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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在徽州调查和采集契约标本的过程,发现并且征集到一些不能直接分类到买卖、租赁、典当乃至婚姻和继承类的契约中,如宗族建立族规、加强地方治安、清理户口文约、乡村建立禁约、宗族争产、诉讼前盟约等契约文书。这些标本非常独特,其中包括“共议族规”、“遵行保甲灶丁制度固守地方文约”、“看守抽分劳务合同”、“议族会章程”、“换地文约”、“禁约”、“争产盟约”、“清理户册文约”、“诉讼前盟约合同”、“保祖产族规合同”、“关书”等等,属于徽州地区民间契约中比较稀见的文本,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这类契约大多数使用“合同”、“文约”、“盟约”等名称,其形式和徽州地区其他民事契约基本相似,但参与契约建立的当事人数字明显增加。又据契约中文字记载,这类契约带有“公众共同订立”色彩,和常见的买卖、借贷类契约有着明显区别,且民间存量较少。由于这类契约内容复杂,涉及的范围较广,且具有一事一议的个性特征,内容差异性明显,因此其文本均为纸本,墨笔书写,大部分具有乡村或者宗族公众订立的特征。但一般适用的地理环境相对狭窄,仅在宗族或者乡村内部具有约束力。建立契约时涉及到的当事人较多,具有强烈的公开属性,因此与民间个人隐私较少关联,这类契约流传虽然不广,但绝大多数保存状况良好。在调查中发现,这类契约多保存在宗族祠堂或者族长及其后裔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