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观念转变是职能转变的思想前提和理论基础,要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必须在理论上、观念上确定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的政府理念。
关键词:市场经济;政府理念;政府职能
一、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在现代经济发展中,政府与市场是不可或缺的两大支柱。市场是一种经济运行机制,市场经济体制的核心是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和基本手段,或者说市场要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所谓市场配置资源,就是市场主体通过价格机制,并结合供求机制和竞争机制配置资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必须有配置资源的权利和能力。也就是说,企业生产什么产品,以及生产多少这些产品,必须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来决定,而不能由政府来决定。没有市场机制的作用,就会出现资源配置的低效率,经济就没有活力。然而,实践证明,市场不是万能的,它存在一些与生俱来的缺陷和问题,即市场在许多领域存在“失灵”或“无效”现象,许多问题无法单纯用市场的办法来解决,只能依靠政府的力量来调节和规制。因此,发展市场经济不能完全脱离政府的干预。但是,政府也非全知全能的,倘若干预不适度,同样会产生政府失灵问题。既然我们希望政府用“看得见的手”去把“看不见的手”办不好的事办好,就必须首先明确政府的职能,并使政府以最有效的方式进行干预和调节,从而促进市场机制更好地发挥作用。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时期,我们进行经济活动的每一个环节都可能会涉及到政府与市场关系问题。事实上,我们现实经济生活中许多深层次的问题和矛盾,都源自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因此,只有恰当地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经济发展才能取得新的进展。自1992年中共“十四大”确立市场经济的改革目标以来,我国经历了几次大的政府机构改革,从形式上看,均表现为削减机构和人员。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内容和重点发生了较大变化,适应市场取向改革深入发展的要求,重塑政府角色已成为当前推动市场经济发展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为此,更新政府理念,确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的政府理念成为当务之急。
二、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新的政府理念
政府职能,是政府在一定历史时期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担负的职责和功能,它反映政府的实质及活动的内容和方向。作为上层建筑核心部分的政府,其根本职能就是为经济基础服务。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包揽所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事务。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府只需要管理那些社会需要而其他市场主体管不了或无人管的社会公共事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事务则由他们根据国家法律和行业规定自主处理。现有的政府职能,许多方面仍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坚决地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很难真正形成。可以说,政府职能的转变已成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而政府职能转变滞后,又主要是由于政府理念未能及时转换、更新造成的。因此,要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必须在理论上确定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的政府理念。
1.确立“有限政府”的新观念。由于以往人们对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僵化理解,以及几千年来封建社会的影响,全社会形成了根深蒂固的“政府高明”、“政府至上”的理念。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基本的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既存在着把本该属于公民权利的事项纳入政府管理的弊端,也存在着把本该由公民承担的责任由政府承担的缺陷。计划经济时代的政府,由于完全排斥市场的作用,政府拥有无限的权利,对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方方面面实行大一统的管理。与此相适应,政府是各类资源配置的唯一主体,承担着对社会的无限责任。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后,政府在资源配置上的作用逐步减弱,特别是随着企业改革的到位,商品、劳动、资本、技术各类市场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此时,出于公平竞争的需要,必然要求政府最终退出市场。首先,政府除了仍是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实现计划的政策决策者之外,不再是微观经济生活的决策者而仅仅是调节者;其次,政府配置资源的范围也将大大缩小,资源的分配主要由市场来进行;再次,政府的经济调控对象不再是包揽一切,而是主要针对经济基础结构、经济秩序等宏观方面。总之,只有建立“有限政府”的理念,才能实现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合理关系,使个人和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经济主体。
