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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月份,十堰市公安局运用心理测试技术跟踪了5起命案的侦破。通过心理测试技术均认定了嫌疑人。其中4起案件的嫌疑人交代了犯罪事实,通过口供又发现新的证据,使案件顺利告破,并进入诉讼程序。 而另一起案件的嫌疑人始终不交代犯罪事实,加之客观条件的限制,使侦破工作搁浅。可见心理测试技术的“证据”作用还需要嫌疑人的口供和其他证据的支持。
笔者作为心理测试专业技术的新成员,渴望该专业设备能够更标准,操作更规范,技术更成熟,测试更科学,使心理测试专业技术能够象指纹、DNA等专业技术一样在法庭上树立起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