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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结合复审及无效决定的实际案例,对审查实践中遇到的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行分析,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应当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为依据,以及不应将"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局限于现有技术本身的技术缺陷或不足,而应作广义解释,可以是提供一种与已知产品或方法具有相同或相似效果的替代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