要的社会基础,将随着我国政府管理方式的转变而逐步完善。
第三,完善社区矫正的立法。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实施,目前还缺乏基本的法律依据和制度支撑。按照《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社区矫正的职责由司法行政机构承担,但是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在假释、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考察;《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判处管制、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若罪犯在假释中违反规定,由“公安机关提请法院审核裁定”。上述规定之间存在明显的冲突,即通常所说的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与工作主体相分离,这不可避免地带来了责权不一、衔接脱节和行政资源重复消耗等问题。
任何一项制度的都是由于社会的需要而产生并发展起来的,社区矫正制度同样是这样。社区矫正制度符合刑罚人道化发展趋势,有利于社会的文明进步。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不仅有利于落实党的改造罪犯政策,提高教育改造工作质量,节省执行成本,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更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维护社会长治久安。
参考文献:
[1]范燕宁.《社区矫正的基本理念和适用意义》,载《中国青年研究》2004年11期.
[2]吴珊.《社区矫正的中国实验》,《新闻周刊》2003年第25期.
[3]何显兵等.《社区矫正的困惑与反思》,载《西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一期.
[4]邱兴隆.《刑罚理性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8页.
作者简介:马志昊(1985-),女,河北省石家庄市,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09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