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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生效的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立法方面看似详细、完备,却存在立法技术粗糙的缺陷。某些规定仍然存在法律适用真空;某些冲突规范的连接点设计多余;看似引进了先进的弱者权益保护原则,却不仅无助于引导实体公正,更未能减轻法院查明外国法的困难;不恰当地细化和分割收养争议导致法律适用后果混乱。仓促立法的结果是更加依赖于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