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与程序之间:死刑正当根据与特殊程序救济

来源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4年学术年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controlzhang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死刑,即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亦称生命刑或极刑,是最古老的刑罚之一,直接脱胎于原始社会的习惯。其兴盛于刑罚报复时代,泛滥于刑罚的威慑时代,失宠于刑罚的等价时代,衰弱于刑罚的矫正时代,时至今日所处的刑罚折衷时代,死刑已呈全面消亡之势。因此,死刑的兴衰过程,鲜明地表示着刑罚由严酷走向缓和的发展趋势,体现着人类对生命价值的不断反思。 但长达二百多年的死刑存废之争至今没有定论,激烈的争论促使我们不断地审视死刑的合理性、正当性,不同的价值取向必然得出不同的结论。同时,在程序上尽管“我国刑事诉讼在第二审程序之外,又设立了专门的死刑复核程序。这种程序并非严格意义上的‘上诉审程序’,也不是就死刑案件设定的一个独立的审级,但由于其使被告人在上诉之外,又获得了一次权利救济,因此应视为一种普通救济程序”。 本文立足于死刑限制论,运用唯物史观,论证死刑存在的正当根据,并以完善和规范死刑复核权为程序救济,以期在刑法的实体与刑事诉讼的程序之间求证我国目前保留死刑的正当性。
其他文献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含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对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所采用的一种特别程序。死刑核准又称死刑复核,是指审查核准死刑
会议
死刑,作为治“乱世”之重典,曾在人类社会中发挥了其应有的“罚罪”之功,但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死刑因其血腥残忍、有悖人道精神而渐已为人们所不能容忍
应该说,死刑复核是死刑制度的产物,无论如何也不能脱离死刑而单独存在,有死刑判决,才有死刑复核。从法律的分类上,死刑复核是属于程序的范畴。对于目前中国的死刑复核制度来讲,学者
死刑复核制度是我国独具特色的司法制度。其作为我国刑事诉讼的一项特别制度,充分体现了我国限制适用死刑,坚持少杀、慎杀,防止错杀的刑罚原则,对于保护当事人的人身权益及其他合
会议
死刑案件的证据如何审查,怎样求“铁证”,怎样办成“铁案”,是当前刑事审判工作和刑事审判人员亟须研究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审查判断死刑案件的证据与审查判断普通刑事案件的证
实验室水平测试活动对实验室的质量保证来说是必不可少的。您对自己的实验室在食品分析方面的准确度有把握吗 ?您在国际交流中能够充分展示自身的测试水平吗 ?举世著名的FAPAS FEPAS 可
在一些吉庆场合使用扩声设备,过去主办方常喜欢震撼的效果。时代在进步,人们的观念也在改变,现在对声暴力的危害取得了更多的共识。今年7月23日,天津在奥林匹克体育中心广场
死刑是以剥夺罪犯生命为内容的刑罚,曾长期在人类刑罚史上居于重要地位。迄今世界上尽管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上废除了所有犯罪或部分犯罪的死刑,或者事实上废除了死刑的
会议
死刑,是以剥夺犯罪人生命为内容的最为严厉的刑罚。因此,也叫生命刑、极刑。在中外刑罚史上,死刑都是起源最早的刑种,它随着国家、刑法的产生而出现,与刑法的产生具有同步性。死刑
会议
“与国际接轨”可能是近年来在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出现频率最高的词汇之一。“与国际接轨”不仅是一种时髦的提法,更是在国际社会日益强调对话与合作
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