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我国企业的社会责任建设整体滞后于企业成长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透过商务环境中企业之间相互影响的逻辑,将社会责任与制度变迁相联系,发现由于企业与社会公众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解存在分歧,使其动因多元而混乱。在我国特定环境下,外在的商业干涉等因素可以促使社会责任协同推进,形成动态协调的系统演进格局。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商业干涉;制度变迁进路
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1)05-0093-03
一、引言
三鹿奶粉、南京冠生园陈馅月饼、康师傅矿物质水等事件,说明中国企业的社会责任承担意识总体上落后于企业的经济能力和市场地位。企业公民作为现代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社会责任建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概念由谢尔顿提出,他认为CSR是指企业应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1]亚里士多德提出,所有共同体都是为了某种善而建立的。 [2]格里芬指出,企业应当在提高本身利润的同时,对保护和增加社会福利方面承担责任。[3]德鲁克也认为企业的存在不是孤立的,周围存在着众多的利益相关者,需要关注相关者的利益。[4]罗宾斯认为CSR是指超过法律和经济要求的、为谋求对社会有利的长远目标所承担的责任。[5]李立清、李燕凌认为企业必须让渡一部分权力给政府或社会,换取企业在有序竞争的市场中生存。[6]Geoffrey Hea认为CSR充当了社会成本分配的角色,从而保证隐性的社会福利,挽救信誉危机。[7]鲍恩提出企业承担CSR的有效性首先需要外力,如政府、社会的推动。[8]弗里德曼提出企业员工对于其自身利益的保护动机使其成为推动企业承担CSR的一个主要动力。[9] 林洲钰认为中国民营企业的CSR经历了利润导向、法律导向、道德和慈善导向三个阶段,普通民众和媒体已经成为民营企业CSR的监督者。[10]
目前已有的研究更多关注了CSR的价值和意义,但对其准确界定和基本内容众说纷纭,尤其缺少系统推进全社会参与的分析。本文试图探索在现代商业网络环境前提下,以部分率先行动的企业为突破口,推动商业网络内企业都积极参与CSR建设的逻辑和实现机制。
二、现代商务网络环境中的CSR
CSR在强制性法律责任和非强制性公民道德之间、非赢利性社会回报与盈利性品牌推广之间的模糊定位,决定了其承担动因难明,由此引发了企业对社会责任的暧昧态度。而中国市场经济体系建立的特殊路径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又对CSR提出了相对明确的较高要求。因此,从动力系统的角度探索全社会各类主体参与CSR建设的动力来源,是推动社会责任的前提。
(一)公众与企业对CSR的理解分歧
从谢尔顿的定义出发,CSR应该是企业出于多种需求而承担的社会公共利益,既包括法律要求涉及的领域,也包括法律未作强制的领域,其中重点体现非强制性。与此对应,CSR建设大体可以分为三种状态,一是从内部管理出发,这一阶段的慈善活动是对企业员工的一个示范,可以增强员工的归属感、责任感、信任感;二是从企业社会定位出发,与企业的市场地位相联系,在量力而行的同时考虑公众期望;三是将捐助作为企业与社会互动的方式之一,体现的是企业的社会公民意识。按照这一理解,本文制作了中国社会公众和企业对CSR的理解和态度分析表(见表1):
