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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成功出于实现反清复明的理想而于1650年代创建和完善其海商集团的结构。和他在西太平洋海域最大的竞争对手荷兰东印度公司对自己的公民一样,郑氏集团保护了中国国内和海外华人的财产安全并且积极鼓励和推行贸易扩张。但是,不同于荷兰东印度公司所实行的雇主与管理层次上的分离以及有限责任制,郑氏集团却完美地结合了"公"与"私",即闽南地区盛行的宗族制度和明清的官僚体系,然后成功地运行对日本和东南亚的环太平洋三角贸易。郑成功的商业模式是依靠联络和组织在清朝统治下的官商网络和情报机关以及华侨在各个主要港口当代理人而完成的。通过这个模式,郑氏集团所得到的利润略超越了同时期荷兰东印度公司所实现的收入。两者之间在西太平洋海域里不分上下的情形迫使我们重新评估"现代化"作为西方独有的政治经济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