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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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违约是衡量违约严重性的标准,以此作为合同解除的基础.英美法与大陆法国家的立法司法实践也都采纳了该制度,国际立法也极大地促进和发展了这一制度.我国的《合同法》中采纳了根本违约的实质内容,未直接使用其概念,建议在民法典分则编纂之时,将根本违约的概念直接引入分则,包括根本违约阻却免责条款效力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加以区分等一并纳入到合同法分则的制度设计之中,使合同法分则的体系建设更趋完善.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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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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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违约是衡量违约严重性的标准,以此作为合同解除的基础.英美法与大陆法国家的立法司法实践也都采纳了该制度,国际立法也极大地促进和发展了这一制度.我国的《合同法》中采纳了根本违约的实质内容,未直接使用其概念,建议在民法典分则编纂之时,将根本违约的概念直接引入分则,包括根本违约阻却免责条款效力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加以区分等一并纳入到合同法分则的制度设计之中,使合同法分则的体系建设更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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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学研究中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在美国已经持续近半个世纪,在我国却是最近才兴起,且一直伴随着不断的争议.在制定民法典的背景下,民商法研究也面临着方法论上的反思,这些争论和辩解反映了法学研究方法上严重的路径依赖以及对社会科学中的实证分析知识储备的不足,并且,抽象的讨论法思维为何或教义法学与社科法学之间的优劣,往往起不到越辩越明的作用.本文试图在理清实证分析方法的同时,以继续性合同的争议为例,讨论传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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