罗宾斯区分了社会责任和社会义务,企业只要履行了经济和法律责任就算履行了社会义务,而社会责任则是在社会义务的基础上加了道德责任,它要求企业分清是非并遵守基本道德。[11]近年来在灾难面前,中国企业热情非常高,但大多都是传统性的慈善行为,往往是用道德精神来论述慈善的事业,但公众对企业将慈善捐赠等同于社会责任的做法反应冷淡。正是由于国内企业未能从实质上准确把握CSR中的基本责任与延伸责任,在积极承担公益责任的时候,却有不少企业为追求利益最大化而忽略了企业的社会义务底线。这种混乱和混淆折射出当前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动因模糊。
(二)企业社会责任动因未明前提下的模糊启动
当中国企业改革进入到解除国有企业社会负担阶段以后,CSR就开始进入讨论范围,但是由于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过程中强调经济效益的制度变迁惯性,更多的强调了企业对股东的回报,无形中忽略了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
1.责任动力不足。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能够得到期望回报时,企业建立社会责任的动机才是最强大的。从社会人假设出发,CSR应该是出于企业自身需求的利他行为,经济追求不是其核心内容;但从经济人假设出发,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要付出资金成本的。据统计,那些实施社会责任的企业股价往往低于那些同等效益但选择利润最大化的企业,形成了CSR建设财务支出的管理层压力。[12]
郑海东将CSR的建立划分为自愿行为和回报期望两个维度(图1),认为企业从利他主义出发,承担社会责任完全自愿、不期望得报,是企业建立社会责任的最高层次。[13]这个模型反映了CSR认识的综合过程,但对各项选择的转换环节描述不清晰、评价界限的标准模糊,因而难以明确描述企业获得的回报内容和状态,无法计量成本和收益。可见,在企业未透彻理解社会责任内涵的情况下,要求其具备较高的社会责任动力是不现实的。
2.缺乏制度约束。法律规范与社会监督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强大推动力。很多企业都认为法规和政府各项规定、与居民(农民)维持和谐的关系以获得支持,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原动力。一些外企在回答为什么本企业在中国的社会责任执行标准低于在母国或其他发达国家的标准时,也明确回答是因为中国法律中没有相应规定。[14]
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可以减轻或转移政府、投资者和公众媒体等外部的直接压力。然而,转型时期的中国,公众监督、行业协会以及整个市场机制的作用是有限的。特别是由于信息披露手段缺乏,很多情况下,企业的不良社会责任表现并不直接影响其运营绩效,因此会产生不负责任的机会主义行为。
(三)推进社会责任需要构建协调同益的动力体系
1.系统、协调推进的现实选择。如把CSR看成是一种制度安排,各利益相关者对CSR需求的内容、需求的程度以及市场地位的不同,导致社会责任的供给不同。贾生华提出把CSR 问题视为全局性的社会问题,而不仅仅是企业的问题,通过政府、社会、企业三方的互动与合作,实现共赢与和谐。[15]在中国目前经济快速增长,社会各阶层利益分化的时期,单纯依赖某一方面如政府的力量,想获得理想的效果是不现实的。因此,各方力量协调互动的持续推动力的产生来源就值得探索了。
2.启发意识,强化监督。CSR的核心是建设动力,但如前所述,企业对社会责任的理解相对混乱,其动力不足以推动社会责任建设由内而外自发进行。CSR因为并没有与盈利产生联系,其效果很难评价。需要寻找一种通过外部力量激发内部动力的方式对企业建立社会责任形成推动,并最终使企业建立社会责任成为自觉性行为。但通过外部强制约束力量推动CSR,一方面违背了社会责任的精神内涵;另一方面外部力量不能很好地使企业建立社会责任的动力与企业的自身利益结合起来,容易使企业将建立社会责任认定为是一种短期或者作秀行为,仍然会忽视企业本应履行的社会责任。外部约束力量需要第三方去监督实现,还对第三方提出了要求。
