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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事务管理部门的作用体现在与其他审判管理主体的关系中,法院的审判管理具有主体多元性的特点,不仅包括审委会、院领导的决策管理和宏观管理,还包括审判业务庭的微观管理和法官的自主管理,审判事务管理机构作为一个专门机构,既要辅助其他管理主体,其存在的合理性又决定了其在于弥补其他管理主体的不足,要始终围绕综合性审判管理的平台功能,协调各方,积极发挥辐射作用,形成保障作为法院第一要务的审判管理工作有序运转的结合效应,在法院的审判管理体系中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