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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或妻持对方借条主张债权,在理论上符合民法契约自由原则,在实践上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6条支撑,其诉权可依不同情形而成立。一是所借之债用于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其他个人事务情形下,该债系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只决定胜诉与否;二是所借之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情形,因系维系夫妻共同生活支出,不存在民法意义上的请求权基础而无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