由上述分析可见,道义说教和外在规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社会责任建设,但更好的选择是启发社会责任意识能与企业自身利益关联,强化监督能给企业形成内在约束。本文认为借助现代商业干涉主义这一新视角对CSR的建立动因进行分析,是可行路径。
三、商业干涉参与的社会责任建设变迁与实现
(一)商业干涉提供激发的混合动力
1.商业干涉。商业干涉的内涵在于充分运用现代社会企业间日趋密切的关系,认为随着整体社会分工的细化,无论是产业链内还是相关产业链之间,企业决策行为也随着这种趋势而受到更强的外部影响。商业干涉主义的兴起意味着现代企业不会在市场竞争中独善其身,其内部事务的决定极有可能受到其他企业的影响,在CSR方面同样如此。Miles等(2004)研究发现“社会责任认证”对基于全球供应链的国际商业活动产生潜在的影响,在全球责任问题上具有重要意义。[16]Morphy、Erika (2000)提出了供应链上的“血汗工厂”,不仅供应商、分销商,零售商也应保证其契约运营商在社会责任方面也是干净的。[17]企业之间存在CSR建立之间的相互影响,在同一产业链上的企业更为明显。
2.初级行动集团的确立。在制度变迁中,最有动力和能力率先推动某一制度变迁的主体,被视为初级行动集团。在我国CSR建设中,目前最有积极性的是政府、社会公益组织、媒体和公众,但这些参与者不是社会责任的实际承担者,他们的功能和作用主要体现在刺激和要求企业由意识到意向、由意向到意图、从意图到行动的实现。当企业实质性地参与社会责任建设,而且要带动和要求后来者积极参与,才能被视为初级行动集团。因此,实质和持续推进中国社会责任建设制度变迁的初级行动集团,应该是以社会公益组织和政府相关引导机构为先导,拥有较高市场地位和影响力的大型企业为核心,共同组成初级行动集团,推动商业链条上的绝大多数企业即次级行动集团参与CSR建设。这些龙头企业积极参与,由于其不同凡响的干涉能力,能激发其他企业,推动形成全面、广泛参与的社会责任建设局面。因此,保障龙头企业具备担任初级行动集团的意愿,就成为关键问题。
3.初级行动集团的动力来源。一是企业公民的荣誉感和责任感。CSR要求企业要兼顾相关的社会关系主体的利益实现。CSR的建立对企业品牌建立、激励员工、广告效果、树立形象和声望等方面具有很好的促进作用,甚至在某些行业或产业还会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市场推广效果,从而在总体上有利于企业的持续成长。二是超额经济收益。越是受到公众关注的企业,因为其具有一定知名度,因其良好的社会形象所获得收益也就越多,因而其建立CSR的外在动机也就会越强。三是对产业地位带来的控制能力。龙头企业在现代商业网络中的控制性地位决定了其有能力干涉产业内其他企业,可以获得社会和消费者的充分认可。中小企业却需要面对“商业干涉”,不符合标准的企业将被排斥在供应链之外。因此,尽管迎合“干涉”可能会导致成本上升,拒绝“干涉”所造成的潜在成本更不容忽视。
(二)中间发散型变迁的层层激发
1.政府指导、社会实施、公众关注。在龙头企业率先进行社会责任建设,对产业内相关企业提出要求或施加商业干涉后,还要充分运用政府、社会组织和公众的力量对相关主体施加影响。在推动企业建立社会责任的进程中,社会组织是很多社会问题和自然灾害等社会救助事项的实际承担者,容易获得社会认同。同时,社会组织鼓动企业参与社会责任建设与企业没有本质冲突,也较易获得企业认同和支持。另外,政府应当承担起法规制定和管理责任,公众关注主要从媒体的舆论来体现,他们共同形成了社会对CSR的期望和要求。
2.公民社会与企业公民。公民社会强调的是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不是通过鼓动和情感解决问题。公民社会是一种权利义务对等的责任社会,公民不仅自觉地维护国家的法律,也同样重视法律之外的软性规则,把个人道德看作是法律有效实施的必要条件。针对中国企业来说,作为企业公民就要大大方方谈社会效益,企业捐钱给政府或其他公益组织了,政府或机构就要给企业回馈信息,信息回馈能给予持续激励,能保障CSR的承担长期化、持续化,而不是一次性。这也同样要求,即使是非盈利性的社会责任活动,也需要以项目对接的方式去完成,明确社会责任项目的绩效,从而形成对各主体的激励,保障这一制度变迁的方向。
