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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补偿原则起源于海上保险,后发展为保险领域里一项重要的保险原则。它包括及时补偿、全部补偿以及补偿实际损失这三方面的基本含义。保险补偿原则的意义有:一是保障保险的救助功能得以实施,二是防止被保险人从保险中获利,三是减少道德风险。此外,保险补偿原则同时衍生出代位求偿权制度、委付制度、重复保险制度等。损失补偿原则在实施时需要适用于与之相关的各种不同的事实和法律的复杂情况。在符合近因原则、保险利益原则等前提下,具体如何补偿,在实际价值判定、适用范围、费用类赔偿标准、残值权以及代位求偿权等问题上,都有各自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