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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屡屡发生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公共环境利益的情况,但是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中确没有恰当的救济机制,公众环境权得不到有效保障。因此应该在公众环境权理论的指导下,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从受案范围、原告资格、司法审查范围、特别程序等方面构建我国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以填补公众环境权程序法保护上的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