(三)商业干涉激发下的持续演进
诱致型变迁是指面对潜在收益的微观个体或群体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作为初级行动集团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制度创新,并引发次级行动集团确认,在两个行动集团的共同推动下最终形成符合发展趋势的制度演进。因为初级行动集团是拥有特殊竞争地位的龙头企业,当其作为制度变迁的推动主力时,制度变迁既不能归为政府推动的强制性变迁,也不能界定为众多企业自发追求的诱致型变迁,本文在此把它界定为带有强制因素的类中间扩散型变迁(中间型变迁一般是地方政府推动)。
揭示变迁过程的类型,核心的价值在于其带来的变迁稳定性,各参与主体由初期的半被动、半附从,到变迁后期的因经济、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回报而全部主动参与,能够达成商业干涉下CSR建设的整体共识,从而形成了各类企业主动积极参与社会责任建设的诱致型变迁效果,(图2)因其参与主体取得了最大限度一致,成效最显著、最可持续、最不可逆。
(四)商业干涉激发CSR实现
商业干涉可以对CSR承担形成重要影响,这些影响的发生及实现条件、传导机制对于社会责任承担的实际效果有深切的影响,需要做进一步的分析。
1.在纵向产业链中的实现。产业链中的三个最基本单位——供应商、生产商、销售商,都受到外部力量要求建立CSR的压力。该压力来源于法律、道德因素、竞争需求、公众力量等。
作为产业链的主导者,销售商受到的压力是最大的,出于品牌维护、企业形象、社会影响等多因素的考虑,其建立CSR的动机是产业链中最强的。但是CSR中所包含到的诸如产品质量、员工待遇、环境利益、社会利益等如此多方面的要求,凭借单一力量显然无法全部实现。此时,该企业为了实现建立CSR的良好目标,就会利用其在产业链中的优势地位,实施商业干涉,开始对其上游的生产厂商施加建立CSR的内部约束,实行诸如产品质量控制、社会利益实现等多方面的要求。供应链中的生产商利用实力开始的商业干涉,使CSR在产业链中的内部约束得以形成。因为企业必须在产业链中继续生存,所以此时的内部约束很可能远远大于社会公众对该生产厂商的外部压力。同样,生产商为了保证其产品质量、企业信誉,会对原材料供应商的选择标准提出更高的要求,促使原材料供应商改变行为。最终基于商业干涉而产生的价值链中的CSR建立约束得以实现。
2.在水平竞争者之间的实现。假设A和B是产业链条中位于同一环节的两厂商,规模大致相同,都受到要求建立CSR的外部压力。此时,厂商A因为外部压力或建立社会责任的产业链约束,首先对其不足之处进行了改进,建立CSR并专门为此实行一些新的标准制度。措施实行之后,公众或纵向链条对厂商A的外部压力会减轻,但是会将压力转移到与A同一环节的厂商B。此时,对于B而言,一方面是外部聚焦效果导致压力剧增;另一方面是基于社会商业干涉所带来的竞争压力。为了维护企业形象、保证竞争地位,厂商B建立CSR的动因开始加大,最终促使厂商B的CSR得以建立。以此类推,压力的传导、新制度的实行,最终的结果是促成建立行业新标准。当然,一些规模较小,品牌较弱的中小企业较少受到此种商业干涉的约束。
四、结论
CSR的建立中品牌企业必须更加严格要求自己,承担起推动整个社会建立CSR的重任,利用其商业影响力积极推动CSR的建立。当龙头企业以企业公民的定位推动产业网络上的主体进入社会责任建设中来,原来有制度规范和政府、社会公益组织要求的带有强制因素的类中间型制度变迁,就转化为企业为主要推动力、所有主体认同方向一致的诱致型变迁,从而更具有可持续性,效果更为深远。作为政府、媒体、公众,也应当积极介入CSR建设,给予品牌企业、明星企业以更多的关注,加大其建立CSR的外部帮助,推动其进入带动产业CSR建设的位置,促使其使用其内在的商业干涉力量,建立整个行业的CSR,进而推动全社会建立社会责任良好氛围的形成。
参考文献:
[1]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M].法律出版社,1999.
