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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是证券市场违法行为中常见的情形,损害了无数投资者的权益。我国证券市场立法较晚,虽然在立法过程中借鉴了美国等发达资本市场国家的经验,但我国的证券立法仍过多强调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而忽视了民事责任,因此在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方面与美国等证券市场相对发达的国家一定的差距。本文以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为研究对象,以“侵权责任”核心,围绕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性质、构成及诉讼形式等问题展开,分析我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存在的缺陷,提出完善我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的构想。在正文部分,一共分三章探讨虚假陈述民事责任问题,分别包括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性质的认定;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构成以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损失计算及诉讼形式。通过对这些部分中的我国法律的缺陷的探索,提出笔者的一些看法和建议。第一章通过对比假陈述民事责任性质的几种主流法理观点,结合我国的立法与实践,指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是侵权责任,虚假陈述行为是特殊侵权行为。这样能最大程度保护投资者利益,在程序上也更易于操作。第二章,通过比较美国立法与中国立法中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构成要件,首先分析分析我国将证监会和媒体等其他机构和个人列入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主体的合理性。其次评析我国法律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各主体的归责原则。再次,在虚假陈述行为的内在标准上,剖析虚假陈述行为中的“重大性”认定标准,提出我国应借鉴美国采用“投资者决策”标准。最后,剖析虚假陈述行为与损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指出我国在因果关系认定方面的不足,提出借鉴美国区分损失因果关系与交易因果关系。第三章,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的赔偿方面,对比中美关于虚假陈述行为损害赔偿范围,提出我国扩大损害赔偿范围的建议。然后探讨我国虚假陈述诉讼形式的选择问题,分析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在实践中不能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以及发起代表人诉讼的困难,提出引入美国集团诉讼的解决办法来保障投资者利益。