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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分析了关于刑事立案监督范围、刑事侦查监督范围、刑事审判监督范围以及刑事执行监督的范围。提出了将死刑临场监督拓展至对死刑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将管制、拘役以及附加刑如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等刑罚执行活动明确纳入诉讼监督范围,将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变更执行的事后监督拓展为同步监督,将公安机关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活动的执行明确纳入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范围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