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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室效应问题不是存在于哪个国家的个别问题,而是所有国家都面临的典型的全球问题,关系整个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从1979年的第一届世界气候大会开始,国家间就展开了协同研究与谈判,并于1992年缔结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正式将温室效应所导致的气候变化问题纳入了国际法律规制中,1997年公约缔约方又进一步缔结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首次为发达国家缔约方设定了约束性的减排义务,推进了气候领域国际法律机制的发展。本文就《京都议定书》所创设的作为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的一项崭新的国际合作机制——“清洁发展机制”进行探讨,从而阐明具有双赢性质的“清洁发展机制”在国际环境法之气候保护领域中的里程碑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