[2]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商务印书馆,1981.
[3]里奇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商业干涉;制度变迁进路
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1)05-0093-03
一、引言
三鹿奶粉、南京冠生园陈馅月饼、康师傅矿物质水等事件,说明中国企业的社会责任承担意识总体上落后于企业的经济能力和市场地位。企业公民作为现代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社会责任建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概念由谢尔顿提出,他认为CSR是指企业应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1]亚里士多德提出,所有共同体都是为了某种善而建立的。 [2]格里芬指出,企业应当在提高本身利润的同时,对保护和增加社会福利方面承担责任。[3]德鲁克也认为企业的存在不是孤立的,周围存在着众多的利益相关者,需要关注相关者的利益。[4]罗宾斯认为CSR是指超过法律和经济要求的、为谋求对社会有利的长远目标所承担的责任。[5]李立清、李燕凌认为企业必须让渡一部分权力给政府或社会,换取企业在有序竞争的市场中生存。[6]Geoffrey Hea认为CSR充当了社会成本分配的角色,从而保证隐性的社会福利,挽救信誉危机。[7]鲍恩提出企业承担CSR的有效性首先需要外力,如政府、社会的推动。[8]弗里德曼提出企业员工对于其自身利益的保护动机使其成为推动企业承担CSR的一个主要动力。[9] 林洲钰认为中国民营企业的CSR经历了利润导向、法律导向、道德和慈善导向三个阶段,普通民众和媒体已经成为民营企业CSR的监督者。[10]
目前已有的研究更多关注了CSR的价值和意义,但对其准确界定和基本内容众说纷纭,尤其缺少系统推进全社会参与的分析。本文试图探索在现代商业网络环境前提下,以部分率先行动的企业为突破口,推动商业网络内企业都积极参与CSR建设的逻辑和实现机制。
二、现代商务网络环境中的CSR
CSR在强制性法律责任和非强制性公民道德之间、非赢利性社会回报与盈利性品牌推广之间的模糊定位,决定了其承担动因难明,由此引发了企业对社会责任的暧昧态度。而中国市场经济体系建立的特殊路径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又对CSR提出了相对明确的较高要求。因此,从动力系统的角度探索全社会各类主体参与CSR建设的动力来源,是推动社会责任的前提。
(一)公众与企业对CSR的理解分歧
从谢尔顿的定义出发,CSR应该是企业出于多种需求而承担的社会公共利益,既包括法律要求涉及的领域,也包括法律未作强制的领域,其中重点体现非强制性。与此对应,CSR建设大体可以分为三种状态,一是从内部管理出发,这一阶段的慈善活动是对企业员工的一个示范,可以增强员工的归属感、责任感、信任感;二是从企业社会定位出发,与企业的市场地位相联系,在量力而行的同时考虑公众期望;三是将捐助作为企业与社会互动的方式之一,体现的是企业的社会公民意识。按照这一理解,本文制作了中国社会公众和企业对CSR的理解和态度分析表(见表1):
罗宾斯区分了社会责任和社会义务,企业只要履行了经济和法律责任就算履行了社会义务,而社会责任则是在社会义务的基础上加了道德责任,它要求企业分清是非并遵守基本道德。[11]近年来在灾难面前,中国企业热情非常高,但大多都是传统性的慈善行为,往往是用道德精神来论述慈善的事业,但公众对企业将慈善捐赠等同于社会责任的做法反应冷淡。正是由于国内企业未能从实质上准确把握CSR中的基本责任与延伸责任,在积极承担公益责任的时候,却有不少企业为追求利益最大化而忽略了企业的社会义务底线。这种混乱和混淆折射出当前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动因模糊。
(二)企业社会责任动因未明前提下的模糊启动
