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例创伤性休克法医学鉴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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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克是有效循环血量减少、组织灌注不足所导致的细胞缺氧和功能受损的一种综合病征.在实际案件中,创伤性休克多见于大面积软组织挫伤和交通事故中.对创伤性休克的认定,需要结合现场勘查、法医检验等才能做出正确的结论.本文通过一例较典型的案例,对创伤性休克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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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阐述了左眼外伤致瞳孔散大再受伤多次法医学鉴定一例,涉及损伤后再受伤的法医学鉴定必须遵循《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4.3规定的伤病关系处理原则。实际操作中要注意把握两点:一是法医检查未发现客观损伤的不能定损伤为主要作用或同等作用;二是再损伤未加重原有损伤程度和病情的不宜定主要作用或同等作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4.4.C)规定瞳孔括约肌损伤致瞳孔显著变形或者瞳孔散大,需要测量瞳孔直径,尚无
对视网膜脱离进行法医学鉴定时,一定要正确鉴定外伤与视网膜脱离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确凿的眼部钝性外伤史,眼睑肿胀淤血、眶壁骨折、眼底出血等,说明伤者眼部受到的打击力相对较大,这一暴力足以导致视网膜脱离;另外结合伤者损伤后出现视力下降等临床表现,以及眼底检查所见,排除伤前视网膜有病变,可以诊断为外伤性视网膜脱离。外力作用一般,伤前眼部病变较轻,伤后出现视网膜脱离,即外伤与疾病共同作用,二者作用相当。依
本案死者生前遭其哥哥拳打、脚踢,除腹部外全身体表损伤多为擦挫伤,而腹两侧皮下青紫,皮肤无破口,说明腹部曾遭钝性直接暴力多次打击,结合送卫生院后的临床表现等情况,笔者认为尸检所见小肠破裂系腹部遭受暴力打击直接造成。其死因为肠破裂后肠内容物流入腹腔,引起腹腔内急性感染,因生前系酒后打斗,未引起家属和医生的重视,因而诊断不明确、治疗不对症,继而并发严重的急性弥漫性腹膜炎因感染性中毒休克死亡。
阐述了一例腹部损伤重伤轻鉴的案例,侦查机关委托一社会鉴定机构鉴定,鉴定意见为:“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9.4轻伤二级f),四肢长骨骨折;骸骨骨折的规定,鉴定为轻伤二级”。侦查机关以“轻伤二级”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法医对该鉴定进行审查后,提出:首次鉴定意见存在“重伤轻鉴”的问题,按《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7.2重伤二级,b)“胃、肠、胆囊或者胆道全层破裂,须手术治疗”的规定,属重伤。
本案例医疗过错因果关系分析,从心内科临床的角度,经治医院按照医疗常规和操作程序进行,术后出现频发室性早搏,后检查发现支架部分脱失和支架内血栓形成再狭窄约(约30% ),属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后并发症,经治医院无明显过错。但由于本例患者于2007年接受冠状动脉金属支架植入术,当时的操作技术上不成熟,而且缺乏国内专业性的技术规范和诊疗指南。因此,分析认为,该患者术后出现频发室性早搏与其前降支远端金属异物
某男,33岁,2013年某日被他人用木棒击伤胸部,基层鉴定机关以“左胸气胸、肺压缩70%以上”鉴定为重伤。嫌疑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要求到上级机关进行复核鉴定。本案伤者胸部外伤后行CT检查显示双肺各叶可见片状高密度影,边缘模糊、密度不均,右肺下叶可见多处较局限的圆形气体密度影,右肺上叶、中叶可见索条状密度影之表现,符合肺大泡影像学改变,说明伤者存在形成自发性气胸的病理基础;伤者伤后出现左侧气胸的症状
对于肋骨骨折的法医学鉴定,首先要明确骨折是否为本次外伤所致,是否有相应的临床症状和体征,同时考虑其既往是否有陈旧性外伤史;其次要结合不同时间的影像学检查,尤其是肋骨CT平扫并图像重组的应用,逐根肋骨观察,明确诊断,避免漏诊和误诊,综合分析确定骨折处数、形态及成伤方式。如在肋骨骨折时出现相关并发症,则参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相应条款评定损伤程度。
伤病共存是指伤者在伤前或/和伤后患有某种疾病和/或处于某种病理状态。涉讼伤病共存案事件多见于原因不明的猝死及纠纷中的急死,常因纠纷中情绪激动、抓扯、打斗引发,死者生前常貌似健康,病史不明显或是被刻意隐瞒,损伤常较轻微,有时甚至找不到确切的死因。而伤病关系的认定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判定,因此,伤病共存的司法鉴定,难以把握,容易产生分歧,引发争议,以致反复上访及缠讼,一直是法医司法鉴
2014年11月19日凌晨1时许,杨某,(男,1974年12月18日出生,个体),在某酒吧包间内因酒后与他人发生纠纷,被他人用酒瓶致伤头部.2014年11月20日入院记录记载:发现右侧海绵窦占位1天.现病史:患者1天前,因头部外伤后出现头晕头痛,至我院行头颅CT示:右海绵窦略高密度影.专科情况:神清语利,问答切题,查体合作,五官端正,双侧眼睑无水肿,左顶部压痛阳性.合作,五官端正,双侧眼睑无水肿,
在法医临床检验鉴定工作中所遇到的伤害案件,伤害行为多数是一对一的,缺少目击证人,当事双方出于某种目的,在陈述案发情况及伤害过程时,经常是将对方的责任无限放大,隐瞒己方的责任,伤者经常会将自己非对方造成的损伤归咎于对方,如果办案人员的现场勘验及调查工作不细,就会为案件的处理带来困难,出现各种麻烦问题和发生信访案件.因此法医鉴定成为判定案件性质和最终案件处理的最重要的客观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