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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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刑事指控者有权申请被释放等待审判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人权思想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与西方国家普遍建立保释制度相比,我国目前尚未确立以保释为原则、羁押为例外的审前羁押制度,而与之颇为相类似的取保候审,也仅仅是作为一项保障侦查工作顺利进行的强制措施加以规定的,且一直被认为是司法机关打击犯罪的手段抑或是工具,是否准许或同意取保候审完全取决于打击犯罪工作的需要。这种指导思想及在这种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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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刑事指控者有权申请被释放等待审判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人权思想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与西方国家普遍建立保释制度相比,我国目前尚未确立以保释为原则、羁押为例外的审前羁押制度,而与之颇为相类似的取保候审,也仅仅是作为一项保障侦查工作顺利进行的强制措施加以规定的,且一直被认为是司法机关打击犯罪的手段抑或是工具,是否准许或同意取保候审完全取决于打击犯罪工作的需要。这种指导思想及在这种指导思想引导下制定的法律规定相互作用,在司法实践中直接造成了取保候审适用率偏低、而审前羁押率居高不下的顽疾,最终反映到对被告人判决的不公上。笔者从分析取保候审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出发,在借鉴西方保释制度合理内核的基础上,参照联合国有关刑事诉讼规则最低标准,结合当前我国具体国情,对我国取保候审措施进行了重新设计,以求在确保有效打击犯罪的基础上,充分体现保障人权的思想,提高司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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