当中国企业改革进入到解除国有企业社会负担阶段以后,CSR就开始进入讨论范围,但是由于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过程中强调经济效益的制度变迁惯性,更多的强调了企业对股东的回报,无形中忽略了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
1.责任动力不足。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能够得到期望回报时,企业建立社会责任的动机才是最强大的。从社会人假设出发,CSR应该是出于企业自身需求的利他行为,经济追求不是其核心内容;但从经济人假设出发,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要付出资金成本的。据统计,那些实施社会责任的企业股价往往低于那些同等效益但选择利润最大化的企业,形成了CSR建设财务支出的管理层压力。[12]
郑海东将CSR的建立划分为自愿行为和回报期望两个维度(图1),认为企业从利他主义出发,承担社会责任完全自愿、不期望得报,是企业建立社会责任的最高层次。[13]这个模型反映了CSR认识的综合过程,但对各项选择的转换环节描述不清晰、评价界限的标准模糊,因而难以明确描述企业获得的回报内容和状态,无法计量成本和收益。可见,在企业未透彻理解社会责任内涵的情况下,要求其具备较高的社会责任动力是不现实的。
2.缺乏制度约束。法律规范与社会监督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强大推动力。很多企业都认为法规和政府各项规定、与居民(农民)维持和谐的关系以获得支持,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原动力。一些外企在回答为什么本企业在中国的社会责任执行标准低于在母国或其他发达国家的标准时,也明确回答是因为中国法律中没有相应规定。[14]
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可以减轻或转移政府、投资者和公众媒体等外部的直接压力。然而,转型时期的中国,公众监督、行业协会以及整个市场机制的作用是有限的。特别是由于信息披露手段缺乏,很多情况下,企业的不良社会责任表现并不直接影响其运营绩效,因此会产生不负责任的机会主义行为。
(三)推进社会责任需要构建协调同益的动力体系
1.系统、协调推进的现实选择。如把CSR看成是一种制度安排,各利益相关者对CSR需求的内容、需求的程度以及市场地位的不同,导致社会责任的供给不同。贾生华提出把CSR 问题视为全局性的社会问题,而不仅仅是企业的问题,通过政府、社会、企业三方的互动与合作,实现共赢与和谐。[15]在中国目前经济快速增长,社会各阶层利益分化的时期,单纯依赖某一方面如政府的力量,想获得理想的效果是不现实的。因此,各方力量协调互动的持续推动力的产生来源就值得探索了。
2.启发意识,强化监督。CSR的核心是建设动力,但如前所述,企业对社会责任的理解相对混乱,其动力不足以推动社会责任建设由内而外自发进行。CSR因为并没有与盈利产生联系,其效果很难评价。需要寻找一种通过外部力量激发内部动力的方式对企业建立社会责任形成推动,并最终使企业建立社会责任成为自觉性行为。但通过外部强制约束力量推动CSR,一方面违背了社会责任的精神内涵;另一方面外部力量不能很好地使企业建立社会责任的动力与企业的自身利益结合起来,容易使企业将建立社会责任认定为是一种短期或者作秀行为,仍然会忽视企业本应履行的社会责任。外部约束力量需要第三方去监督实现,还对第三方提出了要求。
由上述分析可见,道义说教和外在规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社会责任建设,但更好的选择是启发社会责任意识能与企业自身利益关联,强化监督能给企业形成内在约束。本文认为借助现代商业干涉主义这一新视角对CSR的建立动因进行分析,是可行路径。
三、商业干涉参与的社会责任建设变迁与实现
(一)商业干涉提供激发的混合动力
