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中商法特殊性的立法体现与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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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的编纂为商事立法的整合和完善提供了很好的机会.在民法典制定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认识到商法的特殊性.与民法相比,商法的特殊性体现在商事交易的营利性、迅速性、稳定性、灵活性和复杂性方面.商法学界应当积极地宣传和反映商法的特殊性,为立法机关提供理论建议.落实到民法典合同编,应摒弃立法理念上不区分民事合同和商事合同的弊端,适度限定消费者保护的适用范围,并充分考虑商法的特殊性.在具体建构上,应在合同编总则部分增加商事合同的一般性规定,通过不同的分节或条款设置不同于民事合同的例外性规定,在合同编分则部分扩增有名的商事合同的种类,以囊括更加广泛的商事合同类型,同时设置民事合同的例外这一调整机制,以厘清民事合同和商事合同的适用范围,从而促进民法和商法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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