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救助:国家责任视野中的生存权保障

来源 :2008第二届中国法治论坛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qdmar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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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由引言,正文和结束语组成,其中正文作为论文的主体包括四个部分。 论文在引言中指出,执行救助在雨后春笋的状态中,却蕴含着发展的颈瓶,导出了对执行救助论证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论文正文第一部分,概述了执行救助产生背景与运行现状,指出其价值在于:首先,是消解执行信访的应急之策;其次,是人民法院司法和谐的积极应对;第三,构建和谐社会的司法回应,体现了人民法院的公共政策形成功能。 第二部分,通过对人民法院开展执行救助的反思,指出救助责任的司法化和救助范围的简单列举化必将制约执行救助功能的发挥。在对执行救助、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和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等有关概念简要辨析之后,作者提出执行救助的完整定义。其特征是:执行救助性质是社会救助的一种,属于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子系统;责任主体上,执行救助是国家的义务;案件范围是侵犯申请执行人劳动权、人身权的案件;制度设置目的是保障申请执行人的生存权。 第三部分是论文的重心所在。从人权层面看,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标准是公民生存权的基本内容,生存权的保障是社会救助的主要内容。而申请执行人生存权的保障是产生执行救助制度的本源,因此,执行救助作为社会救助的一个组成部分,国家理所当然地成为责任主体。 第四部分是执行救助对象论。在分析执行救助行使的内在界限之后,具体论证了执行救助的对象包括两类侵权案件,一是侵犯公民人身权案件,包括侵犯公民身份权案件和侵犯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等具体人格权案件;二是侵犯劳动报酬权的案件。 论文在结束语部分指出:在众说纷纭的语境中,笔者为执行救助这一新生事物作出新的解读,体现了这样的意趣,即执行救助作为我国社会发展的产物,必将随着和谐社会的建设而发展完善。在建构过程中,那种毕其功于一役、追求短期效应的做法可能于事无补,而渐进的、不断反思的路径则更能体现理性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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