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自首,作为行为人犯罪后态度的一种重要表现,对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具有明显的“征兆作用”。正因为如此,在刑法理论愈来愈将关注的目光投向行为人的个性,并倡导刑罚个别化的同时,自首制度作为世界各国轻缓的刑事政策取向中的一支生力军,逐渐被各国的立法及理论界所普遍接受。然而,一种制度的产生必然伴随着问题的出现。自首制度亦是如此。在经过激烈的争论而将自首的概念以及成立条件定型化之后,自首的认定问题继而成为争论的焦点。而事实上,自首的认定相对于其他理论问题而言是更具有现实意义的核心问题。但正是在这一问题上,尤其是对于共同犯罪自首、数罪自首、特殊一罪的自首等犯罪形态的自首认定的问题上,司法及理论始终没有达成一致。本文仅就其中一个点的问题,即想象竞合犯的自首认定问题进行论述,更具体地讲,是对想象竞合犯自首认定问题中的难点:行为人以其一个自然行为触犯了两个以上的罪名,在其犯罪后虽然主动投案,但是仅对竞合数罪中一部分行为事实进行了供述时,如何认定自首的问题作一个剖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