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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世贸组织,标志着我国的对外开放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我国将在更大范围和更深程度上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分工,在更为畅通的经济交流中获益。对于一个发展中国家而言,在一个经济全球化的世界上,不可能孤立于世界之外得到独立发展。但为了切实履行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应尽的义务和我国作出的承诺,我们必须要按照世贸组织规则的要求,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清理和修改。
清末沈家本修律与当今入世修法是在两个根本不同的历史背景下进行的修法活动,两者相隔整整一个世纪,其间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两次修法活动虽然有许多不同的地方,但其中也折射出许多作为一个中华民族在不同时期的法治进程中值得反省的带有共性的问题,笔者试图作初浅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