1.商业干涉。商业干涉的内涵在于充分运用现代社会企业间日趋密切的关系,认为随着整体社会分工的细化,无论是产业链内还是相关产业链之间,企业决策行为也随着这种趋势而受到更强的外部影响。商业干涉主义的兴起意味着现代企业不会在市场竞争中独善其身,其内部事务的决定极有可能受到其他企业的影响,在CSR方面同样如此。Miles等(2004)研究发现“社会责任认证”对基于全球供应链的国际商业活动产生潜在的影响,在全球责任问题上具有重要意义。[16]Morphy、Erika (2000)提出了供应链上的“血汗工厂”,不仅供应商、分销商,零售商也应保证其契约运营商在社会责任方面也是干净的。[17]企业之间存在CSR建立之间的相互影响,在同一产业链上的企业更为明显。
2.初级行动集团的确立。在制度变迁中,最有动力和能力率先推动某一制度变迁的主体,被视为初级行动集团。在我国CSR建设中,目前最有积极性的是政府、社会公益组织、媒体和公众,但这些参与者不是社会责任的实际承担者,他们的功能和作用主要体现在刺激和要求企业由意识到意向、由意向到意图、从意图到行动的实现。当企业实质性地参与社会责任建设,而且要带动和要求后来者积极参与,才能被视为初级行动集团。因此,实质和持续推进中国社会责任建设制度变迁的初级行动集团,应该是以社会公益组织和政府相关引导机构为先导,拥有较高市场地位和影响力的大型企业为核心,共同组成初级行动集团,推动商业链条上的绝大多数企业即次级行动集团参与CSR建设。这些龙头企业积极参与,由于其不同凡响的干涉能力,能激发其他企业,推动形成全面、广泛参与的社会责任建设局面。因此,保障龙头企业具备担任初级行动集团的意愿,就成为关键问题。
3.初级行动集团的动力来源。一是企业公民的荣誉感和责任感。CSR要求企业要兼顾相关的社会关系主体的利益实现。CSR的建立对企业品牌建立、激励员工、广告效果、树立形象和声望等方面具有很好的促进作用,甚至在某些行业或产业还会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市场推广效果,从而在总体上有利于企业的持续成长。二是超额经济收益。越是受到公众关注的企业,因为其具有一定知名度,因其良好的社会形象所获得收益也就越多,因而其建立CSR的外在动机也就会越强。三是对产业地位带来的控制能力。龙头企业在现代商业网络中的控制性地位决定了其有能力干涉产业内其他企业,可以获得社会和消费者的充分认可。中小企业却需要面对“商业干涉”,不符合标准的企业将被排斥在供应链之外。因此,尽管迎合“干涉”可能会导致成本上升,拒绝“干涉”所造成的潜在成本更不容忽视。
(二)中间发散型变迁的层层激发
1.政府指导、社会实施、公众关注。在龙头企业率先进行社会责任建设,对产业内相关企业提出要求或施加商业干涉后,还要充分运用政府、社会组织和公众的力量对相关主体施加影响。在推动企业建立社会责任的进程中,社会组织是很多社会问题和自然灾害等社会救助事项的实际承担者,容易获得社会认同。同时,社会组织鼓动企业参与社会责任建设与企业没有本质冲突,也较易获得企业认同和支持。另外,政府应当承担起法规制定和管理责任,公众关注主要从媒体的舆论来体现,他们共同形成了社会对CSR的期望和要求。
2.公民社会与企业公民。公民社会强调的是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不是通过鼓动和情感解决问题。公民社会是一种权利义务对等的责任社会,公民不仅自觉地维护国家的法律,也同样重视法律之外的软性规则,把个人道德看作是法律有效实施的必要条件。针对中国企业来说,作为企业公民就要大大方方谈社会效益,企业捐钱给政府或其他公益组织了,政府或机构就要给企业回馈信息,信息回馈能给予持续激励,能保障CSR的承担长期化、持续化,而不是一次性。这也同样要求,即使是非盈利性的社会责任活动,也需要以项目对接的方式去完成,明确社会责任项目的绩效,从而形成对各主体的激励,保障这一制度变迁的方向。
(三)商业干涉激发下的持续演进
