挽救破产企业促成和解重生

来源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破产法研究中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ywg005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破产清算是企业的市场退出机制,当一个企业不符合法定的市场存在条件,即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人民法院依据《企业破产法》宣告该企业破产并依法组织清算;和解是破产制度赋予危困企业的再生机制,对于那些通过和解仍具有潜在市场发展能力或具有挽救价值的中小企业,法院通过组织和解给与其重生的机会。和解虽然不能由法院强行裁定通过,但相对重整,和解的表决方式简单,给人民法院的调解工作提供了更大的空间。但是,和解意谓着债权人要放弃大部分债权,股东权益可能归零,各方利益矛盾重重。面对复杂的局面,人民法院既要有敢于创新的精神和高度智慧,更需要的是责任心、信心和耐心。首先,要严格审查企业的资产状况,是否符合破产的条件;其次,面对复杂的破产案件,一定要找准突破口,运用法律和政策解决问题;第三,要认真梳理企业存在的问题,精心设计和解方案;第四,借助各方力量调解,使债权人、股东、职工认同和解,达成和解等。
其他文献
新破产法确定了破产管理人制度,较新破产法颁布之前的一概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清算无疑是一大进步.但是,由于中国的国情或者说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时所产生的问题如何妥善解决,与新破产法的实施关系密切相关.作者结合审判实践浅谈就具体案件指定破产管理人的问题,阐明国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破产由政府组成的清算组担任管理人为宜,介绍了管理人履行职责的运作,并就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应当由哪个合议庭受理的问题进行
破产重整是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新引进的一项制度.该制度源于英国,由美国立法发展至巅峰.该制度的确立旨在防止濒临危困的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以积极挽救危困债务人使其摆脱困境为主要目的.破产重整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重整计划草案的制作,而重整模式的选择是重整计划草案的核心,它关系到破产重整能否成功进行.从实务角度出发,将上市
重整程序的核心思想是要为利害关系人创造比企业破产清算情况下更高的价值,也即本文题目中的维护当事人权益.作为重整程序的核心,重整计划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各方利害关系人的权益,进而影响重整成败.在重整计划的制定中,当事人经常发生争议的问题便是模拟计算的破产与重整清偿率是否合理准确,这两个比率的比较通常决定着债权人对重整计划的表决以及法院的最终裁判.在作为重整措施之一的股东权益调整上往往也存在争议,如股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朝华科技与星美联合破产重整案后,本着为大局服务的精神,在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大胆创新,在重整时由战略投资者以现金或股票给予上市公司债权人一定比例的清偿后,新设立一个公司,将债权人未获清偿的债权及债务人的全部资产平移给该公司,由该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向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对其他从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不变,以达到将上市公司剥离成一个净壳的目的,然后由战略投资方注入新资金
我国《破产法》的重整程序中,设计了三种管理人即:债务人的替代者、债务人继续经营过程中的监督者、重整程序终结重整计划执行阶段的监督者.管理人在重整程序中的法律地位,决定着管理人的法定职权与职责,以及他在整个重整程序中所能发挥的作用.管理人在重整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直接影响着债务企业能否走出困境,重整成功.实践中发现,管理人制度规定得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使得法院在指定管理人、明确管理人工作职责等过
法国破产重整制度是以法院为主导,与美国的债务人主导模式(Debtor In Possession DIP)和英国的管理人主导模式(Practitioner In Possession PIP)有着很大的不同.法院在重整程序中拥有广泛的权力,一定程度上影响着重整的进程.整个程序在对债务人重组和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同时,注重各破产参与主体之间的制衡和监督,可以有效地控制风险,防止权力的滥用,在整个制度的设
本文拟对破产重整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文章介绍了破产重整的法律特征和制度价值,阐述了破产重整制度中管理人、债务人、债权人相关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并就法院在破产重整中的多重角色和作用进行了探讨。
重整制度是新《企业破产法》的突破性构建,也成为该法实施以来的最大亮点,作为企业再生的制度保障,其规定虽然极不具体明确,但却明确的为企业指明了重生路径,并在最低成本中实现私权本位和社会本位的和谐统一,自2007年以来.破产重整渐成破产程序的主流,特别是一些ST上市企业,更是在重整程序中"咸鱼翻身",于是多家ST企业接踵而至,希通过重整起死回生.然而随着该制度的广泛运用,其立法缺陷与制度漏洞也渐显端倪
文章介绍了上市公司重整的管理模式,阐述了行政监管与司法程序的协调,阐明行政监管部门通过对自己管辖的中介机构的监管,促使重组的有关规则得到遵守,同时建立问责制,促使中介机构按照证监会的有关规则对上市公司提供重整的顾问服务,并邀请中国证监会与中国银监会在各地的派出机构派员参加上市公司重整的清算组,当清算组被指定为管理人后,他们成为管理人组的成员,可以是监督型的管理人的成员,也可以是接管型的管理人的成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新建立了重整制度,而资本市场的需要使上市公司频频成为重整的对象.但这一破产程序但仍处于起步和摸索阶段,给司法带来挑战和难题.法官在此类案件中必须学会交叉适用《破产法》、《公司法》、《证券法》,并且与行政部门不断进行协调,才能审理好重整案件.为此,本文借助一个实际案例,分析与研究了此类案件中的难题与应对之道,并对完善程序提出了建议.具体而言,本文首先介绍了上市公司华源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