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分案审查起诉是否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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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案处理是现代少年刑事司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它贯穿于刑事诉讼的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阶段。2012年修改后的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在一定程度上确立了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分案处理制度。但是,司法操作中究竟应当如何进行分案,仍然是有待明确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审前阶段分案处理的做法已经普遍存在,但是由于缺乏统一全面的立法规定和应有的理论指导,各地的做法混乱,其中不少做法缺乏正当性,引发了许多问题亟待解决。在本文中,笔者将主要探讨审前阶段,除了分别羁押之外,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应如何分案。
  1997年上海市虹口区检察院未检部门在全国首次尝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分案起诉工作。但由于尚没有统一具体的法律规定,各地分案处理的做法并不一致,关于分案处理的诸多问题也存在争议。在下文中,笔者将以上海和重庆分案处理的实践作为主要的考察对象,并结合其他地区的做法,粗略地考察我国未成年人分案处理在检察阶段的程序运作,并予以评价。[1]
  一、两种审查起诉模式
  在受案范围上,各地的未检科都主要是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在具体做法上仍然存在差异,对于是否合并审查起诉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有两种不同的做法。一种是由未检科对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统一进行审查起诉,如果符合分案起诉标准的,再分案向法院提起公诉。比如,山东省泰安市检察系统的做法,“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可以并案审查其共同犯罪事实,复核证据,制作一份综合性审查报告。但向法院提起公诉时必须分案进行,分别制作公诉词和起诉书。”[2]另一种截然做法是在审查起诉环节就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分别由未检科和公诉科负责办理。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未检科采取绝对分开审查起诉的做法,凡是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均拆分为两部分,未成年人部分由未检科负责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成年人部分由公诉科负责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06年)第25条的规定,“对于分案起诉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可以根据全案情况制作一个审结报告,起诉书以及出庭预案等应当分别制作。”按照该条的规定,对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可以统一进行审查起诉,但是并没有强行要求,也就是说这两种做法都是可以的。可以说,这条规定便是导致这两种不同做法的依据所在。 
  二、工作机制
  从工作机制来看,不同地方的做法不同,主要有“捕、诉、防”一体化工作机制和捕诉分离工作机制。上海市检察系统是推行“捕、诉、防”一体化工作机制的代表,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捕、诉、防一体化工作机制,是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等特点, 由主办检察官自受理案件起, 全程负责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诉讼监督以及参与综合治理预防犯罪等工作职责的办案模式。”[3]重庆市沙坪坝区检察院未检科实行捕诉分离的工作机制,未检科的检察官按不同职责分为两类,一部分检察官专门负责未成年人逮捕工作,另一部分检察官专门负责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工作。
  两种工作机制各有优劣,前者更加有利于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感化,后者则区分逮捕和起诉的标准,有利于加强对移送起诉案件的审查。“捕、诉、防”一体化工作机制增加了检察官和涉罪未成年人一对一接触的机会,检察官有更多的时间能够更好地地熟悉和理解未成年人的犯罪经过、性格特征、成长环境等情况,长期的接触也可以增进未成年人对检察官的信任,加强彼此之间的理解和沟通,有利于实现教育感化的目标。此外,“捕、诉、防”一体化工作机制还可以减少审查起诉部分重复审查的工作量,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但是,“捕、诉、防”一体化工作机制容易导致逮捕的标准异化成起诉标准,因为按照现行检察机关的考察办法,如果逮捕后的案件没有被起诉的话,决定批捕的检察官则面临着业绩考察扣分的风险,为了保险起见办案人员往往按照起诉的证据标准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过高的逮捕证据标准逼迫侦查机关不得不滥用拘留期限(尽可能地用尽三十天的拘留期限),以争取在提请批准逮捕之前就完成所有证据的收集工作。在批捕和起诉均由一名检察官办理的情况下,这种情况将有可能会变得更加严重,容易出现凡是批准逮捕的案件一律移送审判的后果,导致审查公诉环节形同虚设。捕诉分离的工作机制区分了逮捕和起诉的不同职能,在保证逮捕专门化办理的同时,也较好地保证了审查公诉工作的独立性,有利于防止捕诉不分的弊端。但是应该看到,在我国由控诉机关承担批准逮捕权的现行司法体制下,严格意义上的捕诉分离很难实现,捕诉分离机制能够起到抑制逮捕和起诉完全同质化的作用,但是却也无法根除这种弊病。
  三、对审前阶段分案处理做法的反思
  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固然也要贯彻广义上分案处理的一些规定,但是这是否要求我们就应该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分开侦查、分开审查起诉,这种做法是否更加有利于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呢?
  对于分案侦查,学界一般持否定态度,然而对于是否应当分案审查起诉存在不同意见。陈光中教授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专家建议稿与论证》认为:“在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或者有牵连的犯罪案件中,对未成年人犯罪事实与成年人犯罪事实的侦查可以合并进行,但起诉和审判应当分开。”[4]该建议认为侦查可以合并进行,但是对于合并审查起诉持否定态度。有学者认为,对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不能在侦查过程中将案件分开侦查,而只能等到审查起诉终结后,由经办检察官决定是否将案件分开起诉。[5]
  笔者赞成后一种观点,因为在确保办案机构和办案人员专门化的前提下,合并侦查和审查起诉既符合设计分案处理制度的初衷,又有利于正确把握案件事实、节约司法成本。首先,从国际公约的要求来看,在审前阶段,只是要求由专门的警察和检察官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并没有要求在程序上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分开侦查和审查起诉。其次,分案处理的核心在于分案审理,即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不能同时接受同一法庭的审判,其意义有三:一是创造一个有利于教育未成年人的缓和的、宽松的法庭气氛;二是防止某些在法庭上态度恶劣、百般抵赖的同案成年人对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响,即避免法庭污染;三是避免共同审判发生冲突,比如未成年人不公开审判,而成年人却需要公开审判。而在审前阶段,侦查程序和审查起诉程序都是封闭的,未成年人一般不会接触到同案的成年人,不存在交叉感染的问题。最后,分别侦查和分别审查起诉不但不能够促进分案处理制度的正面功能,反而会导致诸多问题。在侦查和审查起诉环节,案件事实往往还处于有待查清的状态,必须对全案进行全面的审查才有可能快速准确地查清案件的事实,也只有在此基础之上才有可能做出正确的移送起诉决定或者起诉决定。
  总之,笔者认为在审前阶段,把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认为地拆分为两个案件由不同的人员办理,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和节约司法资源,因此身前阶段分案处理的关键在于分别羁押和由专业的人员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审查起诉,并在审查起诉终结时向法院分案起诉或者整案移送起诉后建议法院分庭审理。
  注释:
  [1]由于缺乏资料,也因为能否实行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分开羁押主要是由物质条件所决定的,并受办案人员观念的影响,除此之外缺乏值得深入探讨的必要性,因此以下内容不考察分别羁押的情况。
  [2]胡爱精、庄建平、张振龙:“山东新泰:分案起诉帮教挽救未成年人”,《检察日报》,2006 4 月27 日,第2 版。
  [3]金红:“刑事检察‘捕、诉、防’一体化工作机制 感召迷途少年的心灵”,《上海人大月刊》,2004年第1期,第33页。 
  [4]陈光中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专家建议稿与论证》,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689页。
  [5]徐美君:《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研究——基于实证和比较的分析》,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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