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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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是企业的市场退出机制,当一个企业不符合法定的市场存在条件,即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人民法院依据《企业破产法》宣告该企业破产并依法组织清算;和解是破产制度赋予危困企业的再生机制,对于那些通过和解仍具有潜在市场发展能力或具有挽救价值的中小企业,法院通过组织和解给与其重生的机会。和解虽然不能由法院强行裁定通过,但相对重整,和解的表决方式简单,给人民法院的调解工作提供了更大的空间。但是,和解意谓着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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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出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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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破产法研究中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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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是企业的市场退出机制,当一个企业不符合法定的市场存在条件,即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人民法院依据《企业破产法》宣告该企业破产并依法组织清算;和解是破产制度赋予危困企业的再生机制,对于那些通过和解仍具有潜在市场发展能力或具有挽救价值的中小企业,法院通过组织和解给与其重生的机会。和解虽然不能由法院强行裁定通过,但相对重整,和解的表决方式简单,给人民法院的调解工作提供了更大的空间。但是,和解意谓着债权人要放弃大部分债权,股东权益可能归零,各方利益矛盾重重。面对复杂的局面,人民法院既要有敢于创新的精神和高度智慧,更需要的是责任心、信心和耐心。首先,要严格审查企业的资产状况,是否符合破产的条件;其次,面对复杂的破产案件,一定要找准突破口,运用法律和政策解决问题;第三,要认真梳理企业存在的问题,精心设计和解方案;第四,借助各方力量调解,使债权人、股东、职工认同和解,达成和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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