诱致型变迁是指面对潜在收益的微观个体或群体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作为初级行动集团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制度创新,并引发次级行动集团确认,在两个行动集团的共同推动下最终形成符合发展趋势的制度演进。因为初级行动集团是拥有特殊竞争地位的龙头企业,当其作为制度变迁的推动主力时,制度变迁既不能归为政府推动的强制性变迁,也不能界定为众多企业自发追求的诱致型变迁,本文在此把它界定为带有强制因素的类中间扩散型变迁(中间型变迁一般是地方政府推动)。
揭示变迁过程的类型,核心的价值在于其带来的变迁稳定性,各参与主体由初期的半被动、半附从,到变迁后期的因经济、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回报而全部主动参与,能够达成商业干涉下CSR建设的整体共识,从而形成了各类企业主动积极参与社会责任建设的诱致型变迁效果,(图2)因其参与主体取得了最大限度一致,成效最显著、最可持续、最不可逆。
(四)商业干涉激发CSR实现
商业干涉可以对CSR承担形成重要影响,这些影响的发生及实现条件、传导机制对于社会责任承担的实际效果有深切的影响,需要做进一步的分析。
1.在纵向产业链中的实现。产业链中的三个最基本单位——供应商、生产商、销售商,都受到外部力量要求建立CSR的压力。该压力来源于法律、道德因素、竞争需求、公众力量等。
作为产业链的主导者,销售商受到的压力是最大的,出于品牌维护、企业形象、社会影响等多因素的考虑,其建立CSR的动机是产业链中最强的。但是CSR中所包含到的诸如产品质量、员工待遇、环境利益、社会利益等如此多方面的要求,凭借单一力量显然无法全部实现。此时,该企业为了实现建立CSR的良好目标,就会利用其在产业链中的优势地位,实施商业干涉,开始对其上游的生产厂商施加建立CSR的内部约束,实行诸如产品质量控制、社会利益实现等多方面的要求。供应链中的生产商利用实力开始的商业干涉,使CSR在产业链中的内部约束得以形成。因为企业必须在产业链中继续生存,所以此时的内部约束很可能远远大于社会公众对该生产厂商的外部压力。同样,生产商为了保证其产品质量、企业信誉,会对原材料供应商的选择标准提出更高的要求,促使原材料供应商改变行为。最终基于商业干涉而产生的价值链中的CSR建立约束得以实现。
2.在水平竞争者之间的实现。假设A和B是产业链条中位于同一环节的两厂商,规模大致相同,都受到要求建立CSR的外部压力。此时,厂商A因为外部压力或建立社会责任的产业链约束,首先对其不足之处进行了改进,建立CSR并专门为此实行一些新的标准制度。措施实行之后,公众或纵向链条对厂商A的外部压力会减轻,但是会将压力转移到与A同一环节的厂商B。此时,对于B而言,一方面是外部聚焦效果导致压力剧增;另一方面是基于社会商业干涉所带来的竞争压力。为了维护企业形象、保证竞争地位,厂商B建立CSR的动因开始加大,最终促使厂商B的CSR得以建立。以此类推,压力的传导、新制度的实行,最终的结果是促成建立行业新标准。当然,一些规模较小,品牌较弱的中小企业较少受到此种商业干涉的约束。
四、结论
CSR的建立中品牌企业必须更加严格要求自己,承担起推动整个社会建立CSR的重任,利用其商业影响力积极推动CSR的建立。当龙头企业以企业公民的定位推动产业网络上的主体进入社会责任建设中来,原来有制度规范和政府、社会公益组织要求的带有强制因素的类中间型制度变迁,就转化为企业为主要推动力、所有主体认同方向一致的诱致型变迁,从而更具有可持续性,效果更为深远。作为政府、媒体、公众,也应当积极介入CSR建设,给予品牌企业、明星企业以更多的关注,加大其建立CSR的外部帮助,推动其进入带动产业CSR建设的位置,促使其使用其内在的商业干涉力量,建立整个行业的CSR,进而推动全社会建立社会责任良好氛围的形成。
参考文献:
[1]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M].法律出版社,1999.
[2]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商务印书馆,1981.
[3]里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