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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破产法》中,关于破产重整制度的引进填补了立法的空白,使债权人的权利能够得到更多的保护.在重整过程中,重整监督人所起到的作用十分重要.本文将以比较分析的方法,探讨我国《破产法》中关于重整监督人的规定,介绍了我国破产法有关重整监督的规定及缺陷,阐述了域外重整监督人制度的考察,并就完善重整监督人的构想,提出应拓宽重整监督主体,同时强化监督人的法律义务,赋予监督主体职责,并明确监督主体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