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法律适用新立法简评

来源 :中国国际私法学会,中国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hyzxp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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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4月生效的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立法方面看似详细、完备,却存在立法技术粗糙的缺陷。某些规定仍然存在法律适用真空;某些冲突规范的连接点设计多余;看似引进了先进的弱者权益保护原则,却不仅无助于引导实体公正,更未能减轻法院查明外国法的困难;不恰当地细化和分割收养争议导致法律适用后果混乱。仓促立法的结果是更加依赖于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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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涉外离婚的普遍增长,各国处理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法有了新的变化。从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欧盟《罗马条例Ⅲ》来看,在立法模式上,主要采用补充性连接点的选择性冲突规范;在准据法的确定方法上,允许当事人选择法律、适用与婚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是两大主要的离婚法律适用规则;在连接点的选择上,当事人的共同惯常居所地成为首选。
本文主要从中国的视角来阐述近年来国际商事争议解决过程中呈现出来的一些发展趋势,并把这些发展趋势概括为三个大的方面:一、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方法向多元化方向发展;二、国际商事仲裁解决争议向现代化方向发展;三、国际商事审判解决争议向专业化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