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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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也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对恢复性司法的讨论可谓如雨后春笋。单就我国而言,2004年6月中国政法大学成立了恢复性司法研究中心,也有著作不断问世。对恢复性司法的热衷绝非学者标新立异,其实质上是恢复性司法迎合了刑罚轻缓化这一刑法发展的潮流。同时,这也是学者对当前流行的报应主义刑罚反思后所作出的理性化思考。当然,恢复性司法是否合理、可行,甚至于能否成为刑罚改革的方向,有待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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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也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对恢复性司法的讨论可谓如雨后春笋。单就我国而言,2004年6月中国政法大学成立了恢复性司法研究中心,也有著作不断问世。对恢复性司法的热衷绝非学者标新立异,其实质上是恢复性司法迎合了刑罚轻缓化这一刑法发展的潮流。同时,这也是学者对当前流行的报应主义刑罚反思后所作出的理性化思考。当然,恢复性司法是否合理、可行,甚至于能否成为刑罚改革的方向,有待实践检验。此时,我们力所能及的便是在确立之前对之进行充分的论证、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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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吉林省一农民承包的案例,介绍了10年来,全省律师为各级党委政府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书千余件。全省律师为配合各级党、政、信访部门处理重大群体上访案件;为处理重大疑难信访问题提供法律意见;义务为信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年以万计。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的典型案例比比皆是,不胜枚举。吉林省律师在依法治国的一盘大棋中,奋力搏弈,用自己的辛劳勤勉为信访工作法治化建设,为推进政治民主化进程,为构建和谐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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