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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北调工程的主要受水方多为经济相对发达地区,调水区却多为较为落后地区并少有经济利益。调水区与受水区经济的和谐发展日益引起人们普遍关注,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作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刚性途径正在成为人们的共识。环境资源价值理论、经济外部性原理和公共物品原理以及生存发展权理论,是南水北调生态利益补偿的理论基础,也是其内在逻辑体系。要建立南水北调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应首先理顺其法律关系,尤其是明确南水北调生态利益补偿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据此南水北调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才能根据科学的补偿标准,进行具体制度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