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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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张某某(女,42岁,南昌某企业下岗工人),自诉2008年2月19日晚22时许,骑三轮踏板车行至南昌市井冈山大道路段与一辆出租车发生事故致伤,当时被送往南昌某医院治疗,X线及CT示:右股骨大粗隆骨折,入院后,行右股骨大粗隆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等对症治疗,出院诊断:1、右股骨大粗隆骨折;2、左下肢小儿麻痹症;六个月后申请要求进行伤残评定。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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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 33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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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张某某(女,42岁,南昌某企业下岗工人),自诉2008年2月19日晚22时许,骑三轮踏板车行至南昌市井冈山大道路段与一辆出租车发生事故致伤,当时被送往南昌某医院治疗,X线及CT示:右股骨大粗隆骨折,入院后,行右股骨大粗隆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等对症治疗,出院诊断:1、右股骨大粗隆骨折;2、左下肢小儿麻痹症;六个月后申请要求进行伤残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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