2.确立“法治政府”的新观念。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律的权威性应该在一切经济活动中得到充分的体现。法治是市场经济要求政府必须奉行的行政原则。只有在法治的环境下,经济活动才能有效的拒绝和排斥一切不合理的非法律形式的干预,竞争才能公平公正的展开。在企业竞争中,政府应该始终扮演裁判员的角色,而不是与企业争抢运动员的位置。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政府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守一系列有关的国际准则和法律。按照这些法律理念,政府的权力是法定的,必须是有限而中性的,同时还是透明而有效的。在市场不能直接发挥作用时,政府应通过明晰产权,建立有效的现代产权制度使市场机制得以运行,而非直接发布行政命令。因此,政府必须完成执政理念的转型,转变既有的思维方式,尊重法律,并建立起牢固的规则意识,切实解决滥用职权、执法不公、多头执法以及违法乱纪等问题,如此行政效率才会大大提高。
3.确立“服务型政府”的新观念。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政府不但应该从经济竞争领域内退出,担当起专职裁判员的角色,还应该担负起所有企业的服务员的职能。在我国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中,政府直接从事大量具体的微观经济管理活动,结果导致政府机构和人员编制恶性膨胀,政府的负担越来越重,而社会的自治功能也越来越弱。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本质上就是国家还权于社会的过程。如前所述,转变政府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实行政企、政事、政社分开,将微观经济的管理事务和大部分社会事务还给企业和社会组织(中介组织、社会团体、民间的服务机构等)进行管理,政府只承担社会公益事业的服务者和管理人的角色。政府履行管理职能也是通过对经济活动的条件、规则、信号参数等方面进行调控,来间接地调节和引导以企业为主体的各微观单位的经营决策活动,使之符合宏观经济的发展目标。
中共“十六大”以来,我国已把建立“以人为本的服务型政府”作为转变政府职能的目标。所谓服务型政府,是在社会本位、民本位理念指导下,按公民意志,通过法定程序和民主公开的方式组建起来的承担为公民服务责任的政府。目前我国市场经济的发育还处在初级阶段,各种配套制度很不完善,市场壁垒花样繁多,竞争规则不尽公平。因此,政府的服务应从制度建设入手,努力为企业营造出一个良好的竞争发展的制度环境。这就要求政府进行大胆的制度创新,进一步从根本上转变自己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全能角色,确立和强化服务意识,为经济的发展提供完善到位的服务。总之,观念转变是职能转变的思想前提和理论基础,要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必须在理论上、观念上确定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的政府理念。
作者单位:陈忠 泰山医学院社会科学部
李玲 泰山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纪程.论当代我国“有限政府”的建构[J].学术论坛,2004(3):23-25.
[2]樊刚.作为公共机构的政府职能[M].北京:三联书店,2005,10.
关键词:市场经济;政府理念;政府职能
一、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在现代经济发展中,政府与市场是不可或缺的两大支柱。市场是一种经济运行机制,市场经济体制的核心是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和基本手段,或者说市场要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所谓市场配置资源,就是市场主体通过价格机制,并结合供求机制和竞争机制配置资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必须有配置资源的权利和能力。也就是说,企业生产什么产品,以及生产多少这些产品,必须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来决定,而不能由政府来决定。没有市场机制的作用,就会出现资源配置的低效率,经济就没有活力。然而,实践证明,市场不是万能的,它存在一些与生俱来的缺陷和问题,即市场在许多领域存在“失灵”或“无效”现象,许多问题无法单纯用市场的办法来解决,只能依靠政府的力量来调节和规制。因此,发展市场经济不能完全脱离政府的干预。但是,政府也非全知全能的,倘若干预不适度,同样会产生政府失灵问题。既然我们希望政府用“看得见的手”去把“看不见的手”办不好的事办好,就必须首先明确政府的职能,并使政府以最有效的方式进行干预和调节,从而促进市场机制更好地发挥作用。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时期,我们进行经济活动的每一个环节都可能会涉及到政府与市场关系问题。事实上,我们现实经济生活中许多深层次的问题和矛盾,都源自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因此,只有恰当地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经济发展才能取得新的进展。自1992年中共“十四大”确立市场经济的改革目标以来,我国经历了几次大的政府机构改革,从形式上看,均表现为削减机构和人员。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内容和重点发生了较大变化,适应市场取向改革深入发展的要求,重塑政府角色已成为当前推动市场经济发展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为此,更新政府理念,确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的政府理念成为当务之急。
二、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新的政府理念
