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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说,死刑复核是死刑制度的产物,无论如何也不能脱离死刑而单独存在,有死刑判决,才有死刑复核。从法律的分类上,死刑复核是属于程序的范畴。对于目前中国的死刑复核制度来讲,学者们对其属性争议较大,主流的观点认为,“它不是诉讼程序。诉讼程序必须有中立的第三方,必须有控辩双方……它算不算行政复议程序呢?行政复议要有申请人,当事人或者被行政处罚人可以申请……它是上下级法院之间的案卷流转。”笔者对此则持不同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