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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社会正逐步进入大数据时代,数据的价值性正日渐显现,但随之引发了关于数据的法学思考,从数据本身来看其既非物权所调整的有体物,也不是知识产权所规范的客体,债权法对大数据的保护模式也存在正当性的异议,同时作为解决无体物保护问题的"无形财产"理论制度,也没能将数据考虑其中。对数据的法律调整和理论研究处于较为初始的状态,应当加强理论研究和立法,尽快将其纳入到法治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