政府职能,是政府在一定历史时期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担负的职责和功能,它反映政府的实质及活动的内容和方向。作为上层建筑核心部分的政府,其根本职能就是为经济基础服务。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包揽所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事务。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府只需要管理那些社会需要而其他市场主体管不了或无人管的社会公共事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事务则由他们根据国家法律和行业规定自主处理。现有的政府职能,许多方面仍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坚决地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很难真正形成。可以说,政府职能的转变已成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而政府职能转变滞后,又主要是由于政府理念未能及时转换、更新造成的。因此,要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必须在理论上确定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的政府理念。
1.确立“有限政府”的新观念。由于以往人们对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僵化理解,以及几千年来封建社会的影响,全社会形成了根深蒂固的“政府高明”、“政府至上”的理念。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基本的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既存在着把本该属于公民权利的事项纳入政府管理的弊端,也存在着把本该由公民承担的责任由政府承担的缺陷。计划经济时代的政府,由于完全排斥市场的作用,政府拥有无限的权利,对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方方面面实行大一统的管理。与此相适应,政府是各类资源配置的唯一主体,承担着对社会的无限责任。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后,政府在资源配置上的作用逐步减弱,特别是随着企业改革的到位,商品、劳动、资本、技术各类市场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此时,出于公平竞争的需要,必然要求政府最终退出市场。首先,政府除了仍是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实现计划的政策决策者之外,不再是微观经济生活的决策者而仅仅是调节者;其次,政府配置资源的范围也将大大缩小,资源的分配主要由市场来进行;再次,政府的经济调控对象不再是包揽一切,而是主要针对经济基础结构、经济秩序等宏观方面。总之,只有建立“有限政府”的理念,才能实现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合理关系,使个人和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经济主体。
2.确立“法治政府”的新观念。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律的权威性应该在一切经济活动中得到充分的体现。法治是市场经济要求政府必须奉行的行政原则。只有在法治的环境下,经济活动才能有效的拒绝和排斥一切不合理的非法律形式的干预,竞争才能公平公正的展开。在企业竞争中,政府应该始终扮演裁判员的角色,而不是与企业争抢运动员的位置。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政府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守一系列有关的国际准则和法律。按照这些法律理念,政府的权力是法定的,必须是有限而中性的,同时还是透明而有效的。在市场不能直接发挥作用时,政府应通过明晰产权,建立有效的现代产权制度使市场机制得以运行,而非直接发布行政命令。因此,政府必须完成执政理念的转型,转变既有的思维方式,尊重法律,并建立起牢固的规则意识,切实解决滥用职权、执法不公、多头执法以及违法乱纪等问题,如此行政效率才会大大提高。
3.确立“服务型政府”的新观念。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政府不但应该从经济竞争领域内退出,担当起专职裁判员的角色,还应该担负起所有企业的服务员的职能。在我国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中,政府直接从事大量具体的微观经济管理活动,结果导致政府机构和人员编制恶性膨胀,政府的负担越来越重,而社会的自治功能也越来越弱。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本质上就是国家还权于社会的过程。如前所述,转变政府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实行政企、政事、政社分开,将微观经济的管理事务和大部分社会事务还给企业和社会组织(中介组织、社会团体、民间的服务机构等)进行管理,政府只承担社会公益事业的服务者和管理人的角色。政府履行管理职能也是通过对经济活动的条件、规则、信号参数等方面进行调控,来间接地调节和引导以企业为主体的各微观单位的经营决策活动,使之符合宏观经济的发展目标。
中共“十六大”以来,我国已把建立“以人为本的服务型政府”作为转变政府职能的目标。所谓服务型政府,是在社会本位、民本位理念指导下,按公民意志,通过法定程序和民主公开的方式组建起来的承担为公民服务责任的政府。目前我国市场经济的发育还处在初级阶段,各种配套制度很不完善,市场壁垒花样繁多,竞争规则不尽公平。因此,政府的服务应从制度建设入手,努力为企业营造出一个良好的竞争发展的制度环境。这就要求政府进行大胆的制度创新,进一步从根本上转变自己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全能角色,确立和强化服务意识,为经济的发展提供完善到位的服务。总之,观念转变是职能转变的思想前提和理论基础,要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必须在理论上、观念上确定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的政府理念。
作者单位:陈忠 泰山医学院社会科学部
李玲 泰山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纪程.论当代我国“有限政府”的建构[J].学术论坛,2004(3):23-25.
[2]樊刚.作为公共机构的政府职能[M].北京:三联书店,20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