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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即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亦称生命刑或极刑,是最古老的刑罚之一,直接脱胎于原始社会的习惯。其兴盛于刑罚报复时代,泛滥于刑罚的威慑时代,失宠于刑罚的等价时代,衰弱于刑罚的矫正时代,时至今日所处的刑罚折衷时代,死刑已呈全面消亡之势。因此,死刑的兴衰过程,鲜明地表示着刑罚由严酷走向缓和的发展趋势,体现着人类对生命价值的不断反思。
但长达二百多年的死刑存废之争至今没有定论,激烈的争论促使我们不断地审视死刑的合理性、正当性,不同的价值取向必然得出不同的结论。同时,在程序上尽管“我国刑事诉讼在第二审程序之外,又设立了专门的死刑复核程序。这种程序并非严格意义上的‘上诉审程序’,也不是就死刑案件设定的一个独立的审级,但由于其使被告人在上诉之外,又获得了一次权利救济,因此应视为一种普通救济程序”。
本文立足于死刑限制论,运用唯物史观,论证死刑存在的正当根据,并以完善和规范死刑复核权为程序救济,以期在刑法的实体与刑事诉讼的程序之间求证我国目前保留死刑的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