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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审前羁押的法律框架审前羁押一直以来都受到了政策制定者、律师和科学家们的关注。关注的原因在于它与罪刑法定原则(这一原则同样也载于《欧洲人权公约》的第611条)之间乃是一种危险的妥协关系,罪刑法定原则一方面要求在法院查明有罪之前,不得施以刑罚;另一方面要求为了最终的法治,必须明确地确保正当的刑事程序和审判。然而,为了保证法治得以贯彻,并且为了确保刑事审判的顺利进行,在原则上讲,是可以在查明有罪之前对一个人进行羁押的。但是,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12条至第130条关于审前羁押的情况表明,进行正当审判的目的和罪刑法定的原则都不能得到绝对的保护,须得对这两个目的进行相互权衡,并且第112条至第130条也反映了在立法的过程中这一权衡过程的(正在变动着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