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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属于私权,而行政执法则是行政机关依公法而主动行使的职权行为,在中国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与实施过程中,是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性质和定位,成为战略实施和战略效果的的热点问题之一。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存废的争论应当限于是否要继续保留行政处罚。知识产权的私权性并不排斥行政手段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而行政处罚继续存在并最终弱化符合有限政府理念。优化行政执法应当妥善处理行政与司法的程序关联以及综合执法队伍建设中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